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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卫市煤矿复产验收标准矿井名称:验收日期:2009年月日序号验收项目验收结果验收人员1生产矿井必须持有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2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重要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3煤矿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4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并做到持证上岗。5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6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7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8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并设立专户储存,做到专款专用。9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10煤矿企业应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11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煤矿至少有一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核定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上的煤矿至少有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12矿井必须有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矿井各煤层有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13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14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满足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当实行分区通风,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掘进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15生产矿井必须装备监控系统,并运行良好。16煤矿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17矿井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检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进行校验。序号验收项目验收结果验收人员18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建立粉尘检测制度。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面不得生产。19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为从业人员发放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20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21矿井必须有排水系统,排水能力满足需要,备用水泵安装到位。22煤矿必须按规定留设防水煤柱,并在相关图纸上明确标注防水煤柱,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探放水设备,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探放水作业前必须编制探放水措施。23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6万吨以下的煤矿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设置满足要求的备用电源。24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滤、漏电保护装置。25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煤电钻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26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27煤矿企业制定并落实完善的复产安全保障措施。28供电系统安全可靠,能够保证主扇、排水等的正常工作。29矿井有完善可靠的通讯系统,能够正常使用。30制定完善的排放瓦斯措施,并严格贯彻落实。31矿井行走路线和作业场所安全可靠。32运输系统安全可靠。33对职工进行恢复生产前的安全教育培训。验收结论部门领导意见及签字: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及签字:
本文标题:中卫市煤矿复产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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