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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冶金工业 > 【附件5】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
1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召开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会议的通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能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及人员: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切实推进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检查今年瓦斯治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经研究,决定召开全市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会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2010年9月29日下午14:30-18:00。二、会议地点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4-1会议室(渝北区白杨路32号)。三、会议内容1、听取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能投集团公司关于瓦斯治理重点工作(100号文件明确具体任务)、瓦斯抽采利用计划、瓦斯治理示范工程建设、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等工作完成情况的简要汇报(每个单位5分钟)。2、宣传贯彻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的通知》(渝煤监办〔2010〕321号);23、宣传贯彻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关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实施意见》;4、部署瓦斯治理检查验收工作。四、参会人员1、局行业管理处、安全监管处、安全监察处、科技装备处负责人;2、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1人,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生产部负责人;3、煤矿瓦斯治理会诊专家组组长、副组长(21人);4、重庆煤科院、梅安森公司负责人。联系人:刘言;联系电话:13637708114,023-86072917。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3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的通知渝煤监办〔2010〕321号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各有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治理,扎实做好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瓦斯事故,根据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2010〕23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54号)要求,决定对全市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展一次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诊目的以国家开展瓦斯治理专家会诊为契机,结合重庆煤矿实际,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逐矿开展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摸清、剖析和评估全市煤矿瓦斯治理现状,总结“十一五”瓦斯治理成果,排查煤矿瓦斯安全隐患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调查安全欠账,为政府治理煤矿瓦斯提供依据,研究和制定瓦斯治理针对性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提升全市煤矿瓦斯治理水平,为全面推进“十二五”瓦斯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促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二、会诊范围全市所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三、会诊时间、实施方式和会诊标准1、对2009年瓦斯等级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会诊国有重点监控企业南桐矿业公司、天府矿业公司、松藻煤电公司专家会诊工作采取国家和市两级专家会诊方式,以我市为责任主体,国家能源局、国家煤4矿安监局专家会诊工作组负责指导,2010年10月30日前完成会诊工作。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的专家选择2个重点煤矿进行会诊。其余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由我市组织专家会诊,2010年内完成会诊工作。2、对全市所有高瓦斯矿井(含2010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新增加的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矿井)会诊高瓦斯矿井专家会诊均由我市组织专家会诊,提出会诊意见。所有会诊均依据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订的专家会诊标准开展工作。四、成立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机构1、国家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川渝片区)工作组(第九小组)由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委派。第九小组以重庆煤炭设计研究院为组长单位,卢溢洪任组长,负责指导重庆专家会诊工作。2、成立重庆市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组长:魏福生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局长副组长:詹成志市发改委副主任唐其武重庆煤监局总工程师张继勇重庆市煤管局副局长成员:市发改委能源处有关人员,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下设重庆市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瓦斯会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重庆煤监局科技装备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会诊各方面工作。重庆煤监局科技装备处处长欧才全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人:刘言;电话:86072917,13637708114信箱:297223511@qq.com3、成立7个专家会诊小组分片区会诊。分组情况及人员详见附表。五、会诊实施步骤具体实施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自评阶段和会诊方案制定1、2010年9月25日前,由煤矿企业按照指导纲要、会诊评估标准组织对5本企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展瓦斯治理自评估,按照国能煤炭〔2010〕235号文附件三的格式以矿井为单位填报《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自评报告书》,由市能投集团公司和各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后形成市能投集团及所属矿业公司、各区县的瓦斯会诊自评报告,与各所属矿的自评报告书一并在2010年9月30日前报到重庆煤监局科技装备处。2、具体会诊工作方案由各会诊专家组根据本组会诊区县煤矿和单位的实际制定,并报重庆煤监局科技装备处备案。