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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名词解释
1公行政行政2国家行政行政法3静态行政行政关系4动态行政行政法法源5形式行政判例法6实质行政行政法基本原则7行政法学研究的国家行政比例原则8行政权行政公开原则9行政法学行政效率原则10依法行政行政机关11信赖保护原则行政主体12不准翻供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3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行政机关委托组织14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国家公务员15行政公开原则职务类公务员16行政效率原则业务类公务员17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18行政法主体直接相对人19行政主体间接相对人20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作为行为相对人21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行为22国家公务员羁束行政行为23政务类公务员要式行政行为24业务类公务员行政行为的效力25国家公职关系行政行为撤销26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废止27非法人组织行政立法28直接相对人行政立法体制29间接相对人行政立法位阶30不作为行为相对人行政规范性文件31抽象相对人行政处理32行政行为行政命令33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确认34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规划35羁束行政行为行政奖励36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给付37付款行政行为行政许可38无付款行政行为一般许可39要式行政行为排他性许可40不要式行政行为独立证书许可41授益行政行为权利性许可42行政行为的成立行政征收43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征用44行政行为无效行政征调45行政行为撤销行政征收的征管效率原则46行政行为废止行政处罚47行政立法听证程序48职权立法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49授权立法行政强制50执行性立法行政强制执行51创制性立法代执行52行政立法位阶执行罚53行政立法的效力行政裁决54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仲裁55行政处理行政调解56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行政指导57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行政合同58行政命令行政程序59行政确认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60行政规划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61行政奖励行政程序法62行政给付行政救济63行政许可行政法制监督64一般许可行政机关监督行政65特别许可特别调查66排他性许可行政系统内部监督67非排他性许可行政监察68独立证书许可审计家督69附文件许可行政复议70权力性许可行政复议的参加人71行政征收行政复议申请72行政征用行政复议决定73行政征调行政赔偿74军事征调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75民事征调行政补偿76税收行政赔偿诉讼77各种社会费用行政追偿78行政征收的征管效率原则行政补偿79行政征收的征管成本行政诉讼80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法81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诉讼基本原则82简易程序行政诉讼受案范围83听着程序行政诉讼的管辖84一般程序级别管辖85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地域管辖86行政强制裁定管辖87行政强制执行移送管辖88即时强制指定管辖89行政调查管辖权的转移90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诉讼参加人91代执行行政诉讼当事人92专门行政机关的裁决行政诉讼代理人93一般行政机关的裁决行政诉讼证据94权属纠纷的裁决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95侵权纠纷的裁决行政诉讼的证据保全96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行政诉讼程序97行政事实行为审判组织98权力性行政事实行为再审程序99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附带民事诉讼100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诉讼法律适用101强制性程序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依据”102事先行政行为事后行政程序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规范冲突103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行政诉讼判决104职能分离制度行政诉讼裁定105不单方解除制度行政诉讼决定106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执行程序107质询执行中止108询问执行终结109视察和检查:110一般监督:111专门监督:112信访:113监察权的组织114行政复议的范围115行政复议机关116行政复议机构117行政复议的管辖118申请人119被申请人120第三人121行政复议的受理122行政复议决定送达123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124过错加违法原则125过错归责原则126违法归责原则127行政赔偿原则128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129行政赔偿的范围130行政赔偿义务机关131行政赔偿程序132行政补偿责任133行政补偿的义务主体134司法审查135司法审查的必要性136国家行为137重复处理行为138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139高层人民法院的管辖140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141一般地域管辖142共同地域管辖143行政诉讼原告144行政诉讼被告145行政诉讼第三人146共同诉讼与共同诉讼人147普通的共同诉讼148诉讼代表人149委托代理人150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供151行政诉讼证据的搜集152直接证据153间接证据154原始证据155派生证据156勘验笔录157现场笔录158举证内容159举证期间160行政诉讼证据审查、采用161行政诉讼起诉162行政诉讼的受理163第一审程序164审理前的准备165第二审程序167对上诉案件的审理169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168再审的提起和决定170“参照”规章171生效判决172未生效判决173一审判决174二审判决175终审判决176执行的申请177执行管辖178变更判决180行政司法179一事不再罚1公行政:指公共组织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而行使的执行、管理职能。2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执行、管理活动。3静态行政:指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4动态行政:指相应组织职能的运作,即行政活动、行政行为。5形式行政:是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6实质行政:是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不论主题为何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即为行政。7行政法学研究的国家行政: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整个职能活动,即包括一行政性质为实质的职能活动,也包括以立法、司法性质为实质的职能活动。8行政权:从现代意义上讲,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物的权力。9行政法学:以行政法规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10依法行政:是指政府的一切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11信赖保护原则:政府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12不准翻供:是在普通法国家里信赖保护原则的另一种表述。行政机关一经作出某种行为,特别是赋予相对人一定权益的行为,其后不得任意变更,即使这种行为有轻微违法和对行政机关造成了某种不利。13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物或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回避。14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称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15行政公开原则: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16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17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18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19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0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21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22国家公务员: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23政务类公务员:指通过选举或任命产生,与相应政党共进退的政府组成人员以及其他政治性较强的职位的行政人员。24业务类公务员:通过竞争考试任职,政治上保持中立,无重大过错即在政府中长期任职,并受一般公务员法规调整的公职人员。25国家公职关系: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发生的法律关系。26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行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27非法人组织:指以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准许其成立和进行某种业务活动,但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28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收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29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收到行政行为的间接影响。30不作为行为相对人:行为相对人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不作为方式的影响的相对人。31抽象相对人: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尚未产生实际影响而仅仅具有潜在影响的相对人。32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33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3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35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36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规范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37付款行政行为:是指其效力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38无付款行政行为:是指其效力不附有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作出相应行政行为不附加其他条件,相应行政行为只要符合法定标准和要求即生效,并且相应行政行为在延续过程中,只要行政相对人不违反法定标准、要求,该行政行为就一直有效而不终止其效力。39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40不要式行政行为:指法律、法规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或形式,而允许行政机关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适当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41授益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依法授予行政相对人权利或免除相对人义务的行为。42行政行为的成立:指行政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条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43行政行为的效力: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本身以及对所有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主要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44行政行为无效:是因行为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45行政行为撤销:是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所致,根据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不同情况,撤销或使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也可使行政行为的效力自撤销之日起终止。46行政行为废止:是因形势或法律、政策的委托,原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已不适应现行法律、政策,或者行政行为完成其原定目标任务,故行政主体终止其效力。47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48职权立法:行政机关直接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授权,为执行相应法律、法规或行使其相应行政管理职权,而进行的行政立法。49授权立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权利机关的特别授权,就本应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或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而进行的行政立法。50执行性立法: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或一般法律规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和适用范围而不是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称“执行性立法”。51创制性立法:行政机关根据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就法律尚未规定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创新法律尚未确立的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称“创制性立法”。52行政立法位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通常取决于制定主体的行政级别。53行政立法的效力:指行政立法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执行力以及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对于人民法院审制活动的适用力。54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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