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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知识产权在中国的历史演变
著作权在中国的历史演变李诗凡17100116【摘要】著作权的观念,有学者曾认为是西方舶来,也有学者论证是根植本土。其实,在中国数千年的法律文化史中,文学产权-版权-著作权的思想辗转相承,循环往复,到二十世纪,更与西方法学理论相衔接与融合,从而形成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律观。【关键词】知识产权,著作权,中国传统文化,历史演变一、数千年前朦胧的法意识:“立言”的创作动机与精神权益的追求“无传播也就无权利”,目前已成为著作权学界的通说。东西方的知识产权法学者,大抵认为著作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而据人种史学者的考证,智力作品的所有权这一概念在印刷术发明以前几百年就得到不同方式的承认,在最早的历史时期已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某种“文学产权”的思想。在著书(创作)—抄书(复制)—卖书(传播)的活动中,古代士人在其作品的财产权利得到承认以前。已率先察觉到其所拥有的人身权利。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作品署名权利观念的朦胧。先秦诸子著书,不及言利,意在宣传自己的思想和主张,正如《史记。孟子荀卿列传》中所说,在春秋战国百家争鸣的时代,诸子“各著书,言治乱之事,以干事主”。为了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或学术派别。古代士人已注意到作品上的署名问题。他们或是在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或学派始祖的姓名,如《论语》就是孔子的受业弟子和再传弟子所记叙的孔子言行录;或是直接以作者姓名或学派始祖的姓名作为作品的名称,如《老子》、《韩非子》、《孟子》等著述。这种署名方式亦为后世士人所沿袭,它不仅具有区别不同流派著作的功能,而且昭示了作者与作品之间的主客体关系。其二,作者身份权利意识的萌动。在古代士人那里,抄袭他人陈言被视为偷盗他人财产,因而受到舆论的谴责。南朝文学批评家钟嵘编撰的《诗品》中收录了诗人宝月的诗作《行路难》,曾记载:“《行路难》是东阳柴廓所造。宝月尝憩其家,会廓亡,因窃而有之。廓子赍手本出都,欲讼此事,乃厚赂止之。”可以看出这种种窃取他人精神产品的行为,受到了古代士人的鄙夷。古代士人这种幼稚的权利意识,为何拘泥于精神领域,而未涉及经济内容?究其原因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古代士人著书立说,耻于言利,重在立言,其作品或立训垂教,济世救民;或胸怀抱负,托书言志;或有真知灼见,要公诸于世。《左传》云:“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可见,“立言”以垂诸史册,就成了士人追求的目标和创作的动机。第二,古代著述的传播方式限于手抄复制,因其数量有限。尚不能严重损害作者财产权益;反之,由于手抄复制易于脱简、漏字,甚至窜改、伪托,却往往侵犯作者的精神权益。因此,自西汉起,历代重视典藉整理、校勘与编辑,以防“书缺简脱”、“礼坏乐崩”,从而维护了先人作品的完整性,这说明,古代士人未能提出自己的财产主张,更为专注的是精神权益的追求。第三,中国古代虽有作品原件的出让,但一般应看作是“物”的买卖关系,而不是无形财产权的转让。自汉朝起,为人作文,往往收取一定的实物或钱币,称为“润笔”,这是古代文人讳言功利而臆造的雅称,这种“润笔”,非著作权意义上的稿酬,而是基于物的私有观念之下的物物交换。二、宋元时期权利者的抗争:文化专制的禁锢与特许令状的保护毕升印刷术的发明,是中国人对世界文明所作出的巨大贡献。在法历史上。这一新技术成为新阶级(市民阶级)取得新的财产利益的工具,从而催生了近代著作权制度的萌芽。关于著作权与印刷术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表述:一是随着印刷术的出现,作品的载体-图书的生产成本降低且可以成为商品,因而为印刷商(或作者)带来收益;二是大量的复制和传播,是著作权中其他经济权利产生的基础,由此产生了法律给予特别保护的需求。宋元以后,中国文化进入第四个发展时期。封建文化得到了高度发展。作品的传播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官府集收集、整理、编纂、利用为一身,私家合收书、校书、刻书、藏书为一体。各种书籍,不论是翻刻古人的,还是出版今人的,都开始大量出现,利益所在,刻家甚多;竞争之中,矛盾迭生,从而激发了作者、出版者的权利抗争和保护渴求。一般认为,专有出版的权利要求是近代著作权观念的先声,特许权制度的存在与著作权制度的产生具有历史的连接意义。中国早在12世纪就出现的著作权思想萌芽,缘何遭到历史岁月的湮没,无法结出作者个人权利的果实,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不许复版”,虽是作者、出版者呈请特许保护的权利主张;而”犹禁擅镌“也是封建文化专制的禁锢手段。历代封建王朝厉行文化钳制政策,禁书毁版,对官刻本民间不得私印,对违禁书坊间不得自流。这种以思想禁锢为目的的“犹禁擅镌”,具有强烈的反著作权思想色彩。思想自由的文化政策、活字印刷的传播技术、精神产品的商品化是近代著作权制度产生的基础。而压制言论自由,禁止新思想传播。只是一种封建图书审查制度,与作者的权利毫无关系。再次,“不许复版”,虽是权利人为赢得专有权而进行的抗争,但取得特许仅是个别的历史现象。这种专有出版权的保护并未制度化,特许令状仅是个别保护、局部保护,是一种官府的行政庇护。由于中国封建法制的滞后,“翻印必究”的权利主张在很大的程度上只是装饰牌记的空文。最后,“不许复版”特许令状的主要受益者是出版者,而作者权益仅受到间接的保护。从权利主张的内容来看,出版者考虑的多是印书之利,而创作者更为专注的似为文章之誉。这里仅顾及作者名誉,而未涉及作者的财产利益。所谓“君子不言利”,“罪莫大于多欲”:“立言后世,教化为先”;传统的道德思想阻碍作者主张自己的财产和人身的双重利益,因而无法奏出权利要求的最强音。1709年的英国《安娜法令》之所以被公认为是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其主要原因在于该法将权利主体从印刷商扩大到包括作者、印刷商在内的一切著作权所有人。而在封建中国,作者却未能形成一个独立的利益群体,最终成为这种知识财产权利的享有者。三、明清时期走出铁幕:西方著作权观念和中国启蒙思想家的呐喊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进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国文化随之进入一个新的变革时期。