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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沈阳建筑大学本课程主要任务:熟悉和掌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方法和操作;实际掌握专业合同(施工/FIDIC等)的操作与技巧;掌握工程合同索赔的理论和方法;提高运用合同手段解决工程建设实际问题的能力。本课程主要内容:•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类型选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与管理•工程建设勘察与设计合同•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及其管理•国际通用FIDIC合同(施工合同条件)•工程建设合同变更、索赔与结算本课程主要任务和内容第一章概述第二章工程招标与投标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与委托监理合同第四章施工合同管理第五章建设工程索赔第六章国际工程合同管理课程主要内容第一章概论§1-1合同概要§1-2建设工程发承包模式与合同类型§1-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概述§1-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1-1合同概要合同: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依法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2.合同的订立、履行、转让、终止和争议解决。工程合同:1.有关法人之间为了实现在某个工程项目中的特定目的而签订的确定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设工程合同时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2.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称为承包人和发包人。3.工程合同中主要应包括当事人的一般权利和义务、三大控制条款、变更和索赔、争端解决等条款。4.工程合同的签订一般通过招投标进行,分为招标、投标、评标定标过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概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范围1、平等主体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属于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3、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意思表示一致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合同的种类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合同法的分类15种: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书面形式其它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默示形式推定形式口头形式合同的形式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订立合同的方式要约承诺要约要约的概念和条件概念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条件1、内容要具体确定2、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均属于要约邀请。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撤回在要约发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但有下列情况,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承诺承诺的概念和条件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条件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时限内作出承诺的撤回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的条件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投邮主义到达主义要约、承诺达到受要约人、要约人时生效生效时间理解主义要约承诺撤回、撤销撤回新要约承诺合同的内容合同法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当包括的条款,但具备这些条款不是合同法成立的必备条件(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名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正式称谓;姓名是指公民在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表上的正式称谓。住所对公民个人而言、是指其长久居住的场所;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二)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合同的标的必须明确、具体、肯定。如果合同没有标的或者标的不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目标。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劳务、技术成果等,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都可以成为合同标的。合同的内容(三)数量数量,是指以数字方式和计量单位方式对合同标的进行具体的确定,也就是衡量标的轻重、多少、大小、面积及容量的尺度。由于数量是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范围、大小的标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标的数量,也就无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四)质量质量,是指以成分、含量、纯度、尺寸、精密度、性能等来表示合同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象的优劣状态。质量条款由当事人约定,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化要求。如果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性强制标准的,双方协商的标准不得低于此标准。若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标准,可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顺序遵照执行。合同的内容(五)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代价。价款或者报酬是有偿合同的主要条款。价款或者报酬一般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自由约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物价政策。(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起止时间。履行期限既是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个依据,又是判断合同是否已经得到履行的一个标准。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方,即在什么地方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包括标的的交付方式和价款或酬金的结算方式。合同的内容(七)违约责任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义务的行为。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所应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八)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当事人之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后,通过什么样的办法来处理这一争议。争议的解决方法有两类:一类是诉讼解决,即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另一类是非诉讼解决,其中包括:一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二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邀请第三人作为调解人,通过调解的方式:三是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者在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的方式。格式条款(一)概念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与示范合同不应相互混淆。(二)效力: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双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2.格式条款理解争议的处理(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或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生效概念合同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应具备的条件1、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合同签定后并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才能生效合同的效力(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和附解除条件两类。附条件的合同已经成立,在条件成就前,当事人对于所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应当听其自然发展。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期限合同分为附生效期限和附终止期限。若附加条件是一个确定性肯定发生的事件,但发生的时间未定,同样视为是附期限的合同。(三)无效合同概念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特征1、具有违法性2、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种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效力(四)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概念合同成立后因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或者将合同予以撤销必须具有法定事由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当事人、标的物、标的品质等发生误解显失公平——签订时不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必须是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变更或者撤销权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合同的效力(五)合同无效与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无效合同的处理•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履行原则(二)合同的履行规则1、合同条款存在缺陷时协议补缺规则补缺质量要求不明确的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2、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发生变动时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法定情况价格上涨时价格下降时逾期交付标的物的按原价格执行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的或逾期付款的按新价格执行按原价格执行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念一方当事人依法具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其合同债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行使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概念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内容所作的修改形式协议变更依法变更当事人双方协商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合同变更的内容不明确推定为合同未作变更(二)合同的转让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权利义务的全部转让三种情况不得转让经债权人同意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终止的原因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解除的形式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事先约定解除权•(1)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履行期满前一方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3)一方延迟履行,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5)法定的其他情形。解除程序主张解除方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效力。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要求赔偿损失。案例(一)背景某市一服装厂接受一批外商订货,标的为纯棉睡衣5000件,交货日期为8月底。为完成任务,7月1日,服装厂与棉纺厂签订了一份棉布供货合同,约定7月15日,棉纺厂向服装厂提供棉布1.8万米。7月10日,棉纺厂表示15日交货有困难,请求将交货日期改为30日,服装厂要求必须按时交货。7月15日,棉纺厂未按期交货,16日,服装厂通过其他渠道购得棉布1.5万米,但多支付了1.5万元。同日,服装厂书面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棉纺厂也书面返回了拒绝接受解除合同的通知,7月25日,棉纺厂棉布到货,服装厂拒绝接收,遂发生纠纷,棉纺厂起诉要求服装厂收货付款,并赔偿损失5000元,服装厂反诉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差价损失1.5万元。(二)此案应如何判决。违约责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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