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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级)政务公开资料汇编单位:济宁市建设委员会地址:济宁市红星东路40号资料汇编人:冯元栋、王力联系电话:0537--2314600(单位盖章)二○○四年十一月四日附件1:行政审批事项表(一)单位:济宁市建设委员会邮编:272017审批事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部门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申报材料1、已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折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十五日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事电话监督电话2317425备注行政审批事项表(二)单位:济宁市建设委员会邮编:272017审批事项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部门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申报材料1、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41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审批程序1、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市城建开发中心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心审查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并到工程施工现场查看;3、对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6条。审批时限10日内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事电话监督电话备注行政审批事项表(三)单位:济宁市建设委员会邮编:272017审批事项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定审批部门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申报材料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专业资格证书;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审批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5条审批程序1、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市城建开发中心备案后并正式申报办理物业管理资质;2、市城建开发中心审查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必要时到公司现场查看;3、对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下达物业管理资质等级批准文件,并报省建设厅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审批时限20日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事电话监督电话备注行政审批事项表(四)单位:济宁市建设委员会邮编:272017审批事项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审批部门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申报材料1、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4、有安全评估报告;5、有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6、有管线架设设计图纸;7、有桥梁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批程序审批时限20日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事电话监督电话备注行政审批事项表(五)单位:济宁市建设委员会邮编:272017审批事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行驶许可审批部门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申报材料审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8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20日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事电话监督电话备注行政审批事项表(六)单位:济宁市建设委员会邮编:272017审批事项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与城市道路管线的连接审批部门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申报材料审批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16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事电话监督电话备注行政审批事项表(七)单位:济宁市建设委员会邮编:272017审批事项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部门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申报材料审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1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20日收费标准0.3-0.1元平方米.昼夜收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鲁价涉(1994)185号办事电话监督电话备注行政审批事项表(八)单位:济宁市建设委员会邮编;272017审批事项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审批部门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申报材料审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3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20日收费标准修复成本收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办事电话监督电话备注行政审批事项表(九)单位:济宁市建设委员会邮编:272017审批事项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审批部门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审批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30日收费标准4.2元/平方米收费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鲁价费(2001)301号办事电话监督电话备注行政审批事项表(十)单位:济宁市建设委员会邮编:272017审批事项城市公共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部门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申报材料审批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11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20收费标准无收费依据无办事电话监督电话备注行政审批事项表(十一)单位:济宁市建设委员会邮编:272017审批事项三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认定审批部门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申报材料1、具有4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经历。近三年承担过面积为10000平方米以上综合性工程施工,或具有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2、企业经理具有4年以上园林经营管理工作的能力,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不少于1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3人,建筑师1名,企业主要技术工种全部持有中级岗位合格证书;4、企业专业技术工种应包括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瓦工、木工、假山工、水景工、电工等,三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5、企业技术设备拥有修剪车、挖掘车、打坑机、工种工程膜具、膜板、绘图仪、微机等;6、企业固定资产原产值和流动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年总产值在100万元以上。审批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16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20日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事电话监督电话备注行政审批事项表(十二)单位:济宁市建设委员会邮编:272017审批事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审批部门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申报材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布局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4、专家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批程序审批时限20日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事电话监督电话备注行政审批事项表(十三)单位:济宁市建设委员会邮编:272017审批事项城市公交线路的新开、变更许可审批部门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申报材料审批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7、27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20日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事电话监督电话备注行政审批事项表(十四)单位:济宁市建设委员会邮编:272017审批事项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部门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申报材料1、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2、有4名以上的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4、有必要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审批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37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7条审批程序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审批时限20天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事电话监督电话备注行政审批事项表(十五)单位:济宁市建设委员会邮编:272017审批事项燃气经营许可及燃气供应许可审批部门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申报材料1、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3、有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4、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5、有具备相就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7、有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内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报供应许可证。依照前项规定设立的燃气供应站应当具备上述第2、4、5、6、7、8项规定的条件。审批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16、17条审批程序(一)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首先向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初审决定,报济宁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属省批企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予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二)燃气供应许可证: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和工业企业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济宁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审批时限20天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事电话监督电话备注行政审批事项表(十六)单位:济宁市建设委员会邮编:272017审批事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审批部门济宁市建设委员会申报材料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条件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使及装卸记录仪;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使及装卸记录仪;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使证;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审批条件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得到规划许可文件;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生活垃圾处理配备沼气监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
本文标题:济宁建设委员会公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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