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朱颖卓组承揽合同案例分析77号案例朱颖卓9分材料收集总结朱东宁9分主讲高祺9分PPT制作徐海峰8分材料收集戴程栋8分材料收集朱颖卓组一、案情简介2010年1月起利瞰公司与哲世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由利瞰公司委托哲世公司定制世博特产品。2010年4月12日,哲世公司与利瞰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0-009的委托定制合同,约定:一、哲世公司为利瞰公司定制中国馆音乐水晶球500只,价款为人民币13,500元(以下币种相同),交货时间为2010年4月25日;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照双方确认的样品实样为要求(加工定作物品,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三、验收标准及方法:以封存样品为准,每拾只抽检1只;四、交货方式为哲世公司免费送货上门;五、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首付货款总额的30%,货物收到并验收合格后,于2010年6月20日付货款总额的40%,剩余货款总额的30%于2010年7月20日付清;六、违约责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按合同总金额的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哲世公司逾期交货的,还应承担利瞰公司的一切损失;同时,双方还对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等进行了约定。2010年4月15日利瞰公司向哲世公司支付预付款4,050元,同日哲世公司与利瞰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0-010的委托定制合同,约定:一、哲世公司为利瞰公司定制中国馆音乐水晶球4,500只,价款为121,500元,交货时间为2010年5月20日;其他内容与2010-009委托定制合同内容一致。2010年4月23日利瞰公司向哲世公司支付预付款36,450元。利瞰公司陆续收取哲世公司交付的中国馆音乐水晶球合计5,000只后,于2010年6月25日向哲世公司支付货款总额的40%计54,000元,余款40,500元未付。哲世公司经多次催要交涉均未果,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赔偿哲世公司的合同货款及利息,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对此,利瞰公司辩称哲世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利瞰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利瞰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哲世公司赔偿利瞰公司经济损失149,515.88元;2、哲世公司支付违约金61,970元。二、纠纷分析本案中的纠纷焦点在于::一、本诉中:利瞰公司是否应向哲世公司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利瞰公司逾期付款,是否构成违约?如构成违约,哲世公司主张偿付违约金是否成立?二、反诉中:哲世公司提供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利瞰公司反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49,515.88元及支付违约金61,970元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一)焦点一:双方签订的2010-009级0010级委托定制合同是双方真是的意思表示,而且不违法法律法规强制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定履行。因双方在上述合同中分别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合同签订后首付货款总额的30%,货物收到并验收合格后,于2010年6月20日付货款总额的40%,剩余货款总额的30%于2010年7月20日付清。利瞰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4月23日分别向哲世公司支付预付款,利瞰公司收到哲世公司交付的中国馆音乐水晶球5,000只后,于2010年6月25日向哲世公司支付货款总额的40%计54,000元,尚欠40,500元至今未付,利瞰公司已构成违约,理应朱颖卓组承担民事责任。哲世公司诉请要求利瞰公司支付货款40,500元合法有据。因此哲世公司要求利瞰公司支付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损失也应当成立。利瞰公司在收取哲世公司的货物之后未按约定支付30%的剩余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哲世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二)焦点二因双方在合同中分别约定,利瞰公司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应支付货款总额的40%。本案中,利瞰公司妥收哲世公司提供的货物后,负有及时检验的义务,利瞰公司于2010年6月25日向哲世公司支付货款总额的40%计54,000元,应视为利瞰公司妥收货物并验收合格。关于利瞰公司辩称其向哲世公司提出过质量异议并发出过告知函,哲世公司至今未将翻修的113只中国馆音乐水晶球退回利瞰公司处,哲世公司对此否认,因利瞰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因此利瞰公司反诉请求不能成立。三、风险分析本案是因为工作成果质量验收标准不明确以及定作人在验收后质量不合格没有及时救济造成的。为此,为避免纠纷,在订立承揽合同时,可以同时再以书面形式记载样品的质量标准,且对样品,双方一定要共同封存样品,妥善保管。同样,承揽人提供质量标准的也采取同样的方式。定作人在验收后发现货物质量不合格时,应当及时向承揽人提出,要求其重新制作或者要求其及时弥补瑕疵,防止以后出现与本案相似的法律问题。
本文标题:承揽合同法律实务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19557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