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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文件临政发〔2008〕45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深化煤矿体制改革、推进煤炭资源整合重组,是市委、市政府为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这项工作开展以来,市委、市政府相继出台了临发〔2008〕4号和临政办发〔2008〕44号两个指导性文件,各产煤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完成了县市两级的煤炭资源整合重组规划,并与省内外众多大型煤炭企业进行了初步洽谈和对接,煤矿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初步进展,但是总体工作进展不快,有的县(市、区)还存在许多模糊认识,影响了煤矿体制改革工作进程。根据6月25日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煤矿体制改革和资源整合重组工作专题会议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煤炭资源整合规划和煤矿体制改革的关系当前正在酝酿出台的全市煤炭资源整合规划是针对下组煤开发制定的煤炭工业长远发展规划。按照此规划,到2015年,全市保留118座煤矿。对现有煤矿进行体制改革,可按照各产煤县(市、区)制定上报的煤炭资源整合重组规划进行,采取分阶段、分步骤实施的办法,逐步达到下组煤统一开发、整合重组的目的,从而建立以国有大型煤炭生产企业为主体的生产组织格局,提高现有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煤炭资源整合规划是煤矿体制改革的基础,两者既相互促进,又彼此独立。要在加快完善煤炭资源整合规划的同时,积极推进煤矿体制改革,以规划保改革,以改革促整合。二、进一步明确参与改制主体的条件和资质参与煤矿体制改革的主体必须是国有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独立考核条件,单井生产能力达到180万吨/年以上,同时集团产能规模达到500万吨/年以上。我市地方国有骨干煤矿具备单井年生产能力90万吨以上,或集团产能规模达到200万吨/年以上,可整合重组周边煤矿。县级政府可委托国有大型煤炭生产企业或地方国有骨干煤矿组建托管公司,也可直接组建专业公司,作为以上两个主体的补充,对煤矿实施租赁和托管。县级政府组建专业公司,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见附件1)。大型涉煤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不能作为主体单独参与煤矿体制改革,但可通过参股方式参与。三、进一步明确煤矿体制改革的范围和层次要积极引进国有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对我市现有煤矿实施改制。允许实行机械化开采、设计年生产能力30万吨且达到一级标准化和单井年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以上的具有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专业技术管理力量的煤矿自主经营;国有大型煤炭生产企业难以参与改制和需要阶段性保留的煤矿,由县级政府组建的专业公司租赁或托管,但主要产煤县比例不能超过本县煤矿总数的20%。四、进一步明确改制重组的方式鼓励一个规划区由一个主体进行改制重组,托管、租赁、控股和收购四种形式均可采用。实施收购和控股的主体企业必须对规划区内未被其它主体改制的煤矿实施改制。在规划区内的上组煤空白资源及下组煤资源获批上,该主体拥有优先权。对只进行租赁、托管的主体企业不再增扩资源。整合主体要优化规划区内部开采布局,鼓励建大矿、关小矿,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对规划区内允许自主经营的煤矿,可维持现状不变;上组煤生产和下组煤开发存在技术安全冲突时,由参与主体及当地政府统一研究,做出整体开采规划设计,按规定报批后实施。五、进一步明确改制企业的利益和责任煤矿企业改制后,应缴纳的基金、税费等,在项目和标准上仍维持改制前的格局不变。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仍按6:2:2的比例分配。专项维简费、矿管费、企管费、育林费、价格调控基金、社会保险等必须向当地征缴机构缴纳登记,煤炭企业在改制前,要按规定接受当地财税部门税费清算和票据清理,并依法缴纳改制过程中产生的有关税费。对我市煤矿进行收购、控股的国有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必须在我市成立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接受当地财税和工商部门的监察监督,同时还需承担原煤矿正常的、正当的社会责任,特别是要大力支持当地新农村建设、造林绿化、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确保市、县、乡、村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失。对我市煤矿进行租赁、托管的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应依法属地缴纳相应的税费,不得以任何借口转移收入,拒交税费。同时,地方政府和村级组织要积极帮助国有大型煤炭生产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整合主体无论采取何种改制形式,都必须按煤炭产业政策和有关办矿标准,对现有煤矿积极进行改造,一年内煤炭产能和办矿标准无明显进展或达不到有关要求的,县级政府应要求原煤矿企业解除合同,整合主体要承担相应责任,具体细则应在合同文本违约责任中明确。改制后新组建的企业要执行省政府关于增强地方煤炭销售集中度和统一性的政策和临汾市地方煤炭销售管理办法,实行销售计划单列,合理安排销售计划,充分考虑地方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用煤,特殊时期应服从地方政府应急用煤调度指挥。市政府每年要定期召开全市地方企业用煤订货会,新组建的改制企业要积极参加,做好煤炭生产企业和用煤企业的产需衔接,确保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不受影响。特别是城镇集中供热、供气等重点用煤单位,可适当采取收购、控股、参股的办法,统筹考虑,其用煤也可实行定点供应。六、进一步明确煤矿资产评估办法被收购、控股煤矿的资产评估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有资质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双方协议承担。改制企业的评估为投入资产全面评估(包括:申办证件、征用土地和资源价款的溢价部分等无形资产,不包括擅自交易非法买卖无形价值)。评估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对双方有异议的由县级政府组织协调。其中,采矿权转让价格应在省国土资源厅晋国土资发〔2004〕201号文件规定的煤炭资源价款收取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0%,以此作为基点由双方协商确定。新增空白区资源应缴市、县的资源价款,经批准后可作为当地政府注入国有大型企业的股份。