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冶金工业 > 俄罗斯煤炭工业安全、监督和许可经营标准文件
俄罗斯煤炭工业安全、监督和许可经营标准文件(专家组提供资料——第三本)留苏老专家组2011年5月俄罗斯煤矿安全规程,2003年,第十一版俄罗斯国家采矿技术监督局1留苏老专家小组组成芮素生(组长采煤)张声涛(副组长开采)张永成(副组长矿建)仲惟林(三下)张安民(电)吴近仁(在莫斯科采煤)张殿增(选煤)马兰英(露天)沈慧芬(机)专家组根据神华集团国贸公司所提问题的要求,查找并搜集中、俄文有关资料,组织翻译、编辑、整理并提供给国贸公司作为内部资料参阅。具体业务由北京希禾思科技有限公司办理。留苏老专家组俄罗斯国家采矿技术监督局工业安全科技中心系列05煤炭工业安全、监督和许可经营标准文件第十一次出版煤矿安全规程ПБ05-618-032004年俄罗斯煤矿安全规程,2003年,第十一版俄罗斯国家采矿技术监督局1俄罗斯联邦采矿核工业监督局(俄罗斯国家采矿技术监督局)系列05煤炭工业安全、监督和许可经营标准文件第十一次出版煤矿安全规程ПБ05-618-032004俄罗斯煤矿安全规程,2003年,第十一版俄罗斯国家采矿技术监督局2٭责任编辑А.И苏博京(主席),Л.А贝利亚克,И.О卡列京娜,А.И诺夫谢里采夫,С.Н怕多布拉任,Ю.Ф鲁金柯,Ю.П斯莫采契柯夫,В.Д契格林。规程中叙述1在井工采煤时安全进行矿山工程,安全使用矿山设备、运输、电气装置、预防和消灭火灾,以及工业安全的其它问题的要求,包括消灭事故的计划的范例。规程用于井工开采企业的设计、建设、运行、扩展、技改、封存和关闭。规程的制定考虑到俄罗斯联邦法律的新的要求,包括工业安全方面。С.М巴拉诺夫,В.Н克斯捷伦克,А.М莫列夫,С.Р诺基赫,Г.А帕斯涅珂夫,А.А特鲁比金,Л.А丘巴罗夫,С.З什库金斗参与了煤矿安全h规程的制定。在公开发布后,现有规程已投入使用,煤矿安全规程(РД05-94-95)矿山技术监督局03年7月30日颁布的168号命令已失效。俄罗斯煤矿安全规程,2003年,第十一版俄罗斯国家采矿技术监督局3内容1.基本要求1.1总则1.2对文件的要求1.3事故预防保护1.4对设备、材料、工艺和软件的要求1.5作业人员基本职责2.实施采矿作业2.1矿山巷道出口设施2.2矿山巷道的掘进和支护2.3回采作业2.4针对水力开采的补充要求2.5针对有煤、岩石和瓦斯突出危险煤层和有冲击地压倾向煤层开采的补充要求2.6巷道维护和修理2.7人员和物体掉入巷道的预防2.8矿井和巷道报废3.井下巷道通风和煤尘瓦斯管理制度3.1基本要求3.2对有瓦斯危险矿井的补充要求3.3煤尘治理3.4矿井大气状况监测4.矿井运输和提升4.1矿山巷道内人员和材料的移动和运输4.2矿井运输工具4.3矿井提升设备4.4矿井运输和提升的信号和通讯4.5矿用钢丝绳5.电工设备5.1基本要求5.2电气设备的使用范围和条件5.3电线5.4电动机器和装置5.5电动机器和变电站洞室5.6空压设备和供风管路5.7电缆、电机和变压器保护5.8作业区段供电和设备控制俄罗斯煤矿安全规程,2003年,第十一版俄罗斯国家采矿技术监督局45.9通讯和信号5.10接地5.11矿井照明5.12监督检查6.火灾安全和防火保护6.1基本要求6.2井下煤炭自燃火灾预防6.3外因火灾预防6.4井下火灾灭除6.5将火灾转为熄灭等级和已熄灭火灾区段的开封6.6火灾区段区域作业的实施7.作业巷道防淹7.1排水7.2从被淹巷道和有水项目透水和瓦斯涌出预防7.3粘土和泥浆涌入生产矿山巷道的预防俄罗斯煤矿安全规程,2003年,第十一版俄罗斯国家采矿技术监督局103年6月5日俄罗斯国家采矿技术监督局决议批准№5003年6月19日俄罗斯联邦司法部登记登记号码№4737煤矿安全规程ПБ05-618-031.基本要求1.1总则1.本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根据97年7月21日№116-Ф3《危险生产项目工业安全法》(俄罗斯联邦法律会议,1997,№30第3588页)和01年12月3日经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批准的联邦采矿和工业监督条例№841(俄罗斯联邦法律会议,2001,№50,第4742页)制定的。其它的煤矿工业安全标准-方法文件根据本安全规程要求按照俄罗斯国家采矿技术监督局规定的程序进行制订。2.