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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相关内容61.工程量61.1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的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对于依据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计量的工作,应根据第72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61.2清单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其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单价或总价的乘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62.工程计量和计价62.1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没有规定的,以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为准,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专业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依据。62.2工程计量和计价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或专业部门的工程计价依据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计价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的核实工作。62.3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提交和核实•承包人应按第81.1款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62.4现场计量•当造价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62.5收到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限制•造价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按第81.1款规定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的14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62.6复核计量结果•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造价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62.7不予计量•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不予计量。62.8各项工作价款的计算•除按照第69条至第73条、第76条规定所作的调整外,每项工作所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并按照本条规定计量得到的工程量与使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的乘积确定该项工作的价款。造价工程师根据各个支付期所有各项工作的价款计算该支付期工程款,并将各支付期的价款汇总计算合同价款。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68.1约定合同价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双方确定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68.2合同价款的调整事宜•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调整事件应包括:⑴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⑵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事件;⑷工程变更事件;⑸工程量偏差事件;⑹费用索赔事件;⑺现场签证时间;⑻物价涨落事件;⑼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调整事件。69.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69.1后继法律法规变化的价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除第76条规定以外的工程造价增减事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69.2调整价款的方法•发生第69.1款情况的,应根据合同工程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70.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70.1项目特征的准确性•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70.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0.3调整价款的方法•发生第70.2款情况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7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71.1清单缺项漏项的价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1.2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72.2款规定计算调整的分部分项工程费。71.3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增加措施项目的,应按照72.3规定在提交的实施方案被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项目费。72.工程变量事件72.1工程变量的价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56条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2.2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工程变更引起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属于第73.2款规定情况的,按其规定调整;否则按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2)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3)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单价或总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其中,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4)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72.3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当工程变更将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交另一方当事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2)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第72.2款规定单价或合价调整。3)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本款第(1)点情形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第72.2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不利一方未按本条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不利一方当事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72.5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如果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预期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和得到补偿。79预付款79.1约定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预付款,预付款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30%。79.2预付款支付申请的核实与支付•承包人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造价工程师发出预付款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1)按第28.1款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并签订本合同协议书;(2)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相等额的银行保函的正本。•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79.3预付款支付的限制•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9.4预付款的扣回•发包人不应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预付款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造价工程师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签发支付证书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79.5退还预付款保函•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80安全文明施工费80.1内容、范围和金额•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并按第45条规定实施安全明施工。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80.2约定支付方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在该预付款扣完之日起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80.3支付限制•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80.4管理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1进度款81.1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的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间按月为单位。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间结束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获得的款额,包括分包人人已完工程的价款,并抄送发包人。•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⑴已完工程的价款;⑵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⑶本期间完成工程价款;⑷本期间完成的及日工价款;⑸本期间应支付的暂列金额价款;⑹根据第66条规定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⑺根据第68条和第76条规定应支付的调整工程价款;⑻根据第79条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9)根据第80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⑽根据第84条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⑾根据合同规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它款项;⑿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81.2签发期中支付证书•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第62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如果该支付期间应支付金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时,造价工程师不必按本款开具任何支付证书,但应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上述款额转期结算,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为止。81.3进度款支付•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期中支付证书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81.4签发期中支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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