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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经济法简答题及论述题
1、简述欺骗性标示行为(假冒行为)之表现形式。(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1分)(2)侵犯知名商品的特有权(2分)(3)名称混同(1分)(4)虚假表示(1分)2、简述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例外情形。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经营者(卖方)(1分)(2)主观方面——故意,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1分)(3)客观方面——行为人进行了以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0.5分)(4)侵犯的客体——社会正常的竞争秩序(0.5分)低价倾销行为的例外情形:(每点0.5分)(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3、简述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主要内容。(1)特定的部门和行业(2)法律特许的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为(3)反垄断法明文规定的行为(4)特定时期和情况下的垄断和联合行动(5)属于特定组织的公益行为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消费者权利有哪些?安全权、知悉真情权、受教育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维护尊严权、受害求偿权、依法结社权、监督批评权5、简述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产品质量担保义务:产品不存在缺陷、产品应当符合默示的质量保证、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明示的质量保证(2分)(2)产品质量标识义务(1分)(3)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1分)(4)生产者的其他产品质量义务(禁止性义务)。(1分)6、简述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之区别。(1)瑕疵产品一般不存在安全问题,无危险;而缺陷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1分)(2)瑕疵产品经明示后可上市,可以由消费者自行决定接受与否;缺陷产品不可以上市,不可以接受;(2分)(3)瑕疵产品通常产生违约责任,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缺陷产品产生侵权责任,以损害赔偿为原则。(2分)7、简述生产者所承担的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A、产品存在缺陷;B、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C、损害与产品存在的缺陷具有因果关系。严格责任的免除: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1分)B、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0.5分)C、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0.5分)8、税法的构成要素有哪些?(1)纳税主体——对谁征税(2)征税对象——对什么征税(3)税率——征多少税(4)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5)减免税。对纳税义务的减轻或免除。(6)税务争议。指征税机关与相对人(包括纳税主体与非纳税主体)之间因确认或实施税收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7)税收法律责任。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9.商业秘密概念及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3分)10.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何谓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范围根据《产品质量法》,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1分)产品范围:(4分)(1)商品,而不包括非商品。(2)物质产品,而不包括精神产品。(3)人工产品,而不包括天然产品。(4)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但设工程所使用的,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仍纳入《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范围。(5)民用产品,而不包括军工产品。军工产品有国务院、国家军委另行规定。1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经营者义务有哪些?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三包”义务、不作虚假宣传、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权、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13.简述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主要内容。1)特定的部门和行业(2)法律特许的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为(3)反垄断法明文规定的行为(4)特定时期和情况下的垄断和联合行动(5)属于特定组织的公益行为14.简述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作为性义务:A、进货检验义务(2分)B、保证产品质量义务(1分)C、产品质量标识义务(1分)(2)不作为性义务(禁止性义务)(1分)15、简述经济管理主体的特点。经济管理主体的特点首先体现为其与民事主体的两个显著区别:其一,经济管理主体享有的管理权是一种以公共需要为基础的权力;而民事主体的权利主要是一种私权,包括私的管理权,一般不涉及社会或公共利益。(2分)其二,与法权的性质相联系,经济管理主体的权义一体性,意味着它如果怠于履行职责,就构成了违法的不作为;而民事主体在不影响他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的情况下,一般可以抛弃或不行使自己的权利。(3分)16、简述市场准入控制的方法。市场准人是指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人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则或制度。市场准人规制的方法归结起来,主要有许可或审批和标准两大类,另外还有行业管理、国家垄断等特殊方法。(1)许可或审批。2)标准。(3)行业管理。(4)立法特许。(5)对企业结合的控制。17、简述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时效的规定。关于产品责任请求权时效。《产法》第33条第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侵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用期的除外。(2.5分)关于产品责任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诉讼时效是平衡生产经营者利益和用户、消费者利益从而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手段。我国《产品质量法》在借鉴各国经验的基础上,对产品责任诉公时效作出了与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基本相同的规定。(2.5分)18、简述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产品质量担保义务:产品不存在缺陷、产品应当符合默示的质量保证、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明示的质量保证(2分)(2)产品质量标识义务(1分)(3)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1分)(4)生产者的其他产品质量义务(禁止性义务)。(1分)19、简述生产者所承担的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每点1分)A、产品存在缺陷;B、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C、损害与产品存在的缺陷具有因果关系。