规程适用于进行煤矿经营的活动的各种组织权属和所有制方式单位,并且对从事煤矿设计、建设和运营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置的结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和修理的工程技术人员、监督检验机构、事故救护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与煤矿参观访问有关的其它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都是强制性的。3.工人和服务人员必须遵守根据本安全规程要求制定的劳动保护规程和所确定的作业施工、设备安全运行和煤矿采矿巷道、生产空间、建筑场地行为规范规则。4.煤矿是危险生产项目,必须按照99年6月3日俄罗斯国家矿山技术监督局批准、由俄罗斯司法部99年7月5日备案的决议在危险生产项目国家登记局按照项目备案规定程序在国家危险生产项目登记局进行备案。决议号为№39,备案号为№1822。5.进行经营的单位必须有资格证,资格证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6.具有经俄罗斯国家采矿技术监督局或其地区机构批准的设计文件工业安全认证肯定行认证结论是做出煤矿开始建设、扩建、改建、技术更新、关闭的强制性性条件之一。7.不允许与设计文件有偏差,对设计文件的修改必须按照俄罗斯国家采矿技术监督局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业安全认证。8.作业矿井危险生产项目的投产,以及在采用新工艺和新装置时必须由委员会在煤矿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俄罗斯煤矿安全规程,2003年,第十一版俄罗斯国家采矿技术监督局29.在危险生产项目投产,以及使用新工艺和技术装置的验收过程中必须对其与技术文件的相符情况、矿井危险生产项目运营、使用新工艺或技术装置、煤矿关闭和事故处理后遗症消除的准备情况进行审查。10从事有用矿物井下开采的单位必须根据99年3月10日经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263(俄罗斯联邦法律会议,1999,№11,第1305页)批准的对危险生产项目工业安全要求执行生产监督组织和实施规程要求组织和实施对工业安全要求遵守情况的生产监督,它是工业安全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生产监督的组织和实施责任由经营单位的所有者和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这些义务的人员承担。11.煤矿应根据俄罗斯国家采矿技术监督局规定的程序组建大气安全区段。12.危险生产项目运营单位必须:根据所确定的要求确保工作人员的配套编制;只允许符合相应级别要求和从事所述工作无医疗禁忌的人员进行工作;保证对工作人员进行工业安全领域的培训和资格认证;拥有规定在危险生产项目实施作业规则的标准资格证书和标准技术文件;根据所规定要求确保拥有所必须的生产过程监控仪器和监控体系;保证按照俄罗斯国家采矿技术监督局规定的程序对建筑物进行工业安全审查,以及对建筑物和技术设施进行诊断、试验和鉴定;防止不相关人员进入危险生产项目;保证履行针对危险物存放的工业安全要求;签署危险生产项目运行时伤害责任险保险合同;及时向俄罗斯国家采矿技术监督局和其地区机构通报事故情况、出现事故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13.在采矿作业项目建设、运营、关闭和清理过程中不允许出现与设计文件有偏差的情况。对设计文件的修改必须经过工业安全审查并与俄罗斯国家采矿技术监督局协商。14.在采矿作业项目上的爆破作业要遵守经01年6月7日俄罗斯司法部备案、备案号为№2743的01年1月30日俄罗斯国家采矿技术监督局决议№3批准的爆破作业统一安全规程。15.作业地点和生产过程必须符合本规程的安全要求。16.在每台矿山运输设备上必须有交接班登记簿,交接班程序由采矿作业项目运营单位确定。登记簿实施的正确性必须由班组技术领导俄罗斯煤矿安全规程,2003年,第十一版俄罗斯国家采矿技术监督局3(工长、区长和其副手)、单位专家在他们光临作业地点时进行系统检查。对每个作业地点的检查每个班由采矿工长进行,一昼夜之内由区长和其副手,在有违反安全规程情况存在时,他们不得允许任何人进行作业。17.对于所有的上岗人员,以及转岗人员必须进行劳动安全方面的指导、完成工作、对受伤人员提供急救的安全方法和验收培训。