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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何为犯罪学犯罪学是对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等内容进行深入研究,运用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教育学等学科知识,系统分析犯罪活动的现状、特点,研究犯罪活动规律,探索犯罪活动成因,预测犯罪活动的发展趋势,提出既有一定理论深度,又可操作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基础思想方法和策略。犯罪学产生的首要驱动力是认识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这种认识基于对现实的无奈承认,在社会有的方面,我们是失去控制的。1982年美国关于犯罪被害人的总统特别工作小组的最终报告写到:“在美国发生了一些危险的事:犯罪已经使我们所有人都成为了被害人。对犯罪危险的认识影响了我们思考问题的方式,对我们住在何处,去往何处,买什么东西,怎样教育孩子,以及我们年老后的生活质量都产生了影响。人们意识的边缘隐藏着暴力犯罪的幽灵,以及任何人都有可能在没有受到警告的情况下遭袭、致残,或被劫、被杀。”911事件孟买恐怖袭击事件中国从1979年到2003年,每万人刑事案件由5.5件增加至34.1件,增加了6倍,以年均7%的速度递增,如果再考虑到立案标准的不断降低,差别更为悬殊。杨佳袭警案如何避免悲剧的发生?如何避免悲剧的发生?重庆扫黑通识课《犯罪学》的基本课程设计:板块一、何为犯罪?为什么有犯罪板块二、犯罪的类型划分板块三、犯罪的预防板块一:犯罪概论一、什么是犯罪英文中的罪、罪行、罪孽、罪恶、犯罪源自于拉丁语“crimen”。最初表示刑事审判或判决的行为,逐步扩展到尚未证实的起诉活着控告的行为,再发展到起诉人控告的情节,最后这个词表示犯罪行为。在今天,犯罪与犯罪原因的观点密切相关。一般区分为犯罪的法律定义和犯罪的社会学定义。(一)犯罪的法律定义一般认为,犯罪是对法律秩序的破坏,与罪刑法定原则密切相关。(二)犯罪的社会学定义从社会的角度出发,认为犯罪是社会现实的产物:(瓮安事件为例)犯罪是破坏某一群体的基本利益的行为;犯罪是对文化规范的蔑视,是一种背叛行为;犯罪是社会群体认为危害社会不能够制定法律加以制止的行为。比如认为犯罪是脱离社会常轨的行为、异常行为、越轨行为。二、为什么犯罪?(一)犯罪的人性分析:性善论与性恶论(《七宗罪》)(二)犯罪的生物学分析犯罪生物学理论,从最初的身体结构-犯罪到对人体心理的研究从而产生了内分泌失调理论;染色体异常理论;人种论(三)犯罪的心理学分析这种学说以奥地利精神病学家弗洛伊德(S.Freud,1856年—1939年)精神分析理论为基础,直接从人的心理动力、人格结构方面寻找犯罪的原因,认为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或是因为心理原动力(侵犯性、利欲性、性冲动)的方向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或是人格结构不完善。(1)人格结构学说弗洛伊德认为人格由本我、自我和超我组成。本我即原我,是指原始的自己,包含生存所需的基本欲望、冲动和生命力。本我是一切心理能量之源,本我按快乐原则行事。自我,是自己可意识到的执行思考、感觉、判断或记忆的部分,自我的机能是寻求本我冲动得以满足,而同时保护整个机体不受伤害,它遵循的是现实原则。超我,是人格结构中代表理想的部分,它是个体在成长过程中通过内化道德规范,其机能主要在监督、批判及管束自己的行为,超我的特点是追求完美,它所遵循的是道德原则。犯罪人犯罪是由于人格结构发展的不平衡,特别是自我和超我发展的缺陷,不能对人原始的本我加以限制和调节而导致的。达莱德(J.Dollard)和米勒(N.E.Miller)修订了弗洛伊德的观点,结合他们的实践结果,提出“挫折一攻击”理论。“挫折一攻击”理论认为,当个人动机、行为受到挫折时,攻击与侵犯就成为一种原始而普遍的反应。攻击的强度与人的性格、欲求的强度及障碍的性质是相关的。(2)“挫折一攻击”说个体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遇到障碍或干扰,致使某动机不能获得满足时的情绪状态,向外则容易导致暴力犯罪和报复性的犯罪。(3)心理原动力说这种学说主张,犯罪心理来源于人的心理本能,即所谓本原性的心理原动力。人的犯罪心理活动的发生,是这种心理原动力的继续和发展,要抑制和矫正犯罪心理,就要正确引导这种心理原动力。A.侵犯性说这种学说认为,侵犯性是人的一种本能,如果人能消除自己的侵犯性这个犯罪心理原动力,就不会犯罪。B.利欲性说美国犯罪学家希利(W.Healy)认为,正常的欲求并不构成犯罪心理,只有在正常欲求受到阻碍从而谋求不正当的补偿性满足时,其行为就成为犯罪行为。当谋求优越(名誉、地位、财产)而构成对他人的侵害时,也会成为犯罪。C.