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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考点】2018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银行基本法律法规2018年银行从业考试预计在6月份,考生要决定备考,就要争取一次性通过考试!小编整理了一些银行从业考试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备考生有所帮助!最后祝愿所有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银行基本法律法规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与业务(一)历史沿革(二)职责中国人民银行职能: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三)可用货币政策工具(新增)法定存款准备金;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3.再贴现业务;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四)中国人民银行可办理的其他业务(新增)1.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2.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3.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4.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监会制定支付结算规则。(五)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从事的工作(新增)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2.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4.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二、人民币(新增)(一)人民币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二)人民币的法定管理部门人民币的法定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民币的统一印制、发行、兑换、收回、销毁等工作。(三)关于人民币的禁止性规定任何人不得以拒收、印售代币券等方式否认人民币在中国境内的法币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三)关于人民币的禁止性规定2.《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1)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2)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3)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4)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权利事件/内容直接检查监督权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权利事件/内容直接检查监督权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权利事件/内容建议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特定条件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第二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一、概述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中国银监会;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其法定监管目标为:1.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2.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二、适用范围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本法。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新增)职责内容细则银监会制定并发布监管制度的职责审慎经营规则准入职责机构准入、业务范围准入、人员准入非现场监管职责利用技术手段现场检查职责报告职责指导、监督自律职责国际交流合作职责(一)制定并发布监管制度的职责审慎经营规则是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核心经营目标。(二)准入职责1.机构准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银监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执行机构处罚对象处罚内容银监会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行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未经批准变更或终止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行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业务范围准入3.人员准入(1)不依法任命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由银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银监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构成犯罪的,银监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2)金融机构违法,对相关高管处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监会除依法处罚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在情形严重的情况下,有职责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银监会应当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情形轻微的情况,银监会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三)非现场监管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一)非现场监管措施非现场监管是监管人员全面、持续地收集、监测和分析被监管机构的信息,针对主要风险隐患制订监管计划,并结合被监管机构风险水平的高低和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影响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一系列分类监管措施的周而复始的过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三)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监管措施银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3)限制资产转让;(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完毕后向其提交报告,其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前款措施。(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当金融机构对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可做如下处置:接管、重组、撤销。1.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2.促成重组通过合并、兼并收购、购买与承接等方式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合理解决债务,摆脱财务困难,继续经营。对于重组失败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终止重组,而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3.撤销撤销指监管部门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的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银监会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此外,当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银监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五)其他监督管理措施权利事件/内容对与涉嫌违法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进行情况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定登记保存。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他们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若该到未到或不据实说明事项者,监管机构有权对其给予处罚。强制风险披露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省一级派违法资金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隐藏违法资金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第三节《商业银行法》l一、重要事件l1995年5月1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业务、管理等做了全面规定,是我国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型的重要里程碑。l2003年12月27日,《商业银行法》进行了修正立法宗旨:以保护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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