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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水市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年”深化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浙安监管矿〔2009〕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原则开展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深化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提高,减少和控制矿山事故的发生,创新工作方法,提升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水平。具体目标有:(一)控制与减少矿山事故的发生。2009年,全市矿山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9人,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二)露天矿山开采工艺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开采高度在5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全部实施台阶式开采,其它的露天矿山也必须实施台阶式开采或分层开采,杜绝“一面坡”开采。露天碎石采石场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破碎系统安全防护装置进一步完善。型材采石场采用机械切割技术达50%以上。(三)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矿山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系统完善,采矿方法与采场要素基本符合2设计要求,立井提升系统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四)完成尾矿库整治工作。按照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安全监管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和环保局四部门联合下发的《丽水市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丽安监管矿山〔2007〕49号)的要求,在2009年5月底完成在用尾矿库整治,无主停用尾矿库的管理得到落实。(五)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继续提高。所有地下矿山按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所有的矿山企业全部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矿山企业基本技术资料和安全档案比较完善。三、工作重点(一)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矿山安全整治。市局将青田黄垟钼矿区、遂昌湖山萤石矿区列为整治重点监控区域。市局对重点监控区域的督促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各县(市、区)应根据当地矿山事故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分别列出重点整治监控的矿山,加强督促和指导。(二)加强对重点隐患的排查与整治。今年重点排查与整治的隐患是:1、地下矿山没有形成有效的机械通风系统;2、立井提升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3、采空区不按规定处理、“大礼堂”式开采及破碎软弱地段不支护等顶板事故隐患。4、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和“一面坡”开采;5、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违章开采;6、矿山破碎系统安全防护装置不完善。四、工作安排矿山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等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安监部门负责督查指导,并对企业3存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矿山企业须完成的主要工作1、矿山企业除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外,每季度须对照事故隐患排查表(见附件1)和有关安全规程、标准的要求,开展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2、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落实整改。3、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生产技术。4、每季度向直接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送一次隐患排查治理情况。5、按照《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责任制,加强现场管理、技术管理、劳动组织和安全培训管理,推进科学管理。6、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建立企业安全管理台帐。已经通过市级安全标准化考评的矿山,要按照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要求,开展年度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经当地安监部门同意后报我局备案。(二)安监部门须完成的主要工作各级安监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对直接监管的企业完成以下工作:1、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以及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2、督促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或采取相关安全措施。43、对矿山是否具有《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以及有没有通过审查批复进行检查。4、对矿山采矿方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的,督促其完成整改。5、对矿山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没有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的,督促其完成整改并进行处罚。6、组织一次尾矿库(含已闭库的尾矿库)安全生产检查。7、各县(市、区)安监局每季度要开展一次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督查,市安监局在年中和年底各开展一次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督查。五、工作要求(一)明确责任。一是明确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中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必须自觉履行隐患排查和治理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及时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在隐患整改前,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实施停产整改。二是明确整治工作中安监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并结合上下级的工作分工,共同做好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二)抓好落实。要按照《丽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丽安委会〔2009〕3号)和《丽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深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方案》(丽安5委会〔2009〕4号)要求,认真抓好各阶段工作的落实。制订矿山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明确工作要求与实施计划。要将整治目标、整治时间、工作措施落实到每家企业。(三)积极争取相关部门配合,加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整治工作力度。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要积极争取公安、国土、工商、监察等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形成治理合力,加大工作力度。有条件的,应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四)强化隐患排查与整治过程中的执法工作,提高整治成效。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对整改到期后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无力整改的矿山,要及时依法予以关闭;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无证非法开采、越界开采、违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查处。(五)做好隐患排查和整治信息上报工作。各县(市、区)要在2009年3月底前将《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专项整治整治实施方案》,在2009年11月15日前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在每个季度末将本季度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填写附表2),报送市安全监管局矿山处。附件1、矿山企业(含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表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表6附件1矿山企业(含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表排查小组成员受排查单位受排查单位安全许可证号安全许可证有效期限受排查单位负责人及电话7项目序号排查内容检查意见排查人签字安全生产管理1证照情况:有无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件(或建设期矿山“三同时”情况),证照是否到期。2建立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书签定情况。3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4制定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5安全投入和使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7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8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9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10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救护组织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情况。11依法进行安全评价、边坡检测检验或评估情况。812对安全条件影响较大和本身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车辆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检查记录13对矿井提升系统、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14具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开采设计(方案)和附图,并按要求通过审查批复。现场检查通用部分15矿山应按设计(方案)进行开采,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情况。16工程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安全防护设施运行情况。机械设备传动装置有无防护罩,有无淘汰的设备、车辆等。17矿仓口、喂料口和溜井口等处,应设置防止人员坠落装置。18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爆破器材的临时存放应符合规定。19爆破作业时爆破警戒、爆破信号等爆破安全措施是否落实20运输道路、行人道路(巷道)、作业场地照明情况。21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22供电线路、开关的敷设应符合安全要求,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绝缘良好,有保护接地、漏电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23电器、设备检修安全措施执行情况。24易燃、易爆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动火制度执行情况。925排土场、矸石山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露天矿山部分现场检查26露天矿山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或50米以下小型采石场的分层开采)情况。27台阶式开采的台阶高度、平台宽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6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20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最大不超过60度。29实施中深孔爆破、机械二次破碎情况。30有无扩壶爆破、掏底崩落开采情况,有无斜坡面上悬挂宕索的“猴子式”凿岩爆破或“一面坡”作业方式。31矿山存在高陡边坡等重大事故隐患情况32相邻采石场之间是否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并统一及时开采。矿山开采引起纠纷的协调解决情况。33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34矿区道路坡度、宽度及安全防护设施情况。35运输道路、工作场所、临崖(临边、临口)安全警示标志齐全醒目。地下矿山部分10现场检查36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30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37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38独头采掘工作面必须装设局扇并符合有关规定,有人作业时必须运转。39天井等行人的梯子,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有防止人员坠落措施。40立井提升系统必须有防过卷、防坠、监控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设备设施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斜井提升安全装置符合有关要求。斜井采用绞车牵引手推车提升的,是否落实行人不行车的要求。41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采场高度、宽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保证敲邦问顶工作的有效开展。42顶板管理:顶板浮、险石情况,裂隙、渗水、压力异常情况等。破碎地带、软弱岩层内巷道、采场支护情况。行人巷道、采场敲邦问顶制度落实情况。43采空区按照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采空区和无人作业区不通风的井巷应予封闭,设置警示标志。44井下照明电压,运输巷道和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伏;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伏。携带式电动工具的电压,应不超过127伏。45留矿法开采作业面和其它溜矿井要有防止结拱、堵塞和人员陷落等措施47矿山井下供电中性点不得接地,并装设绝缘监测报警等安全保护装置。1148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要求。49爆破作业后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尾矿库部分现场检查50尾矿库初期坝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和管涌,运行工况正常。51尾矿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值,部分堆积坝边坡过陡的,不得出现局部失稳,并满足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和渗流控制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外坡坡面无沼泽化和较多(大)的冲沟,运行工况正常,在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时,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稳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结论应当满足规范要求。52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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