性冲动说这种学说认为,性冲动不仅是性犯罪心理的惟一根源,而且还可能导致其他犯罪心理,如杀人、抢劫、欺诈、盗窃等犯罪心理。性冲动还可以作为犯罪手段。弗洛伊德的结论是,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于自我对超我的顺从减弱,趋向本我的倾向增强所致,是幼儿时期就有的性冲动和超我控制不均衡的表现。(4)精神病理学理论这种学说认为,犯罪是由于精神机能的病态障碍,失去理智的控制所致。所谓病态障碍,主要有精神病、病态人格(人格障碍、人格异常)、智能不足以及其他由中毒(兴奋剂、麻醉剂、酒精等)所引起的各种精神障碍。以《致命ID》为例“路西法效应”:1971年,美国心理学家菲利普.津巴多设计了一个实验,实验将毫无犯罪经验的大学生志愿者,随机分成两组,一组是犯人,另一组则扮演具有无上权力的狱警。实验从第二天开始,侮辱和虐待就不断升级,他们用灭火器喷射“囚犯”,强迫“囚犯”赤身裸体,不允许“囚犯”上厕所,最后竟发展成强迫“囚犯”模仿动物性交。由于暴力的逐步加剧,最后实验不得不提前中止。“路西法效应”旨在说明制度是如何改变人性,好人也可以犯下暴行。《浪潮》(四)犯罪的社会学分析意大利著名的犯罪学家菲利认为犯罪的原因不仅仅是人类学因素,他提出体质、社会和地理环境的“三要素论”。强调“犯罪的规模与种类取决于某一特定空间里起决定性影响的社会条件。”当代最有影响的是“社会冲突论”(犯罪是社会长期冲突的产物,是阶级社会中人们在政治上和经济上不平等的必然反映)板块二:犯罪类型一、暴力犯罪(暴力犯罪是指为获取某种利益或满足某种欲求而对他人人身采取的暴力侵害行为。表现形式有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以及以暴力威胁手段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公共财产和重要设施的损害。)典型案例:沈阳大劫案暴力犯罪的特征:A.作案手段疯狂、残忍。B.犯罪动机具有邪恶性。C.恶性犯罪的连锁性。D.团伙暴力犯罪增多。E.作案成员中青壮年占多数。F.暴力犯罪人的文化素养普遍偏低G.犯罪日趋智能化暴力犯罪的发展趋势A.犯罪主体低龄化;B.发罪数量有增无减,尤其是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剧增;C.犯罪结构复杂化,即单干型暴力犯罪向有组织的暴力犯罪发展,从个别的暴力犯罪⇛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黑社会犯罪我国暴力犯罪增多的原因:社会管理的混乱贫富差距的扩大经济发展的畸形人口过剩二、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犯罪在我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犯罪学研究中和现实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它是指青少年年龄这一特殊主体所实施的犯罪,也即主体从儿童向成年过渡这一特定年龄段,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犯罪的统称。广义概念:不仅包括负有刑事责任的青少年实施的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而且包括触犯社会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典型案例:校园里的暴力狭义概念:负有刑事责任的青少年实施的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青少年的犯罪特征:A.犯罪动机简单,行为的盲目性;B.诱发快、蔓延广、纠合性强;C.生理人格的可塑性、反复性大;D.具有逆反心理。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新趋势:A.呈一般化趋向;B.女性青少年涉案原因和领域增多;C.滥用毒品现象严重;D.电脑犯罪迅速兴起。青少年犯罪增多的原因简析:物欲要求与依附的经济地位的矛盾;自身素质低,抵抗能力差;各种文化糟粕的影响;婚姻、家庭因素的影响;学校教育的片面;三、计算机犯罪(一)计算机犯罪的类型(1)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1)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是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破坏计算机数据、程序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犯罪行为。(2)以计算机为工具的犯罪这是指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行为。这类犯罪的罪名是古老的,但犯罪手法是新颖的。(二)特点:1.专业性强“计算机是现代科学技术的产物,而计算机犯罪则是与之相伴而生的高智能犯罪。