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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演变一、国外关于病人权利的运动1789法国大革命发表《人权宣言》1945《联合国宪章》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1972美国医院协会发表《病人权利典章》,明确列出病人的权利1979欧洲经济共同体发表《病人宪章》1984日本病人权利宣言全国委员会拟定《病人权利宣言》世界医学会通过《病人权利宣言》二、我国病人权利逐步得到尊重起源于纽伦堡审判,成熟于美国的医疗法律实践中的的病人知情同意权,在我国医疗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有相应的表述。如:《执业医师法》六十二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第二节病人的权利与义务一、病人权利义务的概念病人权利的概念病人在享受医疗服务的全过程及该服务未发生的前期和该服务已终止的接续期间,该病人享有的为法律、道德及习俗所认可的正当利益,并可以法律、道德及习俗所确定的资格、赋予的力量、界定的自由度内去自由主张的利益(二)病人义务的概念病人的义务是指必须依据法律应作出某行为或不得作出某行为的强制性约束二、病人的权利(一)生命健康权(二)人格尊严权(三)享受医疗服务权(四)知情同意权(五)隐私权(六)医疗监督权(七)获得医疗损害赔偿的权利三、病人的义务(一)配合医疗的义务(二)尊重医疗行为人人格尊严的权利(三)支付合理医疗费用的义务(四)接受强制治疗的义务(五)配合医学教育的义务第三节护士的权利与义务一、《护士条例》的主要进步(一)法律效力提高(二)明确了护士的概念(三)成为护士的条件更严格(四)规定了护士的权利与义务(五)明确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六)其他方面的进步表现二、护士的权利与义务(一)护士的权利1、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2、安全保障权3、获得报酬权4、专业发展权5、医疗护理权(二)护士义务1、依法执业的义务2、告知的义务3、先行处置的义务4、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5、参与公共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的义务三、《护士条例》存在的不足(一)《护士条例》的法律效力依然低(二)《护士条例》对护士权利的规定还有待完善第四节医师的权利与义务一、医师的权利(一)医学治疗权(二)医学教育与医学研究权(三)人格尊严权(四)医学报告权(五)医学上的自由裁量权二、医师的义务(一)依法遵约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二)说明义务(三)注意义务(四)诚信义务(五)出诊义务(六)制作、保存病例的义务(七)健康宣教和康复指导义务
本文标题:第四章 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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