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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专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纲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概念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2011年3月10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吴邦国郑重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2011年10月27日,国务院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概念1.法律体系的概念主要有三种含义:(1)LegalSystem: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以现行法为核心的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系统,包括该国、该地区现行法规范的系统和与这种法律规范系统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及法律实践(立法、执法、司法、护法的活动等)。这是广义的法律体系概念。(2)SystemoftheLaw:指一国或地区现行有效的全部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这是第一个法律体系概念的核心部门。(3)SystemofLegislation:指一国的法律形式的体系。一国的法律规范表现为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国际条约、惯例、判例等。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上述第二种含义上使用的。具体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一)新中国法律体系的初建时期(1949-1966年)(二)新中国法制遭受破坏时期(1966-1978年)(三)法制重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阶段(1978年12月——至今)(一)新中国法律体系的初建时期(1949-1966年)案例1:江平“求法苏联”新中国的立法始于废旧立新。早在1949年2月,中央就批准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把国民党的一切法律制度都当作“旧法”予以废除。随后的“司法改革”运动,又把大约6000名“旧法”人员从司法部门清除出去。“旧法”已经废除,旧法人员与旧法思想一直在清理中,而“新法”尚需建立。为此,一场“求法苏联”的运动轰轰烈烈地展开了。1951年7月6日,教育部发出《急速选拔留学生的指示》,要求各单位在6天之内选定“政治上可靠”的学生,并“由保送部门首长亲自签字负责”。第一批确定的留苏学法的有12名成员。毕业于燕京大学新闻系的江平就是其中一位。江平,1930年生,浙江宁波人,从北京市团委派出,回国后去北京政法学院,曾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现为著名法学家。他们不但没有学过法律,而且出国前还有一条纪律:绝不能带一本国民党旧法书籍!这就是说不准带着旧法观点和思想来留学,我们是新人,要学最新的法律。江平学的是民法。苏联在政治上推翻了帝国政体,在文化传承上却自认是古罗马的传人,保持着某种连续性。学生们必须学拉丁文,必须学罗马法。这让留学的中国学生学到了点“真东西”。以至于多年后江平老师还是在罗马法上发微,遂成一代民法大家。新中国领导人在摧毁旧法统,在效法前苏联法制基础上建设一种全新的法制。从1949年到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我们制定了宪法和一套国家机构的法律,并制定了一些维护社会秩序和政府管理方面的法律,建立起了全国的司法系统,创建了政府法制机构,并建立起检察监察体系,开启了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案例2: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诞生1953年12月27日,毛泽东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的主席,率领宪法起草小组成员,在西子湖畔的刘庄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治国,须有一部大法。我们这次去杭州,就是为了能集中精力做好这件立国安邦的大事。”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同时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立了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此后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中国立法机关共制定法律、法令130多部。这个时期的民主法制建设,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了宝贵经验。(二)新中国法制遭受破坏时期(1966-1978在“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期间,法制在“造反有理”和“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下遭到彻底破坏。(三)法制重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阶段(1978年12月——至今)案例3:两案审判——法制重建的重大标志性事件1980年,发生了另一个标志新时期法治重建的重要事件,这就是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两案”审判。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同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特别法庭依法对林江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进行了公开审判。特别法庭经过33次开庭,45次法庭调查和辩论,查清了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特别法庭在查证证据上做了大量工作,对873件各种证据进行了认真反复地审查。在庭审调查中,特别法庭先后向被告人出示和宣读了档案、信件、日记、笔记、讲话记录和录音等经过鉴定、验证的原始书证和物证共651件次,通知被害人和证人到庭陈述和提供证言共49人,做到了凡是认定的犯罪事实,都有充分的确凿证据。法庭调查结束以后,进行了9次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时,特别法庭依法保证了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和辩论终结后的最后陈述权。江青和黄永胜就在法庭上分别作了近两个小时和3个小时的辩护与陈述,张春桥虽不讲话,特别法庭也一再向他宣布依法享有辩护和陈述的权利。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特别法庭全体审判员进行评议后,1981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作出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两案”审判标志着“文化大革命”无法无天时代的终结,表明了国家走向法治的决心。人们从1980年冬天中央电视台向世界进行的审判直播中,看到了法官、公诉人、被告、辩护人。这种场面生动直观地展现了中国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和律师出庭辩护制度的恢复和重建。“两案”审判告诉人们: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独立进行审判;检察机关在维护法律尊严中作用不可或缺。10名出庭律师对控告被告人的7条罪行提出异议并取得成功,是中断了二十多年的律师出庭辩护制度恢复之后,中国律师第一次向全世界成功的公开亮相,表明作为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的律师制度在维护公民权利中作用不可缺少。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有这样一段话:“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正是这一段具有非凡意义的话,为今后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定了总基调。1979年3月到6月底,法制委员会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刑法、刑事讼诉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七部法律草案。短短三个多月立了7个法。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这7部重要法律,这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在中断了20多年后重新恢复并取得重大突破。1979年9月9日,为恢复和重建司法制度,中共中央发布了第64号文件———《中央关于坚决贯彻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文件里取消了文革期间所确立的反革命罪;“五类分子”摘帽以后要和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宣布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文件指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是第一次在党内文件中使用“法治”概念。中央64号文件被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阶段的重要标志。1982年宪法出台,是“拨乱反正”后又一重大事件。这部宪法奠定了宪法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地位,夯实了法治的基础。它今天仍然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基础和宪法依据。这个时期,制定了民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诉讼法、环境法、教育法、等法律。这个时期立法工作取得的突出成就,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治国基本方略。并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宪法。法治从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1990年代以后,中国加快了经济立法,修订刑法,形成了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刑事诉讼程序;为规范和监督权力的行使,制定了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法律等。经过这个阶段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进入新世纪,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中国立法机关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中国各级立法机关先后多次开展法律法规清理工作。2009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中开展了对法律法规的全面清理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了8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对59部法律作出修改;国务院废止了7部行政法规,对107部行政法规作出修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废止地方性法规455部,修改地方性法规1417部,基本解决了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案例4:孙志刚案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的大学生孙志刚,案前任职于广州达奇服装公司。2003年3月17日晚上,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未携带任何证件被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带回派出所对其是否“三无”人员进行甄别。孙被带回后,辩解自己有正当职业、固定住所和身份证,并打电话让成先生“带着身份证和钱”去保释他,于是,成先生和另一个同事立刻赶往黄村街派出所,到达时已接近晚12点。但出于某种现在还不为人所知的原因,成先生被警方告知“孙志刚有身份证也不能保释”。李耀辉未将情况向派出所值班领导报告,于是孙被作为拟收容人员送至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待遣所。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19日晚至3月20日凌晨孙志刚在该救治站206房遭连续殴打致重伤,3月20日,孙志刚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医院在护理记录中认为,孙是猝死,死因是脑血管意外,心脏病突发。而法医的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亡的原因,是背部大面积的内伤。而当晚值班护士曾伟林、邹丽萍没有如实将孙志刚被调入206房及被殴打的情况报告值班医生和通报接班护士,邹丽萍甚至在值班护理记录上作了孙志刚“本班睡眠六小时”的虚假记录,导致孙志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2003年6月27日上午9时40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乔燕琴等12名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9日对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作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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