严格责任的免除: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1分)B、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0.5分)C、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0.5分)20.市场规制法的特征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政府对市场进行协调、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1分)其特征有:第一,市场规制法的本质是国家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依法适度干预。(1分)第二,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竞争关系和政府对市场进行协调、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管理关系。(1分)第三,市场规制法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秩序进行调控,这集中体现了现代经济法的本质。市场规制法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中贯彻特定的经济政策,对各种交易关系和竞争关系进行有别于民法的特殊安排,以弥补民法在建立良好市场秩序方面的不足,进而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与和谐发展。(2分)21.简述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1分)我国产品质量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的立法模式。产品质量法允许对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适用过错原则,在有关一般质量担保和瑕疵责任的条款中也适用过错原则。对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生产者以及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生产者的销售者,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4分)22.简述宏观调控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第一,通过规定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促进市场总供求和总供给的平衡。第二,促进市场经济的完善。第三,协调市场经济的发展。第四,为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规范和约束政府管理市场的行为。1、试论经济法具体调整对象的范围。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利益出发,调整在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内容具体而言,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原因介绍2分,每一要点2分)2、试论经济法的地位。(1)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调整对象具有独特性;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宗旨具有独特性(5分)(2)与相关部门法的区别:与民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及宗旨上都有不同;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及宗旨上都有不同。(5分)3.试述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1).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2分)(2).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广泛而深化(3).“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协同并用(2分)(4).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2分)(5).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1分)(6).一定的经济法学说的形成(1分)4.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每点1.5分)(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3)社会本位原则。(4)经济民主原则。(5)经济公平原则。(6)经济效益原则。5试论近代私法的局限性与经济法的形成答案:近代私法的局限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近代私法所宣扬的平等是一种抽象的平等。(2)近代私法的财产权是一种绝对的所有权。(3)近代私法的契约自由被绝对化。(4)过错责任原则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5)近代私法的个人本位日益蜕化为法律达尔文主义。这决定了私法终究不能背叛自己的理念,失去本身固有的内涵去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而最终仍贯彻强化个人主义淡化社会观念的原则。(5分)只有经济法,才能走出个人主义的立场,以社会利益为本位,通过“他律”而不是“自律”的手段,打破私权神圣的禁锢,把自由和平等放在社会整体利益中考察,创造出体现自己独有特征的基本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等,以成为盲目和垄断的克星,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这样,经济法就站在社会整体的角度,超越了国家不干预私人经济生活的私传统,超越了私法对社会关系来取的自由放任态度,在私法强调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兼顾了结果公平。并通过国家干预完成了私法无力解决的社会经济整体运行和总体结构问题,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经济法同私法相互补充,从不同视角实现了对个体与整体利益的保护,体现了对现代市场经济进行法律调解的“二元价值观”(5分)6试述经济法的特征作为新兴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具有以下主要特征,正是这些特征使其与其他法学领城相区别,并表现出自身的独特魅力。(以下每点2.5分)(一)经济法具有经济性或专业性的特征(二)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其目标,以社会本位和实质正义为其价值定位(三)经济法具有政府主导性,在调整手段方面具有政策性和综合性(四)经济法具有综合性的特点。7、试论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答案: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由国家规定的、可用于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合理方式。经济法的具体调整方法可以作如下概括:(1)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5分)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以公权者的身份,依法时各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按照公权行使的具体方式的不同,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又可划分为指令性调整方法和指导性调整方法。①指令性调整方法。②指导性调整方法。(2)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5分)8、试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调整对象具有独特性;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宗旨具有独特性(5分)(2)与相关部门法的区别:与民法在
本文标题:经济法简答题及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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