七、进一步明确煤矿体制改革与煤矿整顿关闭的关系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0号),明确了十类关闭矿井范围和十类停产整顿矿井范围,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同时,要把煤矿体制改革工作与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属非法违法开采的,要立即实施关闭,实施关闭后,由当地政府进行处罚,整合主体实施整合重组;属资源枯竭政策性关闭的(井田面积小于0.8平方公里、保有储量主要产煤县不足200万吨的、非主要产煤县不足100万吨的),要对剩余资源量进行核查,采取“先关闭、后整合”的办法,在退还相应资源价款的基础上,由规划区内的整合重组主体予以适当补偿,但也可把剩余资源和资产作为股份参与煤矿体制改革。对列入“十整顿”范围的煤矿,县市区政府实施停产整顿,积极组织与整合主体对接进行体制改革,否则不予复工复产,已复工复产的煤矿在抓好安全生产的同时,也要积极进行煤矿体制改革,凡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止生产或建设,实施煤矿体制改革;未复工的煤矿完成改制后按规定的程序复工复产。八、进一步明确煤矿体制改革的验收办法有意参与我市煤矿体制改革的大型煤炭生产企业申报后(提交资料见附件2),经市煤矿体制改革领导组审查合格发布公告的,应尽快与涉煤县市区及时进行对接,达成意向的尽快签订合同。采取收购、控股形式的,双方可参照统一的法律合同文本(见附件3)签订合同,由改制企业双方共同向所属县级煤矿体制改革领导组申请,经审查确认同意后,报市煤矿体制改革领导组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市政府和改制主体企业分别或联合行文上报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上报未批复之前,应服从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监管。采取租赁、托管形式的,双方协商,参照统一的法律合同文本签订合同,由改制企业双方共同向所属县级煤矿体制改革领导组申请,经审查确认同意后,承租承托方可进驻煤矿企业。实施租赁和托管后,必须达到规定的办矿标准(见附件4)。上述工作完成后,向所属县级煤矿体制改革领导组申请初验,初验合格的,由所属县级煤矿体制改革领导组报市煤矿体制改革领导组验收。验收过程中,改制验收组要按照临汾市煤矿体制改革验收表(见附件5)逐项验收,严格把关,对假改制、改制主体不符合要求、改制达不到标准的,已复工复产煤矿一律予以停产停建,未复工煤矿,一律不准开工建设,验收合格的予以认可。对安全责任和监管主体变更的,由市政府和改制主体企业分别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九、进一步强化对煤矿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1、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各涉煤县市区是实施煤矿体制改革的主体,县市区委书记和县市区长是煤矿体制改革的第一责任人,要站在“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加强对煤矿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确保改制工作的快速健康推进。各县市区要制定符合本县实际,且有利于改制工作推进的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9月底前,主要产煤县市区要完成60%的煤矿改制工作,年底前,所有产煤县市区都要基本完成改制任务。一时难以做到收购、控股的可以先进行租赁、托管,条件成熟时,完成产权制度改革,但被国有大型煤炭生产企业收购、控股的比例不得低于30%。2、加大力度,全力推进。要每半个月召开一次煤矿体制改革领导组会议,科学制定改制工作的进度目标,及时掌握改制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级领导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调度,搭建政府、参与主体和地方煤矿的协调联系平台,无论何种改制形式,要谈成一个,实施一个,确保改制工作的协调健康推进。要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把典型引导和整体推进结合起来,通过编发简报、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宣传煤矿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报道一批推进速度快、标准高的先进典型,总结推进先进经验。建立改制情况公开通报制度,每半月对各县市区煤矿改制进展情况进行排队通报,形成快速推进煤矿体制改革的社会舆论氛围。3、强化监管,严肃纪律。在积极推进改革的同时,要加强煤矿的日常监管,改进检查手段,减少检查频次,进行联合随机检查,提高检查效率。要把强化监管与提供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煤矿企业乱摊派乱收费。纠风部门要积极探索治理乱收费有效机制。鼓励产煤大县先行组建联合监管执法机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介入到改制整合工作中来,特别是做好行政效能监察和纠风工作。凡工作推进缓慢、影响全市改制进程的,要坚决实行行政问责制度;对不负责任、延误工作、影响改制进程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有关责任人,要从严惩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附件:1、[附件:政府组建专业公司标准]2、[附件:参与改制主体企业资质审查申报资料]3-1、[附件:煤矿产权收购合同]3-2、[附件:煤矿控股经营合同]3-3、[附件:煤矿租赁经营合同]3-4、[附件:煤矿托管经营合同]4、[附件:租赁托管煤矿办矿标准]5、[附件:临汾市煤矿体制改革验收表]主题词:经济管理煤炭整合△改革通知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人民团体,新闻单位。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7月16日印发校对:张玉峰政府组建专业公司标准1、公司必须经工商企业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管理工作的设备设施。2、公司法人代表及相关负责人必须具备全日制煤炭院校主导专业毕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5年以上的条件。3、公司必须具有采、掘、机、运、通、地测等煤炭专业人员,每个专业不少于5名,且从事相关管理工作不少于5年。4、公司必须与所租赁、托管煤矿签订协议。协议必须明确租赁、托管的方式,时间,报酬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5、公司必须保证所托管的每一个煤矿达到《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参与改制主体企业资质审查申报资料1、主体企业向市领导组出具有意向参与我市煤矿体制改革的文件。文件内容包括:服从临汾市地方政策积极参加煤矿体制改革、服从临汾市煤炭资源整合重组规划、特殊时期服从临汾市应急用煤调度、充分考虑地方利益不受损失等。2、有关
本文标题: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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