18.实施煤田井工开采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必须有相应的学历,必须根据经02年5月31日俄罗斯司法部备案、备案号为№3489的经02年4月30日俄罗斯国家采矿技术监督局决议№21批准的俄罗斯国家采矿技术监督局监控下的危险生产项目工业安全领域经营单位员工培训和资格认证方法条例进行培训和资格认证。19.只有有高等和中等学历的人员才能根据经98年3月18日俄罗斯司法部备案、备案号为№1487的经97年11月19日俄罗斯国家采矿技术监督局决议№43批准的俄罗斯国家采矿技术监督局监控下的单位、企业和项目赋予采矿和爆破作业领导权程序条例对煤矿的采矿和爆破作业实施技术领导。20.从事采矿工程的人员必须有与其所完成工作层面相符的专业学历,必须进行作业安全验收培训,必须了解事故报警信号、事故时的行为规则、救助工具的所在位置并会使用、必须有安全实施工艺过程、设备和机械安全服务及使用规程。至少每六个月要对工人进行一次劳动安全指导,一年内至少进行一次职业规程知识考核,考核结果形成备忘录并记入指导登记簿和个人个人登记卡。21.从事复合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复合工种所有项目的劳动安全培训和指导。22.在工作性质发生变化,以及发生不幸、事故或野蛮违反安全规程时要进行计划外指导。不属于煤矿编制,但又必须下井完成生产任务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措施指导并提供个人保护工具。。23.煤矿的运营单位必须根据对每个工作岗位和整个项目的危险评估保障劳动安全条件、组织制定保护措施。24.作业任务书必须以书面方式形成,禁止工作人员自行进行与自己义务无关的工作。禁止派遣人员到违反安全规程的地点作业。25.进行高安全要求的作业必须发放书面的派工-放行单。放行其它单位人员进入项目区域进行作业也要办理派工-放行单。派工-放行单应注明危险因素、确定被许可单位进行作业的区段和项目边界并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俄罗斯煤矿安全规程,2003年,第十一版俄罗斯国家采矿技术监督局426.在作业前每个工作人员必须应对自己作业地点的安全状况进行确认,检查有无安全设施、保护工具、作业所需的机械和工具及其完好状况。在发现违反安全要求时,工作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将情况通报采矿工长、区长、副区长(以下简称当班技术领导)。27.生产矿井(项目)列入与本规程要求相符的矿井(项目)由单位领导层在与俄罗斯国家采矿技术监督局地区机构协商好的期限内进行。在生产矿井(项目)列入与本规程要求相符的矿井(项目)前必须制订并与俄罗斯国家采矿技术监督局地区机构协商保证其安全运行的补充措施。1.2对文件的要求28.煤矿运营单位的活动应根据工业安全标准法规和标准技术文件进行,煤矿作业应根据设计、说明书和示意图实施。29.危险生产项目的运营单位应有所必需的确定在事故状态下和进行修理作业时安全实施生产过程、人员行为的标准技术文件和生产文件。作业文件重新审核至少每三年一次,并且在作为该文件基础的标准文件修改后,以及根据事故和不幸事件调查委员会结论对技术文件重新审核。30.所制订的工艺规程、说明书和其它内容包括工业安全、工艺过程实施、矿山设备技术服务和修理要求的作业文件由单位技术领导批准。31.在单位、开发商和制造商开发新的工艺过程和技术设备时应制定保证安全实施工艺过程和使用技术设备的临时规程。临时规程必须经工业安全认证并使用期不超过一年。32.针对开始投入使用并在投产调试作业期间工艺过程和技术设备要制定由单位技术领导批准的防爆安全保障措施。33.每个煤矿都必须有经过批准的设计预算、地质测量、生产技术、卫生和统计监控文件,以及地面位置平面图并注明授权开采矿产范围内所有项目和设施,特别是可能出现采矿作业危险的项目。各类技术文件按部门确定保存期限并必须在扉页上将其注明。34.采矿作业推进日程(远景和日常)计划根据俄罗斯国家采矿技术监督局规定的程序制定并获得批准。在未对技术文件是否与工业安全标准法规相符进行提前认证的情况下严禁建设生产项目(改建、
本文标题:俄罗斯煤炭工业安全、监督和许可经营标准文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1988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