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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专利权的主体与客体第一节主体一、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专利权的主体也称为专利权人,是指依法获得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的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专利权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发明人(设计人)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作为发明创造的具体创造者,只能是自然人。2.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也称为专利申请权人,是指对某项发明创造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权以自己名义申请专利的人。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一是向我国申请专利的外国人在我国国内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二是该外国人的所属国与中国签订了专利保护的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了有关国际公约;三是如果向我国申请专利的外国人不能满足以上任何一个条件,则可以按互惠原则办理。3.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是指享有专利权的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可以将专利权人分为三类:(1)自然人专利权人(2)单位专利权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该申请获批后单位为专利权人。(3)外国人——与专利申请的规定相同二、专利权的归属1.自由发明专利权的归属自由发明,也称为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完全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以及设备、资金等外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对于其所完成的自由发明创造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当自由发明的专利申请被批准后,该自由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即归提出专利申请的人所有。权利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其权利。2.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归属我国《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就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由此,在我国职务发明创造分作两类,一类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是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是指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是指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对于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的确定,主要分以下两种情况来:一是合同优先原则。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二是,在双方没有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没有作出约定的,则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即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这是法律的强行性的规定。对于专利权归属单位的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设计人仍享有以下三项重要的权利:一是署名权,《专利法》第17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二是获奖权,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三是获得物质报酬的权利,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3.委托发明即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合同法》称此类合同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对于这类发明的权利归属,专利法和合同法都采取了合同优先原则,即完全依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根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对于合同约定不明或合同未对权利归属作出约定时,法律作出了对受托方更有利的规定,即权利归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4.合作发明合作发明,也称为共同发明,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称为合作发明人,这里所说的合作发明人也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并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法》规定,除当事人另有协议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也即合作发明的权利为合作发明人所共有。《合同法》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共同专利申请权的行使规范:一是共同发明创造应由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共同提出专利申请,其中有一人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其他人不得申请专利。二是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协议约定其中一人或数人可以单独申请专利的,由其单独行使申请权。第二节发明一、发明的概念美国《专利法》第101条将发明定义为:任何新颖而适用的制法、机器、制造品、物质的组合,或者任何新颖而适用的改进。在日本《专利法》中规定,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进行技术构思的高度创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发展中国家发明专利示范法》中认为: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思想,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实践中各种问题的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见,发明是运用自然规律、凭借智力创造活动而做出的解决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包括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及改进发明三种情况。二、发明的特点(一)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这种技术方案是发明创造人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的应用。如果仅仅是针对自然规律本身,则不能成为发明。(二)发明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创新性是发明的本质特征。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较必须是前所未有的,其所具有的创造性必须达到一定的高度。无论是独立的开拓性的发明,还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所作出的改进,与现有技术比较必均须具有实质性的显著进步。(三)发明也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才能完成的。作为一种技术方案,发明是在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法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种操作工艺或生产技能,以及相应的生产工具、物资设备等。(四)发明是一种具体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应该能解决特定的技术难题,具有一定的实用性,能够实施,并能达到一定的效果且具有可重复性。(五)发明还须是一种符合法律要求的新的技术方案。第三节实用新型一、实用新型的概念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特点:实用新型是具有一定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产品实用新型必须能够适用于工业上的应用实用新型还须是基于一定的技术思想而创作产生二、实用新型与发明的比较实用新型所包含的范围小于发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低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审批程序与发明专利相比更为简单、快捷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短于发明专利第四节外观设计一、外观设计的概念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具有如下特点:(一)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二)外观设计是一种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三)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四)能够适用于工业上应用二、外观设计与发明及实用新型的区别(一)在发明创造的程度要求上的区别(二)在专利保护期上的区别(三)对提交不同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不同(四)不适用“国家规划许可”和强制许可(五)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依据上的区别(六)在优先权适用时间上的区别第五节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我国1997年制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了专门的保护。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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