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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惯例规则内容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海运提单第一节-第三节四大海上运输规则•早期,作为最大货主的美国于1893年通过了《哈特法》(HarterAct),这部法律最大特点就在于对免责的限制。哈特法这种规定对航运界产生重大影响,并为1924年海牙规则所接受。1924valid•随着《汉堡规则》的生效,使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内的立法日趋复杂,而国际航海上货物运输法律领域的不统一间接影响贸易的顺利进行,增加因为法律不确定性导致的诉讼成本。2008invalid《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航海、造船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使海上运输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特别是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出现和迅猛发展,《海牙规则》的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尤其关于承运人的大量免责条款明显偏袒船方利益,通货膨胀的现实使100英镑的赔偿限额明显过低等原因,到了50年代未,要求修改《海牙规则》的呼声日渐强烈。1968valid为了彻底纠正海运关系中承运人与货主间权利义务失衡的状况。1978validBackground突出特点:扩大了《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对《海牙规则》进行的修改和补充并未触及其基本制度。加入成员30个。《维斯比规则》《鹿特丹规则》《汉堡规则》《海牙规则》突出特点:偏重保护承运人的利益,有利于航运业发达的国家。加入成员75个。2134突出特点: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加入成员34个。突出特点:旨在取代上述三个公约,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24个签字国,只有西班牙递交了批准书突出特点及成员数12《海牙规则》•使用范围: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3《维斯比规则》•使用范围:即只要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使用范围: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凡《海牙规则》和/或《维斯比规则》的成员,在加入《汉堡规则》时,必须声明退出以上两个条约。《鹿特丹规则》4•使用范围: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合同,只要其中有部分运输是通过海运完成的即可。此外,运输合同还必须和缔约国有地理上的联系,即只要运输合同约定的收货地、装货港、交货地或卸货港之一位于一个缔约国之内,公约就适用。四大规则的使用范围进一步规定,如果损失是由于承运人蓄意造成的,或者知道很可能会造成这一损害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引起的,则承运人无权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维斯比规则》《鹿特丹规则》《汉堡规则》《海牙规则》两项最低限度的义务---“管船”“管货”2134同《维斯比规则》。将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扩展至整个航次期间,使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可以免责的情形大大减少,甚至承运人几乎没有免责的机会。承运人的义务《维斯比规则》《鹿特丹规则》《汉堡规则》《海牙规则》2134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由于该规则扩大了地域适用范围,因此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可延伸至“门到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保留了航海过失免责,规定承运人的受雇人和代理人也可以援引航海过失免责,同时也将航海过失免责可对抗的请求理由扩大到侵权。《维斯比规则》《鹿特丹规则》《汉堡规则》《海牙规则》过失免责事项无过失免责条款2134将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改为完全过失责任制度,废除了对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免责的规定,并且要求由承运人自己证明无过失,否则其对货物的灭失、损害和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关于火灾,规定应由索赔人举证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对火灾犯有过失,否则承运人可以免责。几乎没有免责的机会,采用承运人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并且废除了承运人“管船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承运人的免责事项不完全过失责任推定过失责任《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最高赔偿额每件或每单位的货物损失为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就该项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在此限。将赔偿限额提高到10000金法郎(666.67SDR),同时创造了一项新的双重限额制度,增加一项以受损货物毛重为标准的计算方法,即每公斤30金法郎(2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标准。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提高。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为每件或者每一货运单位875SDR,或者毛重每公斤3SDR,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规定每件或每一装运单位的赔偿限额为835SDR或毛重每公斤2.5SDR..如果承运人把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人时,承运人仍须按《汉堡规则》的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双方应付连带责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12《海牙规则》《汉堡规则》•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权收货的人,在提货时如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害,应当立即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关于货损的书面通知,如果货损不明显,则在提货后3天内提交。权利人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免除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3《维斯比规则》•诉讼时效延长,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交付货物或应当交付货物时起算。诉讼事由发生后,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这一诉讼期限可以延长。对于追偿时效,在规定的1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理案件的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是准许时间自提起诉讼的人已经解决原索赔案件,或向其本人送达起诉状之日起算起,不得少于3个月。•延长了诉讼时效。关于货物运输的任何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承运人交付货物或部分交付货物之日起算,或者在未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自应当交付货物的最后一日起算。《鹿特丹规则》4•规定时效期间为2年,并允许合同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第四节海运提单主要条款分析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装运港或收货地、目的港或卸货地、船名、国籍、航次、货物名称及规格说明、运费、提单签发日期、份数及签发人签名。提单正面内容一、提单正面内容提单背面印就的运输条款是作为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以及承运人与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提单背面内容二、提单背面内容定义条款:用以说明、规定本提单条款中经常出现的一些名词,以便明确在为提单所证明或构成的运输合同中所代表的概念、避免理解上的差异。各船公司的提单中,一般都订有定义条款,对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货方”(merchant)的含义和范围作出规定。中远提单将“货方”定义为“包括托运人、受货人、发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1.定义条款(Definition)说明提单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即如果发生纠纷时,应按哪一国家的法律和法庭裁决。这一条款一般印刷在提单条款的上方,通常列为第一条,所以又称为“至上条款”。中远提单和中外运提单均规定:有关承运人的义务、赔偿责任、权利及免责应适用《海牙规则》。2.首要条款(Paramountclause)设置目的:防止发生司法管辖的纠纷和节省诉讼费用,方便、合理地解决争议。中远提单第2条:凡出自本提单或与本提单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解决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2020/1/20183.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Clause)4.承运人责任条款(Carrier’sresponsibilityclause):说明签发本提单的承运人对货物运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法律或公约依据。中远提单第3条、中外运提单第4条、华夏提单第3条均规定: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的划分及豁免均应该依据或适用《海牙规则》。5.承运人责任期间(DurationofLiability)条款:说明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的开始和终止时间。中国《海商法》第46条规定:(1)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采取“港至港”期间,即从装货港接收货物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2)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采取“钩至钩”期间,即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货物卸下船为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6.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Both-to-BlameCollisionClause):规定由于船舶碰撞所致货物损失由碰撞双方由各自过失责任大小承担赔偿义务。船舶碰撞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分配?(1)因不可抗力发生或者原因不明者,损害由受害者自负;(2)若因一方船舶的过失发生者,由该船舶负损害赔偿责任(3)若碰撞的各方船舶共有过失时,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通常采用“1910年碰撞公约”:即实行过失比例原则(p135-136)。7.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及杰森和新杰森条款(Jason&NewJasonClause):——共同海损条款规定在何地、按照何种规则理算共同海损。中远和中外运提单均规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理算。——杰森与新杰森条款则规定了对共同海损的分摊问题。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法律上可以免责的过失或者疏忽而导致的共同海损,承运人有权要求货方分担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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