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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会计法一、会计和会计法的概念会计的概念会计是管理和监督经济的一种重要活动,它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凭证为依据,借助于专门的技术方法,通过收集、处理和利用经济信息,对一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综合的核算,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控制、调节和指导,促使人们权衡利弊、比较得失、讲求效果,并向会计主体内外的有关方面提供相关经济信息的活动。会计的基本职能主要有两个:一是会计核算,是指会计人员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环节,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记账、算账和报账,为各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会计核算职能也称反映职能,是会计最基本的职能,它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二是会计监督,是指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的同时,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的职能。会计法的概念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关系是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企业对外报送、披露会计报告和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对会计法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会计法的适用范围、立法目的和原则会计法的适用范围举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但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会计法的立法目的与原则直接目的与最终目的合法性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法制统一的原则。会计法的基本内容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依法建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核算的内容,是指应当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按《会计法》的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会计年度与记账本位币根据《会计法》第11条的规定,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公历日期具体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会计核算原则上应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但考虑我国对外开放、外商投资日益增多的现实情况,《会计法》同时还规定,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会计凭证与会计帐簿会计帐簿,是指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把大量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会计信息的簿籍,它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依据。会计凭证,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称财务报告、会计报告,是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按内容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按编制时间则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财产清查是会计核算工作的一项重要程序,特别是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账实不符等问题依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我国《会计法》第17条也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妥善保管和规范处理。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1)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守《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2)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3)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会计监督的法律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续,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的监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与对象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基本要求与方法监督主体的职权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是指财政部门等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违法处罚。按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此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亦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活动。我国《会计法》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法律规定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是指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机构负责人设置与资格总会计师的设置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会计人员工作交接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行为的法律责任其他规定。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法是调整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规则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取得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审计业务会计服务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规则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是合伙制,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其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能与业务规则职能业务规则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并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自律性行业组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第二节审计法一、审计法概述(一)审计的概念、特征与种类审计,原意是指详细审查会计账目。现一般是指独立的第三方,依法或者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被审计单位记录经济活动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允当性进行审查,并将审计结果向委托人或者授权人报告的一项活动。审计的特征是:(1)审计的对象是反映各单位经济活动的会计资料(会计帐簿、财务报表)等;(2)审计主体是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无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3)审计的目的是确认有关会计资料反映的真实性、准确性、允当性;(4)审计的成果(审计结论、审计报告)应向有关方面报告。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内部审计(二)审计法的概念和立法规范审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审计法仅指调整国家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核心是各国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审计法》。广义的审计法是指调整包括国家审计关系、民间审计关系、内部审计关系在内的所有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立法规范1.《宪法》中关于国家审计制度的规定2.审计法律3.审计法规4.审计规章5.地方性审计法规二、审计监督制度(一)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我国《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人员人员素质确保制度职业操守制度回避制度保密制度特定保护制度任免制度(二)审计监督的对象与审计原则我国《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工作的原则:依法审计原则独立审计原则强制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原则保守秘密原则(三)审计机关职责(四)审计机关的职权要求报告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现行违法行为制止权抵触规定纠正建议权审计结果通报权违法行为处罚权(五)审计程序1.制定审计方案2.组成审计组,发出审计通知书3.依法实施审计4.提出审计报告5.出具审计意见书三、内部审计和社会审(一)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是指由部门或单位内部相对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核和评价,查明其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种专职经济监督活动。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与管理体制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事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二)社会审计社会审计是指社会审计组织依法独立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的审计监督活动。从事社会审计工作的机构为审计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社会审计人员主要由注册会计师组成。我国《审计法》第30条规定:“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五、法律责任
本文标题:会计和审计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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