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苏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中国苏州
—1—附件: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以及《苏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苏委发〔2014〕46号)、《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苏府〔2016〕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市、市(区)各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度假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第三条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2—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系统性思维和规律性把握,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强化属地管理,强化安全风险防范,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及有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先行军排头兵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第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通报奖励和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通报奖励或确定相应责任。第二章职责内容—3—第六条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全面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全面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统揽地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二)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等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县级以上党委常委会和乡镇党委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四)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作为向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内容。县级以上党委常委会每半年不少于1次,乡镇党委会每季度不少于1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安全生产重要事项、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对涉及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任务、重大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等事项及时研究部署。(五)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思想,强化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专题学习。(六)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和干—4—部队伍建设,强化基层安监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第七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措施,负责地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二)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促进安全生产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推进城市安全发展。(三)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政府常务会议和乡镇政府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1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四)组织制定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明确承担相关职责的内设机构。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五)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和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编制、执法经费和专用车辆装备等,健全—5—执法人员待遇保障制度,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设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乡镇政府由担任本级党委委员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6—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设,督促指导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等行动,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其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第十条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7—(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等工作,强化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进相关机制建设。第三章考核考察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及考核考察重要内容,列入年度督查计划,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下级政府每年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时应当同时报告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第十二条健全完善并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安全生产巡查结果向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反馈,同时向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通报。第十三条健全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和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通报下级党委和政府,—8—同时抄送本级党委组织、宣传、政法等有关部门。第十四条安全生产巡查、评价考核结果等,应当纳入党委政府综合考核体系和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价体系,作为上级党委、政府对下级党委、政府年度综合考核的内容,同时作为对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第十五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的一项内容。第十六条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了解任职期间分管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情况及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等情况。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或评选劳动模范等表彰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提名、政协委员人选协商提名时,涉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人选的,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第四章表彰奖励第十八条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9—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通报奖励。第十九条对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区,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记功或者嘉奖。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一)履行本实施办法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五)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整改不力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六)按照《加强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职问责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委办发〔2017〕37号)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第二十一条对存在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形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10—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对存在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但情节较轻且能主动采取措施较好改正的党政领导干部,严格按照程序由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责令相关责任人说明情况或作出书面检查。第二十二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应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第二十三条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第二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第二十五条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相关党政领导干部责任:(一)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二)因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监管执法指令阳奉阴违,采取隐瞒、藏匿等不正当手段恶意逃避监管执法,擅自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11—第二十六条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免于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一)严格按照规定
本文标题:苏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中国苏州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19210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