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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通论潘鹰法学与法理学一、法学的概念•法学是专门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二、法的概念•马克思: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体系。这种规范体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力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了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层或人民的意志。其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层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三、法的特征•(一)法由国家专门机构制定、认可和解释•法的国家性•法的普遍性•(二)法是调整行为的规范•1、思想·行为•2、规范•3、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三)法规定着权利义务•(四)程序化的强制四、法的本质•1、法·统治意志•2、法·共同意志五、法的分类•(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二)实体法和程序法•(三)根本法和普通法•(四)一般法与特别法六、法的历史类型•标准: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类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七、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特点:判例法为主的独特法源;司法为中心与法官造法;财产信托的合理设计;注重程序,实行对抗制诉讼•除英国、美国外,还有印度、巴基斯坦、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指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并自中世纪起,在西欧大陆各国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在这种法律制度影响下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特点:强调私权与保障私权;强调理性与哲理;法学家的重要作用;法律法典化及其独特的法源。•除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荷兰、日本等国家。法律思维法条证据证据的功用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法律体系民法概论•民法体系:总论基本原则、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合同物权知识产权亲属、继承侵权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识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法人分支机构户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通则》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公民外国人《民法通则》无国籍人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民法通则》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非公司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等职能机构民事主体体系民商事主体制度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的意义•所谓法律行为,在我国又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换言之,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指行为人以一定方式将意欲发生民事后果的内心意志表现于外的行为。•传统理论认为:意思表示有三要素,即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是发生行为人预期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成立要件(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发生民事后果的行为过程完成。•注意: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之区别:•多数情况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即发生法律效果;但有时却不一致,如需其他事实出现才生效,如遗嘱须遗嘱人死亡才生效,附要件与期限的法律行为需条件成家或期限届至才生效等。•(2)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即具有法律行为之构成要素,即成立;•特别地如要式行为与要物行为中还需达到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标的物交付等。3、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行为人适格.通常指:•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②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③还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处分能力,即当法律行为是处分行为(处分专项财产或财产权利时,行为人应有对该财产或该财产权利)时须有处分权,否则该行为乃属“无权处分行为”,因而无效,但一般指前二者。(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含义:即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欠缺有效(生效)的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结合我国《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只规定相结合,无效法律行为有如下类型:•(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行为(自然人超越其行为能力实施的行为)原则无效;•(2)某些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欺诈、胁迫等以损害国家利益为限为无效行为;•(3)违反法律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效。(如恶意通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5、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及《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可撤销之行为有:•(1)基于重大误解的行为。•(2)显示公平的行为。•(3)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之行为。6、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对外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商事)活动。代理的特征①代理进行的活动本身必须是法律行为。②代理人的任务就是代替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③代理人进行民(商)事活动时,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④代理人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负责。代理的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复代理滥用代理权的几种情况:·为自己代理·为双方代理·恶意代理·违法代理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又称表示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物权法•学习要求•1、物权的特征、效力、类型和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2、所有权的特征、权能、所有权的取得(尤其是善意取得制度);•3、共有31物权•一、物权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物权,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享受利益的排他的权利。物权法的本质,在于规范财产归属秩序。•(二)特征(与债权相比):•1、是一种支配权,即物权人能依自己的意思,而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协助就能自由使用、收益、处分标的物以实现其权利。•2、排他性:物权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因此,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互不相容的二个以上物权并存,此即物权的排他性,债权则具有相容性,债权不能对抗物权。•3、是一种绝对权。•4、物权具有优先性,而债权具有平等性。前者表示:物权优于债权(优先购买,优先受偿);先物权优于后物权。债权则是按比例清偿。•5、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则没有。物权有追及物之所在的权利。物权的种类•物权法定主义:是各国关于物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同意确定,不允许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一)自物权与他物权•根据权利主体是否是财产的所有人进行划分。•区别的意义在于处理财产所有人与他物权权人的关系,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二者有以下不同:•(1)权利设定的对象不同;•(2)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3)权利的范围不同;•(4)权利的期限不同。(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根据限制物权设立的目的对他物权进行的划分。•二者区别•(1)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不同。•(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3)权利的行使是否以占有为前提。•(4)是否具有物上代位性。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以物权的标的进行的划分,可将物权分为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后者是指以权利为客体,包括权利抵押权和权利质权。•二者区别:•(1)可设立的物权类型不同。•(2)公示的方法不同。•(3)所受的限制不同。(如权利的取得与行使)物权分类示意图•物权•所有权(自物权)限制物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永佃权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典权•(土地使用权)(实例:相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质押)•(宅基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三、物权的效力•(一)概念•物权的效力是指为了确保物权人支配特定之物而享受利益的权利不受侵害,法律所赋予物权的特定的保障力。(二)物权效力的内容•1、排他效力•是指内容相同的物权之间具有相互排斥性,即在同一物上不容同一性质或同一内容的两种以上的物权并存。•2、物权的优先效力•基本含义是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效力较弱权利的实现。•物权的优先效力不仅包括物权优先于债权,而且也指物权之间的优先权。•(1)物权优先债权的效力•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也有债权,无论成立先后如何,物权均优先于债权。•①物权破除债权•就债权的特定标的物成立债权时,该物权可基于其优先效力破除债权,使已成立的债权归于消灭。债权人不能请求交付原债的标的物,只能请求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案例:一房卖二主②物权对债权的优先受偿权•若债务人财产上存在限制物权,在债务人破产或被执行的,该定限物权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有担保权,就该物优先受偿,于债务人破产时,有别除权,对于强制执行,物权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③物权优于债权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基于公益或政策的原由,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享有优先次序。•实例: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合同法286条)(2)物权对于一般人的优先效力•即优先购买权。指财产所有人在出卖其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例共有人、承租人。•(3)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同一标的物,有二个以上相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此即“成立在先,权利在先”。[案例]债务如何清偿?——物权的优先权效力•甲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将自己的设备和厂房先后向A、B两家银行抵押贷款300万元和200万元,共计500万元,期满未还,后甲企业破产,除银行债务外,还有其他债务600万元。经评估,企业的厂房和设备价值400万元,其他财产价值100万元,请问如何清偿?3、物权的追及权效力•即“物权权利人有追及物之所在的权利”。••但物权的追及权效力要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等限制。4、物上请求权效力•物上请求权,也称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按现行法,物上请求权有以下几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第二节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直接支配自己所有的物,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并且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二)所有权的特征•1、是完全物权。即“完整性”。•2、是无期物权。即“恒久性”。•3、是绝对权。即“排他性”。•4、具有回归力。即“弹力性”。二、所有权的权能•1、占有:是人对物在事实上管领力或控制。所有人可自己行使,也可由非所有人行使。•占有示意图•所有人占有•占有合法•非所有人占有善意•非法•恶意2、使用•指依所有物的性能或用途,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变更其性质的情形下对物加以利用,从而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3、收益: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4、处分: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是所有权最基本的权能。•处分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三、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不基于他人所有权而独立取得的新的所有权。如先占、生产、添附。•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所有权而取得的所有权。比如因买卖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就是基于出卖人的所有权。(二)所有权转移的时间•1、以财产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这里的交付包括:•(1)现实交付:当面交付的转移占有。•(2)运送交付:托运和邮寄方式,交付运送人,即交付。•(3)拟制交付:以有价证券作为交付标的物。•(4)简易交付:受让人已占有标的物,只需物权变动的合意。•(5)占有改定:特别约定标的物由出让人继续占有的,转让合意成立,即交付。•
本文标题:2012经济法通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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