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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监察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强化集团公司员工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防范并控制经营风险,根据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根据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落实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会议纪要以及各类通知和发生重大违规违纪事件的处理进展情况为依据开展的监察工作。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及全体员工。第四条实施监察的内容1、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对外服务情况。2、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落实集团公司各项决议、办公会议纪要和下发的各类通知情况。3、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对发生的诉讼案件、劳务纠纷、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处理进展情况。4、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分公司员工逐月考核情况。5、集团公司党员党风廉政工作情况。6、集团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7、集团公司董事会、党委交办的其他监察事项。第五条组织实施监察的主要方法1、向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发送监察通知,包括实施监察的目的、要求和相关配合事项。2、依据被监察单位、部门的性质明确监察人员。3、收集与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陈述资料。4、向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通报检查情况,听取其意见,并予以确认。5、会同相关部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查找原因,研究提出监察处理意见。6、将监察结果形成监察报告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党委讨论决定。7、下发监察处理决定。第六条监察工作必须遵守的原则1、遵章守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原则。2、实事求是、调查取证,听取汇报与查阅资料相统一,客观公正的原则。3、监察室与法律部、审计部等部门相互协调、相互监督、预防腐败的原则。4、处理决定本着批评教育与依规处罚相统一的原则。监察室在工作过程中,有权查阅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第七条在监察工作中,发现被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室向董事会、党委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在月度、季度及年终考核时对单位或责任人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要求扣分,并作出处理;同时在年终评优时,实行一票否决。1、根据集团公司考核细则,凡各经营单位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未能完成年度任务指标。2、董事会、党委决定事项以及各类会议纪要中要求完成的事项未能完成。3、经营决策重大失误,导致集团公司名誉受到严重影响以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4、私自挪用集团公司资金,给集团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5、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和要求,履职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6、私刻印章,或分公司所属项目部私刻集团公司印章的。7、私自向外出借账号、公章、法人代表印章和企业营业执照。8、擅自允许外单位及人员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9、私自融资、借款、对外担保,给集团公司造成影响的。第八条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月度考核时在其岗位职责履行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中扣分,并由董事会决定给予相应的处罚:1、监察不实未能及时发现问题造成影响的,有一次扣5分。2、监察人员徇私舞弊,不能真实反映被考核单位及个人真实情况的,有一次扣5分。3、对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提出处理建议的,有一次扣5分。4、对各分公司、子公司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监督不力未按时执行到位的,有一次扣5分。5、对问题的调查、取证不实、处理不力的,有一次扣5分。6、对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不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有一次扣5分。7、监察工作不深入基层、检查不细、考核不实、收集材料不齐、统计考分不全的,有一次扣3分。8、自身廉洁自律工作有缺陷,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有一次扣3分。9、考核组人员有其他违规行为由董事会提出处理意见的,有一次扣5分。10、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按履职和要求扣分。第九条附则1、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监察室负责解释。2、本制度从二〇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集团有限公司监察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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