无论人们从哪个角度给计算机下定义和确定范围,它都可以毫无疑问地被称为高智能犯罪。在通常情况下,涉及计算机犯罪都需要专业知识,并且犯罪主体或为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或为计算机管理、操作、维修人员,有使用计算机的方便条件。据统计,当今世界上发生的计算机犯罪案件,70%~80%是计算机行家所为。据美国斯坦福大学研究所的研究报告统计:在计算机犯罪的人员当中,计算机专业人员约占55.8%;美国财政部公布的金融界39起计算机犯罪案件中,计算机专业人员占70.5%。从我国发现的计算机犯罪案件来看,在作案者中计算机工作人员也占70%以上。另外,作案者多采用高科技犯罪手段,有时多种手段并用,他们有时直接或通过他人向计算机输入非法指令,从而贪污、盗窃、诈骗钱款,其犯罪主要过程由系统在物理上准确无误地自动完成。有时借助世界范围内电话、微波通信、卫星、电台等系统的计算机数据传输以遥控手段进行计算机犯罪活动;有时通过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计算机硬件设备和软件功能、信息数据等;有时伪造他人的信用卡、磁卡、存折等,凡此种种,都说明计算机犯罪具有极高的专业性,智能性。2、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计算机犯罪手段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计算机犯罪大多通过程序和数据这些无形信息的操作来实现;其作案的直接目标也往往是这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计算机犯罪的行为人利用系统安全性缺陷,编制破坏性程序存放于系统中,这些破坏性程序能很好地隐藏在系统中,仅在特定时刻和特定条件下,被激活执行,如逻辑炸弹。第二,犯罪后对硬件机器和信息载体可不造成任何损坏,甚至未使其发生丝毫的改变,作案后可不留任何痕迹,犯罪分子一般是利用诡秘手段向计算机输入错误的指令篡改软件程序,一般人很难觉察到计算机内部软件资料上所发生的变化。第三,作案时间短,计算机每秒可以执行几百万、几千万甚至几亿条指令,运输速度极快,一个犯罪程序可能包含几条、几百条、几千条指令,这对于极高速度运行的计算机来说,可以在1毫秒或1微秒的时间内完成,可以说瞬间即逝,不留任何蛛丝马迹。第四,作案范围一般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在全国和世界联网的情况下,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到某省、市作案,甚至到某国作案。计算机犯罪经常出现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与犯罪后果的出现地相分离的情况。如有的犯罪分子在家中或办公室的终端面前,就可能操纵千里以外的计算机系统,把诈骗的钱财转到异国他乡。第五,计算机犯罪不易侦查,花样百出,犯罪黑数高,尤其是随着全球的信息化,为各种计算机犯罪分子提供了与时俱增的多样化高技术作案手段,诸如盗窃机密、调拨资金、金融投资、偷漏税款、盗码并机、发布虚假信息、私自解密入侵网络资源等,计算机犯罪层出不穷,花样繁多。3、犯罪后果具有严重的危害性首先,计算机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其他类型犯罪所无法比拟的。据美国中央情报局公布,美国公司仅在1992年一年就因经济信息与商业秘密窃取和盗用损失高达1000亿美元以上。其次,计算机犯罪对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安全的危害更是其他类型的犯罪无法比拟的。一方面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对社会的控制力越来越强,某些计算机犯罪已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如通过国际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或有色情内容的信息,因此一些人认为,计算机犯罪对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的危害,可以与毒品相比。另一方面,随着计算机在军事领域的广泛应用,信息战正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有关专家认为,如果一国利用高技术破坏或者扰乱他国的主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就可以使该国军事指挥系统失灵,一旦一国掌握了另一国的重要信息或了解到进入该国重要信息系统的方法,就可以得到该国重要军事情报,以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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