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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目的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让学生了解产品质量立法概况,理解并掌握产品质量法的原则,我国产品质量的监督制度及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并能够在现实生活中运用有关法律规定,同违反产品质量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培养学生增强社会公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重点难点:产品质量法的原则、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责任。■教学方法讲解式、启发式、讨论式并用■教学内容: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是调整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产品质量法的原则(一)贯彻“质量第一”的战略方针的原则(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三)不阻碍生产发展的原则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一、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的体制(一)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1、宏观监督和指导2、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3、规划和组织对产品质量的抽查工作(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二、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制度(一)产品计量和标准化制度(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三、产品质量监督的渠道(一)国家监督—抽查制度(二)舆论监督和社会团体监督—新闻媒介(三)消费者、用户监督—行使权力第三节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责任一、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和规则原则(一)产品质量责任的主题—生产者和销售者(二)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则原则—严格责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的发展趋势二、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产品本身有缺陷1、设计上的缺陷2、制造上的缺陷3、指示上的缺陷4、发展上的缺陷(二)生产者与销售者有提供有缺陷产品的行为1、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法规、标准和合同对质量的要求2、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向消费者的“告知”义务3、存在着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4、损害的事实与提供有缺陷产品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不存在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③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本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产品或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③需要表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④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声场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或时效期限⑤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⑥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不能倒置物品3、生产者必须遵守的国家的有关规定①不得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②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址、厂名③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④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保证责任—类似于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2、连带责任—和生产者都有过错时3、销售者找不到生产商和供货者时由其承担责任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具体规定如下:1、销售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验制度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3、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址、厂名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产品质量责任的免责条件(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第四节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1、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2、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二、民事责任1、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销售者应赔偿损失。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及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刑事责任销售者、生产者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章小结:本章内容共四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产品质量的监督,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责任,法律责任。还介绍了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体制和监督制度,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规则原则、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的形式。案例分析:知识点: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案情]1995年6月3日,姚某从个体户杨某的小杂货店购买了4瓶“海鸥”牌啤酒。回到家中,姚某弯腰把啤酒放在地上,刚将啤酒放下未起身,其中的1瓶啤酒突然发生爆炸。弹起的瓶盖将姚某的眼睛打伤,四处乱飞的碎玻璃片将姚某的脸、胳膊、腿多处划伤,鲜血直流。其他3瓶啤酒也被爆炸的那瓶啤酒冲倒摔破。姚某住院治疗花去3000元,于是要求杨某赔偿其全部医疗费及误工费、营养费。杨某认为啤酒爆炸伤人不应由他负责,而应由啤酒生产者市啤酒厂负责。后来经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得出如下结论:啤酒爆炸是由于瓶内啤酒的压力严重超过规定标准所致,责任完全在于市啤酒厂。于是,姚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个体户杨某和市啤酒厂赔偿他因啤酒爆炸所遭受的一切损失。而杨某则认为,啤酒爆炸完全是由于市啤酒厂的原因造成的,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1.市啤酒厂是否要对啤酒爆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个体户杨某是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题要点]1.市啤酒厂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造成啤酒爆炸的原因是由于瓶内啤酒压力严重超过规定的标准,市啤酒厂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14条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显然,市啤酒厂生产的啤酒本身就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没有达到产品质量要求。《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个体户杨某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本案中,个体户杨某销售的“海鸥”牌啤酒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因此杨某应当承担赔偿姚某遭受的损失的责任。但杨某在赔偿姚某的损失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即本市啤酒厂追偿。
本文标题:十三章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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