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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8年版)(征求意见稿)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使用说明1、本示范文本适用在建设工程中由工程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合同签订。2、本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组成,通用条件内容不应修改。3、工程咨询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宜在附录A中明确,或另行签订协议补充。对于专业咨询服务,可依据相关专业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等]签订专业咨询服务合同作为补充。4、本示范文本使用时应注意:(1)以“□”前缀部分为选择性内容,宜勾选填写。(2)下划线和附录中空格部分,依据需要填写;确实不需要填写具体内容的,用“/”标示。(3)标注于下划线上括号内文字部分为提示性内容,供填写相关内容时参考,合同成稿中宜删除。编号:工程咨询服务合同项目名称:委托人:工程咨询人:年月日-1-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工程咨询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咨询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建安造价:。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工期或周期:。二、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服务范围同招标范围),具体服务内容在本合同附录A中明确。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专用条件及附录A;5.通用条件;6.附录B。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或补充订立的相关专业咨询服务合同均为本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四、项目负责人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2-注册证书类别、专业、注册号:,职称、证书号:。五、工程咨询服务目标1.建设管理服务目标:。□2.专业咨询服务目标:□投资咨询服务目标:。□设计技术咨询服务目标:。□招标代理服务目标:。□造价咨询服务目标:。□工程施工监理服务目标:。□其他服务目标:。六、工程咨询报酬根据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本合同工程咨询总报酬为:。其中:建设管理:。□投资咨询:。□设计技术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施工监理:。□其他:。除上述正常工程咨询报酬外的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由合同专用条件另行约定。七、工程咨询服务期限工程咨询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相关专业咨询服务期限为:□在相关专业咨询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投资咨询:。□设计技术咨询:。□招标代理:。-3-□造价咨询:。□工程施工监理:。□其他:。八、双方承诺1.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2.工程咨询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咨询服务。九、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订立地点:。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份,工程咨询人执份。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盖公章且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委托人:(盖章)工程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地址:开户行:开户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4-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适用法律法规、语言1.1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词语和用语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1.1.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工程咨询人实施工程咨询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委托工程咨询业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工程咨询人”是指提供工程咨询业务和承担工程咨询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建设管理”是指工程咨询人受托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管理并承担相应工程咨询责任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策划、规划、设计、采购、施工、竣工、结(决)算、试运行过程及项目范围、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内容进行管理和控制。1.1.5“专业咨询服务”是指工程咨询人受托提供的投资咨询、设计技术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施工监理等一项或多项专业化咨询服务。1.1.6“工程咨询机构”是指由工程咨询人组建实施具体工程咨询工作的机构。1.1.7“项目负责人”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由工程咨询人任命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1.1.8“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工程咨询工作。1.1.9“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程咨询人的工作。1.1.10“日(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1“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2“参建单位”是指委托人选择的承担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专业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单位。1.2“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5-1.3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2.委托人义务2.1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项目的策划和建设实施,并主持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2.2委托人应为工程咨询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及时提供与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2.3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金额向工程咨询人支付工程咨询费。2.4委托人应负责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与管理,并承担项目建设开支,向所有参建方支付参建合同款项。2.5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项目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工程咨询人联系,若委托人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工程咨询人。2.6委托人需建立决策机制,对工程咨询人的请示和建议做出决定,对工作计划和报告进行批复。委托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参建单位的各种实施指令均须通过工程咨询人下达。2.7委托人应当将授予工程咨询人的管理权利,以及工程咨询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管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各参建单位。2.8委托人应负责项目资金筹措,项目建设外环境协调,如建设过程中争取相关优惠政策、与当地居民及政府监管部门的关系协调等工作均以委托人为主完成,工程咨询人予以配合。3.工程咨询人义务3.1工程咨询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具体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为委托人提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3.2工程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3工程咨询人应组建能够满足工程咨询服务需要的工程咨询机构,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及其工程咨询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工程咨询规划或工程咨询专项计划,完成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工程咨询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专用条件约定向委托人报告工程咨询工作。-6-3.4工程咨询人应按批准或同意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组织工程咨询,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项目成果。工程咨询人不得在工程咨询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如需超出范围变更,应遵循建设程序办理并报委托人决定。3.5工程咨询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供资金使用计划。3.6工程咨询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协助委托人完成验收、竣工资料审核等相关工作。协助委托人组织项目移交,配合做好竣工结(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工作。3.7工程咨询人应在项目建成后,监督相关单位落实工程保修责任。3.8工程咨询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工程咨询任务完成后将项目档案及相关资料等整理汇编,向委托人移交。3.9工程咨询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工程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3.10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本项目需要保密的技术与经济资料。3.11在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其他参建方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工程咨询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工程咨询人应协助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协商解决。当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工程咨询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3.12除依法必须由委托人签章的工程文件外,工程咨询人根据委托人授权应在相应的工程文件中代表委托人签章或共同签章。具体方式在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3.13除非委托人特殊要求,工程咨询人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负责起草项目建设相关合同稿件,参与合同洽商及审核合同稿件,并为委托人提供相应咨询建议。4.委托人权利4.1享有订立所有与项目有关合同的权利,对工程咨询人在建设过程中负责起草及参与洽商的项目参建合同拥有最终审定权。4.2享有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的权利,享有对工程咨询人的工作计-7-划、步骤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4.3享有对建设规模、设计标准、设计使用功能等项目建设相关事项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4.4享有对工程咨询人调换项目负责人的审批权,即工程咨询人调换项目负责人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4.5享有要求工程咨询人提交业务范围内专项报告的权利。4.6享有对工程咨询人派出的工程咨询机构与工程咨询人员进行审查的权利,并有权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称职的工程咨询人员有权要求工程咨询人更换。5.工程咨询人权利5.1工程咨询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咨询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5.1.1享有选择参建单位的建议权。5.1.2享有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建设外环境协调的知情权。5.1.3享有就建设规模、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等项目建设相关事项的建议权。5.1.4就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可直接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涉及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的建议,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可报告委托人或书面函告设计人要求设计更正。5.1.5享有向委托人提出设计优化、施工组织优化、建设管理流程、制度优化等合理化建议的权利。5.1.6代表委托人或与委托人代表共同主持各参建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5.1.7享有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义务的权利。征得委托人同意,可督促监理实施发布或在无监理的情况下独立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在涉及施工安全或人身健康等紧急情况下需要停工的,可先采取措施,事后向委托人报告。5.1.8享有督促监理行使或在无监理的情况下独立行使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8-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或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或工程咨询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5.1.9享有督促监理行使或独立行使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5.1.10征得委托人同意,按参建合同,在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享有对参建单位工作进度款项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参建合同结算的复核确认权。未经工程咨询负责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参建单位款项。5.2享有按工程咨询合同取得相应报酬及其他奖励或参与项目投资节余额提成的权利。6.违约及赔偿责任6.1工程咨询人应当履行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可以在工程咨询报酬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6.2除因工程咨询人违约需承担违约金外,确因工程咨询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工程咨询人应当向委托人赔偿。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工程咨询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6.3委托人应当履行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或未适当履行合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7.免责与索赔7.1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咨询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双方均免责,且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并就相关事项应积极组织各方协商解决。7.2工程咨询人对其他参
本文标题:浙江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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