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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7页--4.3隐蔽工程验收4.3.0工程在隐蔽前应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内容应与实体一致,原材料使用情况、图号、隐检日期应准确,验收结论明确,各责任单位签字齐全。当文字、图示表达不清隐蔽内容时,应留置影像资料。•288页---条文说明4.3.0本条依据国家规范和天津市标准规定隐蔽工程检查项目的,施工单位应按检验批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当文字表达不完整或不清晰时应有影像资料补充。•40页--《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津资K4-8-1)表为通用表适用于各专业,按规范规定须进行隐蔽检查的项目(有专用隐蔽验收记录表的项目除外),采用本表进行记录。记录内容与要求应按规范和检验批分别进行。结果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确认。•41页--《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津资K4-8-2)表为通用记录表,适用于基础、主体混凝土结构工程完成后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前或二次结构施工时,应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联合对混凝土质量检查验收。•钢筋工程检查采用•42页--《钢筋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津资K4-9)表进行记录。•记录内容与要求:钢筋安装时应按检验批进行检查,每楼层至少分二次以上按验收时间分别做记录。•主要受力钢筋、箍筋、构造钢筋的品种、规格、位置、间距、数量、钢筋保护层;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除锈和油污情况、有无钢筋代用等。•289页---4预应力工程检查验收采用规定中43页-《预应力筋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津资K4-10)表进行记录。•记录内容与要求:预应力筋安装时应按检验批进行检查,其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检查预留孔道的规格、数量、位置、形状、端部预埋垫板;预应力筋下料长度、切断方法、竖向位置偏差、固定、护套的完整性;锚具、夹具、连接点组装等。•7页---第五项施工记录•4.4.1工程重要节点、环节、工艺及关键部位施工应按照本规程附录A进行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记录内容应符合相关验收规范的要求。•4.4.2混凝土施工和养护应有质量检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坍落度抽测、板、壳结构厚度控制方法、混凝土试件留置组数及浇筑顺序、高度、振捣和养护等情况。•44页--《现场混凝土施工、养护检查记录》津资K4-11•4.4.3大体积和冬期混凝土施工应有测温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混凝土出罐、入模温度,养护期的环境温度及混凝土内外温度实测值等,并附温度测点布置图。•45页--使用--《混凝土测温施工记录》津资K4-12•4.4.4预应力混凝土施工应有预应力筋张拉(放张)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预应力筋张拉顺序、预应力筋规格、设计张拉力、张拉混凝土强度、张拉过程等,并附图说明。•46页-使用《预应力混凝土钢筋张拉施工记录》津资K4-13•4.4.5后张法有粘结预应力施工应有孔道灌浆质量检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灌浆配合比,灌浆压力值、灌浆量等,并附灌浆点简图。灌浆用水泥浆应提供标准养护28d试件抗压强度检验报告。•47页--使用《预应力灌浆记录》资K4-14•48页--使用《装配式(吊装)工程检查验收记录》津资K4-15•4.4.6预制混凝土及钢结构构件吊装施工应有质量检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构件规格、型号、数量,标高、轴线、搭置尺寸,焊接,节点处理及找平层检查情况等,并附吊装顺序简图。•49页--使用《焊接材料烘焙记录》津资K4-16•4.4.7钢结构焊接材料烘焙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烘焙方法、烘焙数量、施焊部位、烘焙和保温要求等。•4.4.8钢结构加工、安装施工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矫正与成型过程、受力构件安装、空间刚度单元连接固定等。•4.4.9钢结构防腐、防火涂料涂装施工应有质量检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涂装遍数、涂层厚度等。8页---第六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4.6.1基坑(槽)挖至设计标高后,对基坑(槽)的几何尺寸、槽底标高、土质、地下水、槽底异物、排降水方式、支护位移等的验收应有记录,并绘制基坑(槽)平面、剖面图,结论明确,各责任单位签字齐全。•289页----条文说明4.6.1基坑(槽)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须进行地基处理时,应填写地基处理记录,处理方法应经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同意。地基处理完毕后重新组织基坑(槽)验收。•50页--使用《基坑(槽)工程施工验收记录》津资K4-17超深基坑工程•10页--4.9.7超深基坑工程的监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实施并出具监测报告。