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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修订生活垃圾前言环保部与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共同发布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规定2014年7月1日起,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需执行新标准的污染物浓度限值,自2016年起,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也需执行新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主要以保护公众健康为主要目标,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同时综合考虑了我国环境管理的目标要求和我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技术发展水平,所以对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行和污染排放控制将更为严格。这不仅与目前的环境形势、其他行业排放标准不断加严相关,更与垃圾焚烧行业本身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和焚烧规模相关。新标准宣贯内容一、新标准修订过程及背景二、新标准主要修订内容以及对比三、新标准执行的解读一、新标准修订过程及背景1.现行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于2001年发布后,对加强和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污染控制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的环保意识越来越强,各地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显著加快,大量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集中出现,它已不能完全适应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一、新标准修订过程及背景2.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8年下达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修订任务,这一修订过程长达六年。近几年来,我国垃圾焚烧处理发展很快。根据《城市建设统计年报(2011年)》,我国垃圾焚烧厂数量为109座,焚烧处理能力规模达到9万吨/日,焚烧能力所占比例达到23%。比2001年的6520吨/日增加了14倍多。这说明焚烧技术在中国垃圾处理的份量越来越重。一、新标准修订过程及背景目前国内、欧盟垃圾电厂情况一、新标准修订过程及背景二、新标准主要修订内容1.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a.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破碎、处理过的医废纳入本标准;b.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启动、停炉、故障或事故(非正常工况)等时段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c.提高了生活垃圾焚烧厂排放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二、新标准主要修订内容主要不同点不同点类别现行标准新修订标准入炉废物要求危险废物不得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参照本标准执行;禁止将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危险废物在垃圾焚烧厂处置。技术要求一氧化碳作为污染物指标一氧化碳作为焚烧炉工况正常运行监控指标,并需要连续监测。运行要求末对启动、关闭和事故阶段进行规定对启动、关闭和事故阶段的持续时间、频率、污染控制方法、采纳方法进行了详细要求。颗粒物为80mg/m3为20mg/m3(由于二恶英监测费用很高,很难开展连续监测,所以通过颗粒物间接控制)。二恶英为1.0ngEQ/m3二恶英为0.1ngEQ/m3监测要求NOx,HCl,颗粒物、SO2末要求进行连续监测;监测频次没有要求。NOx,HCl,颗粒物、SO2要求进行连续监测;其他大气污染物包含重金属类项目每季度监测一次,二恶英每年监测一次。选址要求只要求遵守相关原则提出了具体的选址要求排放控制要求二、新标准主要修订内容5.技术要求a.生活垃圾的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b.生活垃圾贮存设施和渗滤液收集设施应采取封闭负压措施,设施内气体应优先通入焚烧炉中进行高温处理,或收集并经除臭处理,达标排放;c.每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必须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d.焚烧处理能力(吨/日)300,焚烧炉烟囱高度不得低于45m,≥300,不得低于60m,具体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如果在烟囱周围200米半径距离内存在建筑物时,烟囱高度应至少高出这一区域内最高建筑物3m以上。处理能力为厂内处理能力总和。e.飞灰(净化系统、烟道、烟囱排出)按危废管理,可自己处置,但转移外委时一定注意控制很严,必须进行处理才能进入填埋场。炉渣(炉床、过热器省煤器排出)收集注意,只强调灼减率。(原标准:焚烧飞灰按危废,尾气净化装置做浸出毒性试验来鉴别是否为飞灰)二、新标准主要修订内容6.入炉废物要求1)、直接进入:a.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或者生活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集的混合生活垃圾;b.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的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为城市生活服务的行业产生的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c.生活垃圾堆肥处理过程中筛分工序产生的筛上物,以及其他生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态残余组分;d.按照HJ/T228、HJ/T229、HJ/T276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2)、不得进入a.危险废物;b.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二、新标准主要修订内容7.运行要求a.焚烧炉在启动时,应先将炉膛内焚烧温度升至大于等于850℃后才能投入生活垃圾(二次风口、中部、上部三个中至少二个断面温度检测停留时间按大于850区域停留时间大于2s)。b.每次故障或者事故持续排放污染物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c.焚烧炉每年启动、停炉过程排放污染物的持续时间以及发生故障或事故排放污染物持续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0小时。(标准考虑了累积影响。二、新标准主要修订内容8.明确适应标准a.生活垃圾焚烧厂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b.飞灰:进入垃圾埋填场执行GB16889,进入水泥窑执行GB30485。c.渗滤液:专门处理执行GB16889((COD:≦100,BOD:≦30)),送污水处理厂处理要满足相应要求二、新标准主要修订内容9.监测要求a.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对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和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的监测应每月至少开展1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其浓度为连续3次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b.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采用随机方式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日常监督性监测,对焚烧炉渣热灼减率与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类污染物和一氧化碳的监测应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原标准未有此部分要求内容)二、新标准主要修订内容10.标准修订前后污染物排放限值及与欧盟2000标准对比(取消烟气黑度、含氧量)新标准执行解读1、从原来的末端控制转向过程控制;2、医疗废物和渗滤液、污泥、一般废物明确可以同时处理;3、即时接受公众监督。新标准还规定,在厂区外应设立公示牌,显示检测数据,即时接受公众的监督。系统应与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原标准未明确公示牌、联网方面的内容;4、新标准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5、环境问题可以得到很好地改善。•谢谢大家!
本文标题: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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