第二阶段:现场专家会诊阶段,每个矿会诊时间不少于3天1、国家会诊组对能投集团南桐矿业公司南桐煤矿、松藻公司打通一矿会诊时间由国家会诊组安排。2、2010年9月20日至10月30日,各会诊专家组进驻国有重点监控煤矿企业逐一进行会诊,会诊组通过听取评估矿井自评意见,查阅图纸、资料、制度、瓦斯治理投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并深入井下,查看矿井安全设施、设备,从瓦斯治理理念、管理、技术等方面全方位考察矿井瓦斯治理能力和水平,通过对煤矿采掘、通风、瓦斯抽采、运输、排水、防火等各大系统进行全面细致的会诊,并在会诊后一周内提交会诊总结报告报重庆煤监局科技装备处,由会诊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会诊情况进行总结提交国家会诊组、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监局。3、2010年9月20日~12月31日,由会诊专家组对全市其余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参照国家瓦斯会诊模板进行会诊,会诊方式同上。4、2011年3月15日~8月30日,由会诊组对全市高瓦斯矿井参照国家瓦斯会诊模版进行会诊,会诊方式同上。会诊组到各地区、各单位和煤矿具体日期由会诊组另行通知。第三阶段:整改阶段各煤矿企业在专家会诊完毕后,分别用3个月的时间进行整改,对查出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必须按照专家会诊意见,确定整改方案,落实资金、明确整改时间和责任人,严格进行整改。对专家会诊中查出的重大隐患,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能投投资集团公司要作为重点工作,严格督办整改到位。第四阶段:总结阶段62010年11月、2011年1月、2011年12月,由市瓦斯治理会诊组办公室分别将会诊情况分别总结形成报告,上报国家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组、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市人民政府,为下一步研究提出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新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六、工作要求1、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此次瓦斯会诊工作,深刻认识瓦斯专家会诊是贯彻落实国发23号文件的重要措施之一,是瓦斯隐患排查的重要手段,是治理瓦斯预防瓦斯事故治本措施,要亲自组织、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成立瓦斯会诊工作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此次会诊工作,保障会诊工作经费,全力支持会诊工作、给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切实把瓦斯会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和明年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来抓,积极开展瓦斯会诊工作,确保会诊工作的圆满成功。2、被会诊企业要认真按照国能煤炭〔2010〕235号和安监总煤装〔2010〕154号文要求,对照基础标准和先进性标准做好瓦斯会诊自评,安排本企业相关人员参与评估,积极配合好国家、市瓦斯专家会诊组开展工作,负责本企业专家会诊工作的协调联络,提供专家组需要的资料和数据,摸清矿井瓦斯治理现状和问题,找出瓦斯治理的症结,充分利用此次专家会诊的有利条件和技术优势,转变观念和认识,寻求瓦斯治理的新途径、新方法,提升本企业瓦斯治理水平。3、按照标准开展会诊,对达到先进性标准的矿井,在总结好的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瓦斯治理工作,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对达到基础标准的矿井,进一步提高瓦斯治理理念,完善瓦斯治理管理和技术措施,提高防治效果;对于达不到基础标准的矿井,采取限产或停产整顿措施,严格整改,并只有具备瓦斯防治基础标准后方可组织正常生产。对不具备防突治理能力的煤矿,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关闭。4、瓦斯会诊要注重“四结合”工作一是与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检查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0〕19号)精神、开展自身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有机紧密地结合,对会诊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根据专家会诊的意见,要认真梳理、深入研究,逐条逐项提出整改措施,并按照隐患治理“五落实”制度要求落实整改措7施,确保整改到位。二是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精神,即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相结合,借助会诊摸清“六大系统”现状和安全欠帐。“六大系统”建设是瓦斯治理和抗灾防止事故扩大的重要安全保障工程,可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通过专家会诊确定本单位“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内容和设施设备,提高煤矿防灾抗灾能力。三是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54号)精神相结合,关闭不具体瓦斯治理能力的矿井,通过专家会诊找出本单位防突薄弱环节,制定针对性措施,强化防突科研,加大安全投入,认真整改,切实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提高矿井防突整体水平,使我市煤矿瓦斯防治水平全国领先。四是与近期开展的“十二五”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编制工作相结合,对专家会诊提出的煤矿安全生产发展建设性意见、措施和任务,要认真对待高度重视,近期不能完成的,要纳入本地区、本企业“十二五”煤矿安全生产规划,落实到“十二五”煤矿安全生产任务,做到治理有规划、措施有任务,使煤矿瓦斯治理在“十二五”期间可持续安全发展。5、会诊专家应接受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工作安排,并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参加会诊工作,认真查清、剖析煤矿瓦斯治理现状,实事求是编写会诊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市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提出针对性建设性意见、措施和办法,并对会诊报告内容真实性负责,确保会诊效果和全面完成会诊任务,为实现重庆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做出贡献。七、其它事项1、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将专家会诊工作情况纳入专家工作情况业绩考核。2、专家工作期间的交通、住宿和工作经费由各煤矿企业负责,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负责协调。3、所有资料均要报电子版。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二○一○年九月二十日8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2010〕235号)各产煤省(区、市)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煤炭科研院校、机构,各有关中央直属煤炭企业:2006年,国家组织开展了以国有重点监控企业为重点的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活动,有力地促进了煤矿瓦斯防治形势的稳定好转。目前,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形势和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
本文标题:【附件5】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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