西方经济、科技、文化的侵入,极大刺激了中国资本主义因素的增长。出版、文化事业的生前繁荣,为中国著作权观念的发育和制度的诞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其一,新式印刷业的产生与发展。我国活字印刷术传入欧洲后,被广泛使用并很快得到改进。其二,新式出版业的崛起与繁荣。在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激荡之下,报纸、杂志和书籍出版机构相继出现。西学东渐,涌入国内的,除了新的商品和生产关系外。还有新的思想理论。西方名著如赫胥黎的《天演沦》、亚当斯密的《原富》、孟德斯鸠的《法意》等相继译介到中国,其内容涉及社会、经济、财政、政治等各个领域,而在法律思想方面,美国传教士林乐知在其著述的《版权之关系》一文中说道:“著书者瘁其心力,印书者出其资本,而共成一书以供社会。使社会之人皆得此书之益,则必思有以报之,于是乎有版权。”他主张尊重书籍著作权,反对翻印弋利,但允许他人合理使用、转载自己“拙著之新论、选择之新事”,但要求注明出处。在其分致各报馆书文中声称:“按照西例,不掠人美,不夺人利。”诚然,林乐知的著作权主张,出于其维护宗教出版权益的需要,但他所阐发的著作权思想无疑对近代中国的相关立法具有相当的借鉴作用。随着西方法律文化的传入,中国的作者、出版者的著作权观念迅即复苏并走向成熟。严复在翻译出版事务中,旗帜鲜明地提出自己的著作权主张。他率先引进西方“版权”观念并强调建立这一制度的重要意义。他痛斥盗版翻刻行为,并呼吁保护著作权以振兴中华文化,他主张必须兼顾著译者与出版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严复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们,疾声呐喊,奔走呼号,为近代中国著作权立法作了重要的理论酝酿和舆论准备。在国内资产阶级改良派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压力下清朝政府无力死守祖宗成法,只好探循西方法例,进行了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修律活动,时至20世纪初叶,距《安娜法令》颁布200年后,作为造纸术和印刷术发祥地的中国,在其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母床上,终于艰难地孕育了近代著作权制度。四、现代中国社会的反思:著作权法律观念的更新与法律本位的重塑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即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独占和专有的权利,能够随意转让和处理这种知识财产,并从中分享因他人使用而带来的利益。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所形成的现代“产权”概念。近代中国未能完成由最初的“出版(翻印)权”演变为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内容的著作权这一历史性转变,其社会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传统的文化心态和思维模式就是一个重要的障碍性因素。中国著作权法观念的更新,应当伴随着对传统法律意识的批判与清扫。权利观念的极端淡化,创作活动的传统价值取向,定纷止争的人伦化风气,这些无疑对中国著作权法的实施效益带来消极的影响。首先,作者的个人权利的法律观念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就中国传统的权利观念说来,在国家权利与庶民权利的关系上。前者高于一切,重于一切。中国没有西方那种与生俱有的超自然的和绝对的权利观念;在家长权利与家子权利的关系—亡,前者权利吸收后者权利。中国没有西方那种以个人为本位、无身份差别的私有财产观念;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不重权利。而正义务,中国没有西方那种视权利为神圣的权利本位思想。这种权利观念目前仍有巨大的历史惰性:整个社会著作权意识还相当淡薄,众多著作权人不知其权利内容如何。创作者作为著作权主体的第一人的角色未能真正确立。其次,作品的商品属性和财产二义没有得到应有的理解。在传统文化看来,精神产品的创作只是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一种自我修养的过程。同时,自己的思想阐发,无不源于古人,凡经国济世之作,有待于智者去阐扬,而不能将其据为已有。因此,“传先哲之精蕴,启后学之困蒙,亦利济之先务,利善之美谈”,被认为是一种人生美德。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不少人尚无知识商品化的意识,对精神产品的财产价值缺乏科学的评价;更有嗜利者,无“窃文如同窃财”之感,将违法的习惯作法视为理所当然。这些无疑是对著作财产权利的漠视。第三,处理权利纠纷的救济手段和司法措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中国历史上,礼作为调和人际关系的最佳方式,既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又是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在人们看来:礼,是定纷止争的良方,是谋求和谐的最高境界。在现实生活中,以人伦化的君子协定代替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著作权合同,以“尚和谐,求无讼”的人伦化原则来对待剽窃、仿制、假冒的“海盗”行为。这些观念极大地阻碍了著作权法的贯彻与实施。当我们背负着传统文化的沉苛行进在现代化道路上时,就已决定了我们要付出更多的艰辛。今天,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事业得到空前发展,思想解放和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已成为时代发展的主旋律。回顾和研究传统,在于构造和建设现实。对著作权观念的历史检讨,将会激励我们作出理性的反思和创造性的努力,从而走出传统,走出误区,步入法律文化的现代化。
本文标题:知识产权在中国的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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