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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法学方法概论1、方法与方法论方法和方法论问题既是一个重要的哲学问题,亦是日常生活中人们必然遭遇到的问题。中国的两句古话——“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和“磨刀不误砍柴功”,都说明了方法的重要。1)方法就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所采取的路径、方式、手段和工具。2)方法与方法论早在近代就已经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了一起,任何一种方法,都不可避免地已经是一种关于方法的理论。(一)法学方法概论2、、法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1)自罗马法学开始,人们就已经开始用各种各样的方法去研究法学,并形成了各种法学流派,比如说自然法学、注释法学和后注释法学等等。2)法学方法论是19世纪后半叶才产生的。法学方法论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有可资概括的各家各派的方法及其成果;二是对于法学学科的发展而言,由于法学研究本身出现了严重的不足,因而迫切需要新的方法论来重塑研究的进路与格式。(一)法学方法概论3)法学方法就是通过某种立场、途径和工具,获得关于法律是什么的理解。4)关于法学方法和法学方法论的思考,在西方法学史上是沿着两条线索展开的。一条线索是从法学之外的立场研究法学;另一条线索是从法学内部的立场来研究法学。最核心的问题就是研究法律规范如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法律的解释和推理相应地成为研究的重点。(一)法学方法概论5)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法学方法和法学方法论是从外在视角出发的“关于法律的思考”;而法律方法和法律方法论则是从内在视角出发的“根据法律的思考”。法学方法就是通过某种立场、途径和工具,获得关于法律是什么的理解。从这一认识出发,需要辩明的一点是:法学方法论不是各种不同的法学方法的汇总或汇编,而是法学方法的自我确证出现危机之时的一种自我理解的辩护,这种辩护以理论的方式出现,因此可以称为法学方法论。因此,法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是一回事,不同的分析方法,已经预设了关于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的理解。(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1、价值分析方法1)价值方法是指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特定的研究对象(事物或活动)进行价值分析的方法。所谓价值分析方法,就是一种从价值入手,对法律进行分析、评价的研究方法,其追问的基本问题是“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从法学史上看,价值分析方法与自然法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18世纪以前,这二者几乎就是等同的。到了19世纪中期,自然法理论受到了以实证主义为基础的功利主义法学、分析法学以及历史法学派的贬低和攻击。他们认为自然法理论是一种幻想,是一种虚假的、不能实现的理论。自然法理论由此趋向于衰落了。正义被视为相对的,价值冲突没法由理性解决,因此,作为理性化身的自然法的价值判断也不再可能。(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2)从具体研究方法上说,价值分析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肯定法律具有价值属性而不是“价值无涉”和“价值中立”的。第二,确立法所蕴涵的各种价值,如正义、自由、平等、人权等。第三,根据这些价值对现实中的法律实践进行分析和评价。(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2、实证分析方法1)19世纪中叶,英国法理学家约翰·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限定》的发表,标志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产生,也使得实证分析方法成为了主要的法学研究方法。(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2)奥斯丁并不试图像自然法那样从某种永恒不变的关于人性的形而上学假设出发推演出整个法律体系,而是努力从实证的角度对某个已经存在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该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进行分析。3.)奥斯丁的分析并不彻底,其后,凯尔森和哈特从两个方向发展了实证分析的方法,形成了“纯粹法学”和“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这两个20世纪非常重要的法学学派。(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3、社会学分析方法1)法国思想家奥古斯特·孔德是社会学的创始人,而马克思、迪尔凯姆和韦伯是社会学的三大奠基人,他们三个人确立对现代社会分析的基本框架和分析理路,使社会学成为了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2)社会法学派就是把法学的传统方法与社会学的概念、观念、理论和方法结合起来研究法律现象,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强调社会不同利益的整合。3)20世纪最重要的社会学法学家罗斯科·庞德系统地总结了社会学法学的特征,并提出了社会学法学的纲领。(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社会学法学具有以下几点特征:第一,社会学法学家所关注的是法律运作,而非权威性律令的抽象内容。第二,社会学法学家把法律视作是一种既含有透过经验发现也包括刻意制定这两种方式的社会制度。法律乃是经由理性发展起来的经验和经由经验检测的理性。第三,社会学法学家所强调的是法律有助益的那些社会目的,而非制裁。第四,社会学法学家从功能的角度来看待法律制度、法律准则和法律律令。社会学法学是一个比较庞杂的运动,其目标主要就是反对实证主义法学、概念法学和自然法学,尽管它们的理论基础存在较大的差异,但共同的反对目标使它们具有了比较宽泛的特征和纲领。其中,“研究法律制度、法律律令和法律准则所具有的实际的社会效果”是其最根本的共同点。换句话说,社会学法学尤其注重研究法的实效,通过对法律实效的研究来推进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变迁。(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4、历史分析方法法律与历史有着紧密的联系。在18世纪以前,历史就是政治史。在古典的历史学家和19世纪的历史学派之间,横跨17、18世纪的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把理性作为好的法律的基础,他们试图在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起一种法律秩序,因此,他们关注的焦点是法律的目的而非它的历史发展过程。(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14年,萨维尼出版名著《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宣告了历史法学派的纲领。萨维尼认为,法律并非某种由立法者刻意制定的东西,它深深地根植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其真正的源泉乃是该民族普遍的信念、习惯和共同意识。法律是由“民族精神”决定的。但是,在历史法学派之后,历史的方法就在两个层面上使用了。一个层面是历史哲学的层面,历史哲学层面的历史分析在于证明没有普世的真理和正义,任何的法律制度都是语境化的、本土化的。而另一个层面的历史研究则不具有历史哲学的背景,而仅仅是采用各种具体的历史方法,比如考据、训诂、文献编纂方法去研究过去的制度。(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5、比较的方法对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但是,比较方法作为法学研究的一种基本方法而得到广泛使用,是19世纪中叶以后的事情。随着多元文化论的出现,对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时代、尤其是不同法系的法律进行比较,就成为了一件重要的工作。在全球化的今天,比较的方法更是深入地渗透到了法学研究的各个方面,从而成为了法学研究的一种基本方法。(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要使用比较的方法,当然得有比较的一般程序和步骤。沈宗灵教授认为:“对法律的比较研究一般可以分为三个过程:第一,掌握所要比较的不同国家的有关法律材料;第二,对这些不同法律进行比较,也即发现其异同;最后,分析异同的原因并做出适当的评价。”(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6、逻辑分析方法7、语义分析方法
本文标题:法学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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