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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被告人王某,男,45岁,工人。被告人蒲某,男,41岁,某医院主治医师。被告人王某的母亲刘某在1984年检查身体时被发现患有癌症,便入院治疗。经过近两年治疗,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病情也未见好转。该医院主治医师蒲某告知王某,其母亲的病情已无法控制,无救治可能,生命只可能维持半年左右。刘某因癌症的折磨,曾多次要求其子王某终止治疗或让医生注射能立即致其死亡的药物。王某经过反复考虑,便找到主治医师蒲某,请求其为母亲注射能立即致其死亡的药物,使母亲能摆脱癌症的折磨。1986年4月5日,蒲某按照王某的要求,为刘某注射了一支药物,致其死亡。本案是一起安乐死杀人案,这种为免除被害人的痛苦而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第一节犯罪概念一、犯罪的形式定义仅仅规定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或者规定犯罪是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制裁的行为。这种概念指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即犯罪是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性的行为,而没有规定行为为什么会在刑法中被规定为犯罪,没有揭示犯罪的实质内容,因此被称为犯罪的形式定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一般均采用犯罪的形式定义。二、犯罪的实质定义指出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对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因为它揭示出了犯罪的实质内容,而没有说明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没有说明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因此被称为犯罪的实质定义。判断社会危害性的标准是什么?判断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什么?三、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刑法》NO.13但书部分的含义:从量的要求上对犯罪做了限制,只有超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程度的,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就是一般违法行为。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四、犯罪的基本特征(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各种损害的特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二)刑事违法性指行为人没有遵守刑事法律规范,实施了刑法上所禁止的行为,或拒不实施刑法所要求的行为。这里的刑事法律规范是从广义的角度而言的,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刑事违法性,才能被认定为犯罪。(三)刑罚当罚性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所谓刑罚当罚性,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的行为,应当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区分不应受惩罚和不须受惩罚:前者是指行为根本不成立犯罪;后者是指行为成立犯罪但依法免予刑事处分等。五、犯罪的本质国外犯罪本质的学说:①权利侵害说;②法益侵害说;③义务违反说;④规范违反说:违反规范或社会秩序(法规范或法秩序);⑤折衷说:犯罪的本质主要是侵害法益,另外也包括违反义务或规范。六、犯罪的分类1、自然犯(刑事犯)与法定犯(行政犯)指对行为本身即使刑罚规范没有规定,也会受到社会伦理的遣责的情形,如盗窃、杀人等。对于行为的犯罪性质,只有根据刑罚法规的规定才能加以确定并进行遣责的情形,如操作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等2、亲告罪与非亲告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的一类)。3、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故意伤害罪:轻伤——基本犯,重伤或致人死亡——加重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基本犯,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减轻犯等。4、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即成犯:法益侵害后果发生的同时,犯罪行为完成或终了的情形,如故意杀人。状态犯:犯罪行为终了,但法益侵害的状态仍然继续的情形,如盗窃既遂后,赃物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被行为人所控制。继续犯:法益侵害持续进行期间,犯罪行为也持续进行的情形,如非法拘禁。5、结果犯与危险犯(具体危险)七、区分罪与非罪1、严重的刑事违法性即犯罪2、注意刑法的“但书”规定第二节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的概念我国犯罪构成的概念,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二、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一)欧陆(大陆法系)“三要件”犯罪论体系。(二)中俄(苏)“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三)美国的“二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四)中国的“三要件”和“四要件”的交锋。(一)欧陆(大陆法系)“三要件”犯罪论体系。(三阶层)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违法性: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有责性:责任能力、故意、过失(二)中俄(苏)“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三)美国的“二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第一层次: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犯罪行为与犯罪心态)第二层次: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有无合法抗辩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难、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胁迫、警察圈套、安乐死)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方法犯罪时间犯罪地点一般主体特殊主体身份单位犯罪主体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三、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层次结构:四、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抽象与具体A、犯罪概念——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B、犯罪构成——犯罪是怎样成立的?它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条件?——解决标准、规格问题五、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1.犯罪客体,即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它包括行为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定的危害结果等;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六、研究犯罪构成意义(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3)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犯罪构成的主要作用是为正确定罪提供法律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对量刑毫无意义。因为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定性准确,才能量刑适当。因此,犯罪构成对于正确量刑也具有一定的意义。七、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单独的既遂犯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指总则性条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加以修正,而就共犯、未完成形态的犯罪等规定的犯罪构成。2.叙述的犯罪构成(关闭的)与空白的犯罪构成(开放的)叙述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完整地规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构成。空白的犯罪构成,指刑法仅规定了部分要件,其他要件需要法官适用时进行补充或解释的犯罪构成。如,过失犯中,刑罚法规一般只规定了法益侵害结果,而法律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则由法官确定。3.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单一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各个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构成要件中指包含单一行为、单一主体、单一对象、单一结果。复杂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可供选择或者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包含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4.普通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刑法第263条)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是某种犯罪常见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严重或较轻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犯罪构成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与减轻的犯罪构成。法定刑升格的条件,都是加重的构成要件;法定刑减轻的,是减轻的构成要件。法定刑升格的情形:1.有的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仅属于量刑规则,如将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或数额巨大等规定为升格条件,属于量刑情节,不属加重的构成要件;2.有的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属于加重的构成要件,如刑法第121条;3.有的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既包括量刑情节,又属于加重的构成要件,如263条。八、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一)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要素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要素,有行为、结果、行为主体本身、主体的身份等。主观要素表明行为人的内心,有故意和过失,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二)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需要法官进一步就具体的事实关系进行判断和评价才能确定的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包括(麦茨格标准):1、法律的评价要素:如“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依法”。2、一般文化的、社会的评价要素:如“猥亵”、“淫秽物品”、“泄愤报复”、“住宅”、“不正当利益”。3、量的评价要素:如“数额较大”、“严重残疾”、“情节严重”。(三)积极的构成要素和消极的构成要素积极的要素就是一般的要素,而消极的要素指的是犯罪的阻却要素,在刑法中比较罕见,最典型的是第389条的第三款:在索贿的情况下,如果行贿人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则不构成犯罪。(四)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要件要素。绝大多数构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过失犯罪的结果预见可能性以及一些目的犯。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是正确的?(2008.51)A.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B.贩卖毒品罪中的“贩卖”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毒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C.强制猥亵罪中的“妇女”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猥亵”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D.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经典考题10】(T20080251)《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同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关于上述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不正当利益”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C.“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D.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练习(社会危害性)案例:甲趁黑夜盗得他人50元钱的行为是不是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甲因与别人勾搭成奸而欲杀夫另嫁。一日,甲听信巫婆教唆,将一张画有人形和写有其夫名字的纸符烧毁,取少量纸灰,拌入白糖中,让丈夫喝下,企图依靠神力将其夫杀死。奸情败露后,甲交待此事而案发。甲的行为是不是犯罪?(不是,属于封建迷信,不具有实际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案例:司机甲开车时打了个喷嚏,使方向盘失去了控制,于是车冲向路边将电线杆撞倒,电线被撞断,使供电中断了30余小时,甲的行为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吗?(不构成,打喷嚏是无意志行为)甲从乙处购得服装三包,约定三周后付款,并给乙写下一张欠款字据。后甲因不了解市场情况变化,所购服装一件也未脱手。为躲避乙催款,甲躲往外地。三周后,乙不见还款,遂邀其弟共赴甲家催要。为防不测,二人各携带大号水果刀一把。至甲家得知服装被
本文标题:第四章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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