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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2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1、合同的概念contract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32、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由平等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2)合同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41、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权利正好是对方的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获得价款的权利,而买方正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反过来,买方有取得货物的权利,而卖方正好有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归还借用物的义务;又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只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比较少见。二、合同的分类52、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①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②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意义,主要在于这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63、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4、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例如,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丙为担保乙偿还借款而与甲签订保证合同,则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甲丙之间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主合同和从合同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即从合同具有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效;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7(1)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财产为调整对象的,不涉及人身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2)合同法的特征: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规范交易行为。三、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8(1)平等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2)自愿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是根据自身的意愿,不受其他人的干预(3)公平原则:合同确立的当事人之间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分担应当公平合理,对双方都有利。(4)诚实信用原则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9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就是缔约人达成这种协议的过程,即缔约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协议的状态。二、合同成立的作用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2、合同的成立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条件3、合同的成立是区分合同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标志10三、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1、要约(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要约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具备的条件:⑴要约内容具体、确定⑵表明受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11要约的构成要件:①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②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具备主要条款和一般条款③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④该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12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为20万”甲对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为20万”13(2)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甲于5月1号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某一价格向乙购买某种商品。5月5日到达乙处。何时生效?假如5号到达乙的信箱,恰巧乙外出办事,7号回来后才看到这个要约函,何时生效?到达指到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至于受要约人及其代理是否看到,在所不问。14(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要约生效前,宣告取消要约。如:甲于5月1号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2号市场行情突变,于是3号发出撤回原要约的信函,以特快的方式寄出,4号到达乙处。5号到达的原要约是否有效?15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如:甲于5月1号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5号到达乙处,乙受到要约准备8号下午发出承诺。但是5号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邮出,于8号一早到达乙处。乙就不能再发出承诺了16法定的不能撤销的要约有两种:约定了承诺期限。如甲在发给乙的要约函中称“你若承诺,必须在8号前作出,过期不候”。那么乙仍然可以发出承诺;明确表示这个要约不可撤销的,如甲为了取信于乙,表明自己的决心在1号的函中写明“本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字样,那么乙仍然可以发出承诺;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如甲在1号的要约中称“事急,请贵方早回话,并及早作旅行准备,我公司期待与贵方合作/在贵方回话以前,我们不会和其他公司联系”。乙方见函后立即着手准备货物,并于6号基本备齐,那么乙仍然可以发出承诺。17(4)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失效的原因有: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182、承诺(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传达给要约人。主体是受要约人。如甲给乙发出一要约,乙受到后未置可否,丙在乙处看见了该要约,即给甲发出了一个承诺,甲受到后未置可否。甲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未成立。丙发出的是一个新要约,甲用沉默的方式表示拒绝。19②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我们国家采取到达主义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的变更(主要条款)则视为新要约。20(2)承诺的方式承诺原则上采用通知的方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如:甲建筑公司向乙、丙两个水泥厂各发一函“急需某型号水泥1000吨,价格300元/吨,货到付款”。乙厂受到函后即传真给甲“函已收到,即日发出”丙厂收到函后未回函,但当即组织车队运送了某型号水泥1000吨,运至甲处。此时两个合同效力问题?21(3)承诺的迟延承诺的迟延。承诺的迟延是指承诺在承诺期届满后到达要约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视为新要约;如:北京的甲于5月1号发函给广州的乙,载明乙务必于5月10日前承诺。函5号到达乙处,乙于11号作出承诺以快递方式发出,12号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合同不成立;如果甲立即回电称接受该承诺函,则合同成立。22而对于意外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所谓“其他原因”包括例如邮递失误、要约人地址变更、要约人所留通信地址不详等情况,但注意:这里的导致承诺迟到的“其他原因”应当不是由于承诺人的过错造成的,如果是因为承诺人写错了地址、邮政编码而导致承诺迟到,则不属于29条所说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承诺的,承诺无效;23如上例中乙方于8号作出承诺并于当日以特快专递邮出。依惯例9号即可到达但是到15号,甲方才收到该邮件。经查是特快专递公司职员疏忽忘投此邮件,耽误了几日;甲收到后没有任何回复。问:此时合同成立与否?成立甲收到邮件后,于次日通过电话告诉乙,不接受该承诺,则合同不成立。假设该回函确实于9号到达甲处,逢甲外出办公,于15号回来方看到此回函,合同是否成立?何时成立?该合同于9号成立,因为到达不以要约人看到为要件。24(4)承诺的内容应该与要约内容基本一致承诺之意思表示须与要约一致。但一致只是指不能进行实质性变更,否则为新要约;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在水泥案中,如果乙方回函“同意发货,款到发货”。甲受到函后立即汇去30万到乙的帐户上。此时乙的回函是新要约。他们之间的合同成立,甲对乙的新要约以行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25(5)承诺的生效和撤回①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承诺的法律效力②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③承诺不能撤销26四、合同内容和形式1、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PS:合同法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72、格式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在下列情况下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非格式条款优先283、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一般宜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94、缔约过失责任指缔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1)缔约人违反先合同义务(2)主观有过错(3)缔约相对人遭受有损失(4)损失和缔约人的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30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时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31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含义及表现1、合同效力的概念合同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广义的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从效力角度可以将合同划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四大类。32二、有效的合同1、合同生效要件(1)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332、合同生效的时间:(1)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2)根据法律、法规应该办理相应手续的,等待手续办理后生效。如:甲将一专利技术转让给外商乙,两人于5月1日订立了合同,5月3号报国家专利局审核,国家专利局于5月28号批准并登记。问:该合同什么时候成立?何时生效?1号成立,28号生效。1号到28号期间合同为已经成立但没有生效状态。34(3)附条件生效的,所附条件成立时,合同生效(4)附期限生效的,所附期限至时生效。如:甲与乙在今年5月1号订立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果明年甲出国定居的话,乙可以搬进来住。如:甲与乙在今年5月1号订立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果甲的父亲死亡,则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35附条件和附期限的一个重大区别,即在于后者是肯定会到来的,具有确定性。但是如果以将来很定不会发生的事实作为生效条件,则视为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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