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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主讲:王守俊课程介绍一、课程性质《法学概论》是一门概要论述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基础课程,教学内容涵盖法学基础理论和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等部门法学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制度,是非法律类各专业的公共选修课程。二、课程目的通过学习,概要地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了解我国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主要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为学习专业的有关课程或其他法律课程奠定必要的法学知识基础,并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一般法律问题。三、教学内容(一)理论法学1、法学基础理论2、法的历史(二)实体法学1、宪法学2、民商法学3、经济法学、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5、行政法学6、刑法学(三)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四)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第一篇理论法学第一章法学导论一、法与法学(一)法是什么1、法律是一种调整社会生活的社会规范;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规范;(二)法的种类1、实体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2、程序法(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3、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法学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各种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它研究:1、各种不同法律制度的内容、性质、特点和相互作用;2、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3、法律的效力、效果和价值;4、立法、司法、执法的效果等;(四)法学体系的划分(一)理论法学1、法学基础理论2、法的历史(二)实体法学1、宪法学2、行政法学3、民法学、4、商法学5、经济法学、6、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7、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学8、刑法学(三)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四)国际法学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二、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史1、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学思想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斯多德有一些法学思想;如:法与权力,法与人、神的关系,法治和人治等;2、古罗马法律制度发达;法学繁荣,形成法学流派;思想:法以公平和正义为概念,立法的根据来自于人民,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等;3、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统治下独立法学消失;4、近现代西方法学繁荣、学派林立古典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二)中国法学史1、先秦法学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刑;2、汉至鸦片战争儒家学说成为治国之道,推崇德主刑辅法学成为儒学附庸,以儒家原则精神对成文法注释讲习的律学源远流长,如《唐律疏义》;3、近代1901年京师大学堂设法科,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民国时期既承继封建法律的观点,又移植西方法学;4、新中国法学之路曲折;三、法学研究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2、价值分析方法;3、实证分析方法;社会调查方法、历史考察方法、比较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第二章法的本体一、法的概念(一)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2、法体现或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3、其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二)法的特征1、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的特点规定什么行为可以、必须、禁止做;其对象是抽象一般的,而非针对具体的人和事;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三)法的概念法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体系;二、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法的要素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1、法律概念是某一法律现象本质特征的反映,表现为法律术语,如公民、法人、故意、过失、过错、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刑事责任等;2、法律规则是有关权利、义务的具体行为模式或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准则:第222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3: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3、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指虽然没有设定具体行为模式或责任内容,但体现法律的基本精神或价值,对法律的制定或理解实施具有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三、法的分类依照不同标准可以将法律做不同分类。1、国内法和国际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一般法和特别法;4、实体法和程序法;5、成文法和不成文法;6、公法和私法。四、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即法律是由哪个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什么效力和地位的规范性文件;从历史上看:奴隶社会主要是习惯法,到封建社会主要表现为成文法:律、令、格、式等我国的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实践中还有法理、习惯等;司法解释西方国家的法律渊源除了成文的宪法、法律之外,还包括判例、习惯和法理;五、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约束力,包括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三个方面;1、空间效力;1)属地原则、2)属人原则、3)保护原则4)综合原则;2、时间效力;生效1)公布之日起生效;2)公布后经一段时间才能生效;失效1)命令废止;2)默示废止;法的溯及力问题1)从新原则:2)从旧原则;3)从旧兼从轻;4)从新兼从轻;六、法的作用(功能)1、法律作用的概念2、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指引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维护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强制作用七、法律体系、法律部门1、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按照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合形成的统一体。2、法律部门,即部门法,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的不同进行的归类划分。现代世界各国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国际法等;3、法律汇编和法典编撰八、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自然人、机构和组织2、内容:权利和义务3、客体:人、物、行为、信息(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事件与行为第三章法的起源、类型和发展一、法的起源(一)法起源于原始社会的习惯1、原始社会的结构和规范结构:部落、氏族、氏族联盟管理:氏族(联盟)首领、氏族(联盟)会议社会规范:氏族习惯、宗教规范、道德规范;(二)法起源的一般规律1、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阶级矛盾、国家的出现而出现;2、法经历了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3、法起源过程中深受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影响;(三)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法:阶级性、国家强制性、权利义务性、国家主权范围一致通行;原始习惯:非阶级性、非国家强制性、非权利义务性、血缘地域性;(三)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依照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体现的国家意志性质对法所做的归类。1、奴隶制法代表:《吕刑》《汉诺拉比法典》《摩奴法典》《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特点:1)确认保护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尤其是对奴隶的完全占有;2)确认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3)刑罚极其野蛮残酷4)保留了原始社会的某些习惯残余;2、封建制法代表:《法经》、《唐律》、英国普通法;特点:1)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封建领主对农奴的不完全占有;2)维护封建等级特权;3)刑法残酷、罪行擅断;3、资本主义法代表、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特点: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2)维护代议民主制政府;3)维护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四)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二、关于社会主义法三、法的发展法的发展是指法律为了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相适应而发生的价值(精神)转换、制度变迁和体系重构的过程。法律发展的模式:进化论和建构论;法律发展的道路:本土化和国际化;法律发展的主要途径:法律继承、法律移植、法治创新;第四章法的运行一、立法立法即法的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立法权:是制定法律的权力,目前我国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各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立法主体享有不同的立法权,实行立法权的适当分离。具体来说:1、中央立法权2、地方立法权3、此外,我国现行立法权的配置还有两个特殊的情况。1)授权立法权,2)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工作顺序、步骤和方法;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立法议案的提出指享有立法提案权的组织或人员向全国人大或常委会提出关于某项法律制定、修改、废止的提案。我国享有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权的机关和人员有: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享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权的机关和人员有: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的委员。1、法律草案的审议审议的结果有以下几种:提交表决、搁置、终止审议2、法律草案的表决宪法草案,全国人大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其他的半数赞成通过;3、法律的公布未经法定形式公布的法律的法律不能认为已经具备法律效力。二、法的实施1、守法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的要求:1)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要守法;2)遵守国家所有法律;2、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落实法律的活动,即行政执法。执法的特征:1)执法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性;2)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3)执法内容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行政机关应以积极行为主动执法,履行职责,不一定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执法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高效率原则3、司法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特点:1)职权法定性:2)程序法定性;3)裁决的权威性;司法的原则:法治原则、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法的实施和法的实现4、法律监督广义之法律监督指一切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对法律运行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控制。狭义之法律监督是指有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制运行过程进行监督。(广义法律监督)构成要素:1)主体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2)对象是运用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政治和社会组织及其公职人员;3)监督内容主要是监督对象行为和结果的合法性;4)依据是现行宪法和法律;0三、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了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1、法律责任的种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2、法律责任的构成1)责任主体,因违法或违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必须是具有行为能力,实施违法或违约行为的人;2)违法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3)主观过错实施违法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和过失4)损害结果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5)因果关系3、法律责任的承担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法律制裁、补偿和一般强制;1)法律制裁:国家通过强制手段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惩罚的责任方式,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和违宪制裁;2)补偿:国家强制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弥补或赔偿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方式,包括民事补偿和国家赔偿;3)一般强制: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包括对人身和对财产的强制:如拘传、强制传唤、强制戒毒、强制划拨、强制拆除、强制拍卖等。四、法律解释指有关机关或个人对法律规范的含义所做的说明,是正确适
本文标题:法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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