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工作介绍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2004年7月1日,我局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公示实施行政许可程序,随后,按照市法制办下发的《北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725项),对行政许可程序的名称和项目进行相应的调整,确定了我局的5项行政许可事项。2005年和2009年,根据实施的具体情况,进行了2次修改调整,并于2009年制定了《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内部监督检查办法》,开展了行政许可程序的内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程序一、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二、无线电台(站)频率、呼号审批三、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四、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许可五、建立卫星通讯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单位或个人因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可从我局网站()上下载。如果申请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涉及境外使用频率以及中央国家机关使用频率,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国家无线电办公室)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使用频率,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在地、市范围内使用频率,则向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的派出机构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受理。一、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行政许可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三章第十三条;《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无线电设备进关申请表》原件1份(需注明进口用途)、《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公函》原件1份,附进口有效合同(协议)或运单或海关监管单复印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七章第三十五条);(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3)在国内使用的设备需提交信息产业部就拟进口设备所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七章第三十五条);(4)在国内使用的设备需提交向国家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申报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复印件1份。(5)在国内使用的设备需提交《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方案》(须注明被检设备数量、时间、检测地点等)(依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国家无委、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1995年7月24日发布)原件1份。(6)不在国内使用的设备办理临时进口(如型号核准检测、展览、生产样机、设备研究、进口加工后出口、CKD、SKD等散件进口组装后出口、出口飞机船舶等需要安装的设备等),需提交注明设备用途、使用地点以及保证不开机使用的公函原件1份。(7)登山、比赛、旅游、技术试验等在国内短期使用的设备办理临时进口,需要另外提交使用频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二、无线电台(站)频率、呼号审批行政许可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项目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一章第四条。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1、申请使用频率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使用频率申请表》原件1份、《使用频率申请公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3)覆盖本市城区的频率申请需要提供《频率使用方案》原件1份(包括数量及市场调研分析、投资计划、网络规模描述、拟采用的系统设备和主要功能、频率优化方案和利用率、处理可能产生和受到的频率干扰的技术措施及对电磁环境的考虑等);(4)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电磁环境分析报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2、申请延期使用频率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延期使用频率申请表》原件1份、《延期使用频率申请公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四章第二十三条);(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3、申请微波使用波道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微波使用波道申请表》原件1份、《微波使用波道申请公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3)在本市城区使用的频率申请需要提供《频率使用方案》原件1份(包括数量及市场调研分析、拟采用的系统设备和主要功能、频率优化方案和利用率、处理可能产生和受到的频率干扰的技术措施及对电磁环境的考虑等)。(4)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电磁环境分析报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5)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协调回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协调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内。(6)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回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协调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内。4、申请电台呼号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电台呼号申请表》原件1份、《电台呼号申请公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3)《网络建设方案》原件1份(包括市场调研和分析、技术考察、经营目标、拟采用的系统设备和主要功能、投资计划、网络规模描述、呼号分配计划、处理可能产生和受到的频率干扰的技术措施及对电磁环境的考虑等)。5、申请增加电台呼号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增加电台呼号申请表》原件1份、《增加电台呼号申请公函》原件1份;(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三、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行政许可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三章第十三条;《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行政许可项目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一章第四条;《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六条。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1、设置电台设置非组网电台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原件1份、《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公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三章第十二、十三、十六条);(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3)相关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表》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设置一般组网电台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原件1份、《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公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三章第十二、十三、十六条);(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3)相关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表》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4)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无线电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5)《使用频率通知书》或《延期临时使用频率通知书》或《使用呼号通知书》或《延期使用呼号通知书》复印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四章第二十二、二十五条);(6)凡使用室外天线并需新建铁塔的,须提供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依据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提供)。2、设置微波通信站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原件1份、《设置微波通信站申请公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三章第十二、十三、十六条);(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3)《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表》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4)《使用频率通知书》或《延期使用频率通知书》复印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四章第二十二、二十五条);(5)非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批准使用的频率:提交频率使用地域《微波站址电磁环境分析报告》或《微波站干扰分析报告》或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微波站址电磁环境分析报告意见书》或《微波站干扰分析报告意见书》原件各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十六条,第四章第二十五条);(6)凡使用室外天线并需新建铁塔的,须提供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依据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提供)。四、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许可行政许可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五章第二十八条;《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行政许可项目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一章第四条;《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六条。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1、申请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使用频率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使用频率申请表》原件1份、《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使用频率申请公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3)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准予研制的核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留存复印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4)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电磁环境分析报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
本文标题: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17521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