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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解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7号令)2012年7月447号令制定的背景及特点一35二3二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一、47号令制定的背景及特点(一)主要背景:1.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赋予了安全监管总局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预防环节上的主要监管职责,相关工作需要提出落实要求;2.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确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在职业病预防环节依法监管的主体地位,相关工作需要具体规范;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法制办要求制定配套规章,相关工作需要细化补充;4.安监总局23号令存在与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和《职业病防治法》不符之处,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一、47号令制定的背景及特点主要特点1.职责分类归并、集中明了,便于落实;2.重要条款细化完善,规定明确,便于执法;3.用人单位职责具体,有利主体责任的落实;4.五部规章有机结合,各有侧重,相辅相成。共5章61条第一章总则7条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31条第三章监督管理9条第四章法律责任10条第五章附则4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48号)(49号)职业病防治法(50号)(51号)二、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第一章总则(共7条,重点解读第3条和第4条)(一)第一章第3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作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总要求)——这一条主要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和第十四条。二、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这里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相当多的用人单位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职业卫生标准;2.相当多的中小微型企业,工作环境和条件恶劣,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严重;3.相当多的用人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4.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主要靠用人单位来保证。二、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二)第一章第4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这一条款的提出,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文件第二部分明确提出:“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用人单位二、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共31条,重点解读其中的12条。(三)第二章第8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这一条是对《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第一款的细化、具体化。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管理人员二、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危害严重单位设置或指定机构或者组织,配专职人员其他危害单位,超过100人设置或者指定机构或者组织,配专职人员其他危害单位,100人以下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这里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易发、高发领域。2.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且劳动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概率不能忽视;3.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概率相对较低。二、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四)第二章第9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这一条主要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二、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这里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要有职业卫生知识与相应管理能力;2、要有明确的职业卫生培训内容;3、要有合理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课时要求。职业卫生培训考试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二、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五)第二章第10条第2款“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这一条主要是参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培训合格,请进!喷漆作业破碎作业二、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六)第二章第11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这里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工作;2.便于安全监管部门公正严格执法。二、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七)第二章第12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这一条主要参照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这里比《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增加了一款,即: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工作场所不得住人!二、47号令需要解读的条款与把握许多中小型微型企业,将生产场所、贮存场所和生活场所布置在一起,有毒有害因素弥漫在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之中,极易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某生活、贮存和生产“三合一”的家具厂二、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八)第二章第15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这一条主要参照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这里作了细化和具体化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包括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图形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标识。2、常用的指令标识1、常用的警告标识注意防尘当心中毒注意高温当心电离辐射戴防尘口罩戴防毒面具戴护耳器注意通风《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高毒物品告知卡,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高毒物品告知卡样式二、47号令需要解读的条款与把握(九)第二章第16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这一条主要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五条相关条款。具体细化明确3点要求:1.用人单位应当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2.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用品;3.不得使用价低质次的防护用品。价低质次的防护用品发放钱物替代发放用品不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二、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十)第二章第20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这一条主要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二、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这里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安监部门需要掌握职业病危害情况;2.目前技术服务机构不能满足需求;3.参照安全许可证发放现行作法。二、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十一)第二章第21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这一条规定也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而作出的。二、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这里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现状评价是用人单位全面掌握职业病危害状况基本方法;2.现状评价是安监部门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3.现状评价是发放职业卫生许可证审核把关的主要手段。二、47号令需要解读的条款与把握(十二)第二章第27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这一条引自《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这里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贯彻落实国发(2011)40号文精神的需要;2.落后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重要原因之一;3.先进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是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措施。落后工艺先进生产工艺石英砂干法破碎石英砂加工湿法破碎1.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淘汰落后生产工艺2.采用先进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先进技术机器人喷漆技术人工喷漆落后技术3.采用先进设备,淘汰落后设备先进设备石英砂加工球磨机落后设备简陋石英砂破碎机高毒原料(无标识)低毒或无毒原料油性漆料水性油漆料4.采用无毒或低毒材料,淘汰高毒材料二、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十三)第二章第29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
本文标题:《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解读(4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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