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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冶金工业 > 任楼煤矿职业防治文件修改初定稿
1任楼煤矿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健康工作的实施办法为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职工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2014年)和恒源公司《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恒源煤电安〔2012〕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经矿研究决定,特制定《任楼煤矿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职工健康安全为目的,以防治尘肺病为重点,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健康工作基础建设,全面提升我矿职业健康工作管理水平。(二)基本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主要内容:煤矿粉尘危害防治、噪音危害防治、高温危害防治、职业中毒(化学毒物)危害防治。三、职业危害防治的目的和目标(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目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目的是研究和评价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提高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积极控制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目标:总体目标:打造无尘矿井,保障职工生命健康安全。具体目标:1、降低职业病的发生;22、职业危害达标率99%以上;3、职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4、职工教育培训覆盖率100%;5、职业卫生档案建档率100%;6、职业病查体率100%;7、职业危害检测覆盖率100%;8、职业病人治疗、疗养率100%,妥善安置率100%;9、工伤保险覆盖率100%,劳动合同签订率100%。四、主要措施(一)提高认识,强化意识。做好职业健康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安全健康,是矿井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煤矿职工职业健康工作,从2009年开始,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都组织召开全国性的职业健康工作会议,总结推广全国职业健康工作先进经验。近年来,随着我矿对职业健康工作认识的不断提高,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现场管理的不断加强,矿职业健康工作得到很大推进,但总体上与国家对职业健康工作的规定和要求还有差距。因此,各单位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真正把职业健康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二)建立机构,落实责任。1、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党委书记副组长:各分管副矿长3成员:各专业副总及安监处、调度所、生产技术部、生产一二线单位、人力资源部、群团工作部、经营管理部、财务科、物资保障部、后勤服务科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安监处副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安监处通防科负责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矿长是矿职业健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矿长对职业健康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矿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基层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部门职责安监处是职业健康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本单位职业健康相关制度,组织日常检查和职业危害申报等工作。生产、机运、通防等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现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劳动合同签订与实施等工作;负责职工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知识培训工作。群团工作部配合安监、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听取并及时反应职工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其他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与职业健康的相关工作。各基层单位要将职业健康工作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区队、班组(车间)、岗位,特别是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班组(车间)、重点岗位,要建立全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体系。要成立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人员队伍,确保职业健康工作主体责任的落实到位。4各单位要切实把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列入重点工作计划,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时部署、同步推进、统筹考核。要落实监管措施,强化现场监督检查。3、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矿实际,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分工如下:1、地面工业广场卫生管理由武装保卫科负责,划定责任区域并严格监督检查。2、地面生产系统从副井到矸石山运矸线路由运输区负责。3、选煤厂的煤尘测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具体的防治由责任单位实施。4、其它生产车间按照属地管理,负责各自责任区域的卫生防尘工作。5、地面、井下噪声的测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具体的防治由责任单位实施。6、井下各生产运输系统,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谁产尘、谁治理、谁使用、谁管理”的方针。(1)采煤工作面从风巷到机巷出煤点范围内的防尘工作由各区区长负责。坚持“逢采必注,不注不采”的原则,确实无法注水的,必须制定措施,上报有关领导及上级部门批示。(2)掘进工作面自进风点起的综合防尘工作由各区区长负责。(3)通防部:负责冲刷主要进回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大巷和其他无人管理的巷道。5(4)机电科:负责冲刷主井井底车场及绕道、主要运输机巷和采区运输巷。(5)运输区:负责冲刷副井井底车场及绕道、主要轨道大巷和采区轨道上山及车场。(6)各采区变电所、泵房的防尘及高温等职业危害防治由机电科负责。(7)生产技术部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严格检查、验收、申报。(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要制定职业健康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重点建立健全以下14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4)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6)职工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9)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0)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1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2)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3)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四)突出重点,深入治理。要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要求,重点做好粉尘、噪声、高温、化学毒物防治工作。6一是粉尘防治。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放炮喷雾、综掘机安装内、外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防尘措施;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地面储煤场、煤仓和运输皮带等要实行喷雾、洒水等净化除尘管理,控制煤尘不扩散。要推广使用感应自动喷雾、旋转喷雾、运煤转载点组合全封闭防尘罩、全封闭过滤式捕尘器等公司控制粉尘的管理经验。二是噪声防治。作业场所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分贝;超过85分贝的作业场所,要为作业人员配备防噪护具并采取降低噪声的措施。根据有关规定,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对主、副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三是高温防治。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7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采用相应降温措施。四是化学毒物防治。加强矿井通风管理,采用通风的方法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标准之下。加强职业危害源头控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五)加强监测,强化监督。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要求,强化作业现场危害因素的现场监测,明确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地点布置、监测周期等。矿必须配置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各责任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并将其结果向职工公布。安监处要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2014年)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隐患的排查治理,将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之中,做到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治理,形成全员参与、全面覆盖的隐患排查治理与考评工作机制。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和预案,确保隐患排查到位、整改到位。8(六)依靠科技,加大投入。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确保从事无害作业的职工避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综合防护措施,减少和降低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对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必须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2008)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正确使用。要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资金的投入,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要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确保正常使用。(七)加强培训,提升能力。矿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矿必须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使职工了解岗位职业危害情况,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职业健康知识。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9(八)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工离岗后,应按职工要求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伤残度等级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赔偿。(九)提高职业危害事故应急能力。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将职业危害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应急工作之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职工,要及时组织救治。附件: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3.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5.职工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6.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7.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8.职业危害申报制度9.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10.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
本文标题:任楼煤矿职业防治文件修改初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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