•292页--条文说明:4.9.7依据天津市建质安总〔2010〕62号文件要求凡在本市施工的地下超深基坑工程的监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实施并出具监测报告。为保证深基坑工程、盾构隧道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而采取的对土体、工程结构主体、建(构)筑物等工程的应力、位移、倾斜、融沉、回弹、沉降、开裂、地下水水位等进行综合监测。•8页---4.6.2天然基坑(槽)完工后应按设计或规范要求进行槽底触(钎)探并记录,绘制探点平面图,结论明确,各责任单位签字齐全。•51页--使用《地基触(钎)探记录》津资K4-18-1和津资K4-18-211•289页---条文说明4.6.2天然槽底触(钎)探中发现异常情况应注明情况,须进行地基处理的应将处理范围标注在探点平面图中。以下情况的可停止触(钎)探:•1)贯入30cm的锤击数超过100或贯入10cm锤击数超过50。•2)基坑不深处有承压水层,触(钎)探可造成冒水涌砂。•3)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厚度符合要求时可停止触(钎)探。•8页--4.6.3地基验槽、触(钎)探发现异常进行处理时应记录,内容包括处理意见、处理过程和验收方法,结论明确,各责任单位签字齐全。•53页--使用《地基处理工程验收记录》津资K4-19•290页---条文说明4.6.3地基处理工程完成后应由勘察、设计单位复查,处理结果必须得到建设、设计、勘察单位同意。•8页--4.6.4复合地基或桩基工程验收应有验收记录,并附桩位偏移、桩顶标高复核记录,绘制桩位竣工图,接桩、补桩、桩头处理等情况应有相关资料。•290页---条文说明4.6.4复合地基包括:水泥土搅拌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砂桩。不同类型的桩应按规范要求做好桩基施工记录和检验记录。•54页--使用《复合地基工程施工验收记录》津资K4-20•桩基工程包括:静力压桩,混凝土预制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混凝土灌注桩,不同类型的桩应按规范要求做好桩基施工记录和检验记录。•55页---使用《桩基工程施工验收记录》津资K4-21•桩基验收时应对桩位偏移和桩顶标高偏差情况进行测量复核并绘制桩位竣工图,对超出设计及规范允许偏差的桩应告知设计单位,并出具设计处理意见。结论确切,各单位签字齐全。•56页--《桩位偏移、桩顶标高复核记录》津资K4-22-1和津资K4-22-2结构工程的实体检测•9页--4.6.5结构工程的实体检测应由建设、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共同制定检测方案并按本规程附录G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建设(监理)单位见证,检测报告结论明确,相关人员签字齐全。•290页---条文说明4.6.5本条建筑与结构工程的实体检测应由施工单位依据规范或合同制定检测方案,经建设、监理、检测等单位共同确认,并按本规程附录G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报告结论明确,相关人员签字齐全。•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的原则,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的范围仅限于涉及安全的柱、墙、梁、板等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施工单位应编制结构实体检验方案,采用由各方参与的见证抽样形式,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对结构实体进行检验,并不是在子分部工程验收前的重新检验,而是在相应分项工程验收合格,过程控制使质量得到保证的基础上,对重要项目进行的验证性检查,其目的是为了加强混凝土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真实地反映混凝土强度及受力钢筋位置等质量指标,确保结构安全。•1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录D的规定。•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采用留置同条件养护试块方法时,必须采用规定中“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记录”(津资K4-23)统一用表进行记录。•2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采用局部破损的方法检验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录E的规定。•施工现场采用局部破损的方法检验必须采用规定中“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记录”(津资K4-24)统一用表进行记录。30页--《记录汇总表》津资K-4•填写说明:•用于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采暖、空调等各项检查验收记录(不包含检验批验收记录)资料的汇总整理使用。当工程结构复杂,工期较长,资料较多时应按各分部分别汇总整理。•9页--4.8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资料•4.8.0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应对事故时间、事故情况(事故的经过、造成后果、原因分析等)、现场处理情况(设计和施工的技术措施、主要责任者及处理结果等)等进行记录和录影,内容应真实、清晰、全面。
本文标题:隐蔽记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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