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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法学导论(3-法的作用和价值)
第二章法的作用和价值在忽视正义的地方,在作为正义核心的平等在成文法条款中不断遭否定的地方,那里的法律就不仅仅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是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本性。法律秩序关注的是,人类不必像哨兵那样两眼不停地四处巡视,而是要能使他们经常无忧无虑地仰望星空和放眼繁茂的草木,举目所及乃实在的必然和美好,不间断的自我保存的呼救声至少有一段时间沉寂,以使良心的轻语终归能为人们所闻。——[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讲授内容一、法的作用二、法的价值一、定义: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二、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指引本人行为。个别指引和规范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2.评价作用:判断、衡量他人行为。3.预测作用:人们之间相互的行为。第一节法的作用4.教育作用:一般人今后的行为。5.强制作用:违法者的行为。三、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小结:规范作用更主要的是从法律自身的规范性去实现法的功能,在方法上以微观的、实证主义的分析为主。社会作用则主要在宏观的意义上研究和探索法律的目的、性质以及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从方法上更侧重于法律的社会学研究。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在实施法律所需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一、价值的含义价值是指客体以自身的属性对主体需要的满足。表征关系的范畴,反映人(主体)与外界(客体)的关系,揭示人的实践活动动机和目的。表征意义的范畴,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二、法的价值体系从价值体系的结构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价值评价标准组成的价值系统。1.法的目的价值:人们通过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第二节法的价值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法的目的价值的有序性。价值之间的位阶或次序具有一定的弹性。2.法的形式价值: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法的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3.法的价值评价标准法的价值评价标准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三、法的主要价值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一)秩序1.秩序的含义秩序“意味着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确定性。秩序的基本特征是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安全性。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内部结构的规律是秩序的内在本质。秩序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法律秩序是由法所确立和维护的,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表现出确定性、一致性、连续性的,具有特殊强制力的一种社会状态。2.法与秩序的关系秩序的实现必然要依赖社会控制手段,文明社会中,法律是消除无序状态或预防无序状态首要的、有效的手段。法律对社会秩序的作用表现在:第一,建立和维护社会政治秩序。第二,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社会秩序是连接和维系人类社会关系的纽带,是人类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条件。因此,秩序是法律所要实现的最基本的价值,也是法律所要保护和实现的其它价值的基础。(二)正义1.正义的含义一般来说,正义可以分为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1)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善德”是政治学和伦理学的核心,正义是善的一个组成部分。正义是一种中庸,是一种完全的德性。特殊的正义包括两类: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分配正义强调正义遵循“等比比例”,即各取所值,按照各自的价值进行分配。矫正正义强调正义遵循“等差比例”,即均等,遵循的是平等对待。(2)约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社会正义是指社会体制或社会基本结构的公正合理,及社会制度的正义。社会基本结构是指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利益之划分的方式。罗尔斯提出社会正义由两个基本原则构成。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这样安排:使它们①适合于最少受益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②依系于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公平机会原则)在这正义原则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公平机会原则又优于差别原则。两个优先规则:自由的优先性,正义对效率与福利的优先性。罗尔斯提出了程序正义的问题,程序正义分为:①纯粹的程序正义。②完善的程序正义。③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罗尔斯还提出了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概念。实质正义是指制度本身的正义。形式正义是指对法律制度的公正和一贯的执行。(3)程序正义论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些英美学者从揭示传统上的“自然公正”和“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出发,对法律程序本身的公正性和正当性进行了较为充分的探讨,提出了程序正义理论。2.法与正义的关系(1)法律是实现正义的有效手段第一,法律使正义具体化和合法化。第二,法律是正义得以实施的有力手段。首先,通过立法可以促进和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其次,通过法律实施保障和贯彻“程序正义”的实现。(2)正义是法律优劣的尺度和力量源泉首先,正义是评价法律优劣的尺度。其次,正义是法的力量源泉。四、法的价值冲突与解决1.法的价值冲突苏格拉底审判法的价值冲突,是指不同的法的价值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处于竞合状态。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因:一是法的价值本身含义的多重性和体系的多元化。二是价值主体本身个性的独特性。价值冲突表现:一方面是不同主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另一方面,法的价值本身的冲突。2.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方式:从法的价值主体相互之间在解决冲突中的心理状态来考察,分为主体认同方式和外在统一方式。由于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地位、关系,及其解决冲突的途径不同,分为民主的方式和专制的方式。从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方式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来看,分为合法的解决方式和违法的解决方式。3.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价值位阶原则,即在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应该按照位阶顺序来确定何者优先保护,在先的价值一般优于在后的价值。个案衡平原则。同一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应该综合考虑主体、案件的具体情况,统筹兼顾的加以处理。最佳效益原则。如果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以损害其他价值为代价的话,应该使被损害的成本降低到最小限度,追求一种最佳效益。3.法的价值的评价标准:生产力标准人道主义标准现实主义原则历史主义原则【思考题】1.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有哪些体现?2.如何理解秩序与正义的关系?3.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价值冲突应该如何去解决?【推荐阅读书目】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2.[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3.[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本文标题:法学导论(3-法的作用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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