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综合/其它 > 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规定暂行
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规定(暂行)(粤财大[201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正确导向,促进研究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校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注册且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第三条研究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者,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研究生在校外参加教育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四条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五条对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与研究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六条研究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研究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不需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或研究生所在教学院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第七条凡受处分者,同时作如下处理:(一)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其评优评先和出席党、团、研代表会议及担任研究生干部的资格;(二)造成经济损失者应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为一年,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没有再出现违纪行为,可按期解除处分;留校察看期间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但不得少于六个月)。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教学院部同意并报送相关材料到研究生处审核后,由研究生处呈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以学校名义发文方为有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出现违纪行为应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其留校察看期限延长六个月;应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毕业研究生离校前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不得正常毕业,由所在教学院部继续察看,待留校察看处分解除后再发给毕业证书。第九条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如处分前获国家助学贷款,应按规定还清贷款。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一)两次以上违法、违规、违纪或有两种以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二)曾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处分后再次实施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四)违法、违规、违纪后拒不认错、推卸责任、诬陷他人、态度恶劣的;(五)违法、违规、违纪后对有关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六)违法、违规、违纪后不及时对自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的;(七)其他应从重或加重的情形。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二)自动终止违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四)主动揭发、检举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查有属实的;(五)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有明显悔改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的。从轻或减轻处分的,至多只能降一级处分,赔偿相关损失不在此列。第十二条处分的原则、机构和程序:(一)对研究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二)在对研究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派人进行调查,掌握证据,做好调查记录备查。具体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各教学院部进行或有关部门会同各教学院部共同进行。(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各教学院部发出处分决定书,并将处分决定书报送研究生处备案;给予记过处分的,由各教学院部提出处分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发出处分决定书(考试作弊者,只要依据充分、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研究生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直接做出并公布处分通告,当天由研究生处把处分决定书以文件形式发至有关部门及各教学院部);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各教学院部提出处分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审核并呈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出处分决定书。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四)研究生处有权对各教学院部的处分决定进行重新审核,并做出相应决定;学校有权对研究生处的处分决定进行重新审核,并做出相应决定。(五)处分决定书应以文件形式编文号,写明被处分研究生姓名、性别、学号、所属教学院部、班级、专业、处分认定的事实、处分的依据、救济途径、处分决定的机构、注明做出处分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公章。(六)处分决定书由所在教学院部送达受处分研究生本人,填写送达记录表。送达的方式有:1.研究生本人签收;2.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在两人见证的情况下,由所在教学院部负责人向其宣读处分决定书;3.确因研究生不在学校无法签收的,将处分决定书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通知研究生或其家长并在校内公告。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书在受处分的研究生所在教学院部全体研究生中公布,记过以上处分的决定书在全校范围内公布。(七)对研究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综合档案室和本人档案。处分研究生材料的备案、存档、呈报,由研究生处会同各教学院部具体负责。第十三条受处分研究生的权益:(一)在违纪事件的调查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意见;在对研究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复杂、疑难且按照规定有可能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违纪事件,经当事人的请求,学校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调查。(二)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复查决定并送达申诉研究生。原处分决定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且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或原处分决定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且需要改变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在复查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四)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二章分则第十四条对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刑事法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触犯国家刑事法律,构成犯罪且应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有策划打架斗殴、参与打架斗殴,或为打架斗殴者提供凶器、作伪证等行为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策划打架斗殴1.策划或参与策划校内人员在校内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策划或参与策划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或寻衅滋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参与打架斗殴1.殴打他人未造成身体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殴打他人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聚众打群架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对用言辞侮辱或其他方式蓄意挑起矛盾,导致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即使未动手也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为打架斗殴者提供凶器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偏袒和伪证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殴打事态发展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性质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故意为他人打架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记过处分;因作伪证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从重、加重情节1.一人有以上两项行为的,分别裁决,按较高处分等级再加重一级处分;2.在校学习期间参与打架斗殴两次以上的,无论情节如何,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殴打教职工(含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批准聘任的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冲击他人宿舍或教室等场所打架斗殴的,加重一级处分;5.在打架斗殴过程中,持械殴打他人的、先动手的(无论有无道理,也不论后果如何),均从重处理;6.殴打他人致伤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需依法赔偿受害者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如不按期支付赔偿费,加重一级处分。(六)从轻情节对于情节轻微的打架斗殴行为,或被殴打者有明显过错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从轻处分。第十六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且未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除追回赃物或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一)作案价值不满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作案未遂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二)团伙作案的首要分子,从重处分;(三)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他人窝赃、销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的处分。(一)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二)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四)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50学时以上,先劝其退学,拒不退学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迟到、早退在10分钟以上的按旷课计;其中未达到本条上述标准的由所在教学院部给予通报批评,达到上述标准的,依相应条款进行处分。研究生旷课学时数由相应课程任课老师核定。第十八条研究生不准带食品进入课室,不准在课室吸烟、用餐,被发现一次由所在教学院部内部通报批评;两次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以上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第十九条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简称课程,下同)的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作弊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平时考试(考查)作弊或协同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该次考试(考查)以零分计;(二)期中考试(考查)作弊或协同作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次考试(考查)以零分计;(三)期末考试(考查)、补考作弊或协同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以零分记;(四)参加学校组织的省级、国家级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次考试成绩无效;(五)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凡第二次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偷窃试卷或通过其他方式偷窃试题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八)作弊行为按照《广东商学院教育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第二十条损坏公共设施和扰乱公共秩序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的,除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还应给予相应的处分:1.造成50元以上不满100元损失的,给予警告处分;2.造成100元以上不满500元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造成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4.造成1000元以上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在公共设施、建筑物上乱涂乱画,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活动会场等场所公共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因过失造成学校公共财物损失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照价赔偿;因过失造成学校公共财物损失较重的,除照价赔偿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一条违反道德规范、文明公德,行为恶劣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购买、借阅、发售、出租、制作、复制、浏览、传播淫秽书画
本文标题: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规定暂行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17014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