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献血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献血的组织和管理第三节采供血机构第四节临床用血第五节血液制品第六节法律责任第一节概述一、概念1、献血法是指为了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2、献血法的目的保证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二、无偿献血制度1、制度。多年来,我国存在着三种献血形式:个体供血、义务献血、无偿献血。2、主体。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第二节献血的组织和管理一、献血的组织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二、献血的动员和组织1、表率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2、普通: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第三节采供血机构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一、采供血机构的设置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要等实际情况设立。分类: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站)、中心血库主要任务:血液中心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供血工作的业务、教学和科研中心,负责直辖市、省会所在市和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采供血工作,一般设在省会城市。中心血站(血站)是设区的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及所辖县(市)的采供血工作。中心血库是县或县级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县、市的采供血工作。批准:血液中心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置中心血站(血站)、中心血库或血站分站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审核批准。二、采供血机构的管理1、执业许可2、注册登记3、监督管理三、采供血管理1、采血管理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2、供血规则血站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品种、规格、数量无差错。未经检验或者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3、人员要求第四节临床用血一、临床用血的供给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便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用于临床。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二、临床合理用血的管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三、临床用血的规定公民临床需要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第五节血液制品血液制品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专用于生产制作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称为原料血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实行单采血浆站统一规划、设置的制度。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第六节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刑法第333条的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334条第一款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标题:献血法律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17081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