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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煤安发﹝2011﹞号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各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以下简称《规定》),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广大煤矿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1﹞23号)的要求,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开展煤矿职业危害防治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一、专项检查主要内容本次专项检查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规定》情况为主要内容,以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责任情况为重点。主要包括:(一)煤矿企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情况,以及各机构工作开展情况。(二)煤矿企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院所或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三)煤矿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情况。重点检查煤矿企业按照《规定》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14项制度情况。(四)煤矿企业按照《规定》要求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人员和仪器设备情况;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煤矿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以及其结果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和向从业人员公布情况。(五)煤矿企业按照《规定》要求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情况。(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按照《规定》要求接受培训情况。(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要求对接触职业危害人员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管理情况。(八)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提取、使用情况。(九)煤矿职业危害申报情况。3二、专项检查活动时间2011年8月10日~10月31日。三、专项检查工作方式和步骤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按照煤矿企业自查,各州(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省属国有煤矿管理部门专项检查、重点抽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各监察分局专项监察的方式进行。企业自查(8月30日前):各煤矿企业应认真对照《规定》组织开展自检自查,形成自检自查报告,认真填写《煤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仪器统计表》(见附件1)和《煤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人员统计表》(见附件2),一并于2011年8月30日前报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国有煤矿报省属国有煤矿管理部门。专项检查(9月20日前):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属煤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形成专项检查报告;认真填写《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管(管理)职能部门统计表》(见附件3)、汇总《煤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仪器统计表》、《煤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人员统计表》,一并于2011年9月20日前报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属煤矿管理部门的检查总结报告和汇总的报表于2011年10月20日前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并抄送煤矿安全监察分局。4重点抽查(10月20日前):各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区域内重点县(市、区)和煤矿企业进行抽查检查,认真对专项检查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检查总结报告(报告包括:区域内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监管、专项检查情况,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现状,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等);认真汇总区域内《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管(管理)职能部门统计表》、汇总《煤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仪器统计表》、《煤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人员统计表》,一并于2011年10月20日前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并抄送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专项监察(10月20日前):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根据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和省局安排,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检查内容,在活动期间至少开展两次专项监察,扩大监察执法范围。同时要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的督促指导。专项监察结束后,形成专项监察报告,填写《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责任执法监察表》(见附件4)和《煤矿职业危害情况调查表》(见附件5),一并于2011年10月20日前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将根据各地活动开展情况,适时组织对部分地区进行督查和专项监察,并形成专项监察汇报材料,于2011年10月31日前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四、有关工作要求5(一)加强学习,提高对做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认识。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是当前,更是今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障职工身心健康,是安全生产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连续下发文件和标准,要求做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2010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作出了具体全面的规定,是认真做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性、规范性和强制性文件。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不断提高对做好煤矿危害防治工作的认识,采取切实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督促煤矿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监察工作。要精心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负责人,认真做好本次专项检查活动。(三)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在专项监察的同时进行广泛调研,既要对检查监察中查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又要摸清区域内煤矿及相关煤矿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情况。对存在问题突出,开展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缓慢的区域,要及时向有关政府和部门下达建议6书或意见书。(联系人:宁方勇电话:0871-3130341电子邮箱:ynmjnfy@163.com,相关资料可从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下载)附件:1.煤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仪器统计表2.煤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人员统计表3.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监管(管理)职能部门统计表4.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责任执法监察表5.煤矿职业危害情况调查表6.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现场检查表二〇一一年八月日主题词:能源煤炭职业危害检查通知抄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11年8月日印发打印:校对:宁方勇
本文标题: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转发职业危害防治监察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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