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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法概述合同订立合同的履行、变更与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我国于1999年3月颁布了统一的合同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我国,合同法是适用于合同的最重要的法律。西方国家的合同法英美法系由为数很多的判例和一些制定法组成的汇编。主要是判例法,合同法的许多基本原则须按照判例所确定的规则来处理。大陆法系将合同法律规范与有关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规范合并在一起,称为债权法。(德国、法国等)第一节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概念合同的分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同的概念《合同法》中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定义: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依法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第一节合同法概述国际合同的定义国际合同是指不同国家的政府、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之间关于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的协议。第一节合同法概述合同的分类从法理角度进行分类: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非要物合同和要物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当事人中一方享有权利不负担义务,另一方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又称为非要物合同和要物合同,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划分的。两者的生效要件不同:诺成性合同:以双方约定的生效时间生效。实践性合同:在交付标的物前,合同不生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例如:贷款合同:实践性合同,只有银行向贷款人支付了贷款后,合同才生效。施工合同:诺成性合同,一旦合同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在合同上签字后,合同就告成立。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划分的。要式合同,如果缺乏形式要件,则合同不能成立和生效。不要式合同,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例如:为担保借款合同而订立的抵押合同,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抵押合同为从合同。一旦借款合同执行完毕,抵押合同自然消灭。合同的分类合同法中对合同的分类:列名合同买卖合同为了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如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供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财产的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特殊的租赁形式。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设备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再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合同的分类合同法中对合同的分类:承揽合同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承揽工作包括:加工、定作、维修、测试、检验等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按运输方式分:公路运输、水上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合同等。技术合同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订立的合同。保管合同保管人和寄存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的分类合同法中对合同的分类:仓储合同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保管人存储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委托人和行纪人就行纪事务签订的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一般为购销、寄售等),委托人支付报酬。居间合同就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及相关事务签订的合同。合同主体是委托人和居间人。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国际合同的分类主要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运输合同,国际保险合同,国际结算与信贷合同,国际招标与投标合同,国际劳务输出合同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签订、执行、解释和争执解决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所谓平等,不是经济地位上的平等,也非经济实力的平等,而是法律地位的平等。自愿原则当事人有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自由;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另一方的自由;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形式的自由。合同的自愿原则,并非完全不受限制,它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例如:建设工程有关的合同,设计、施工的质量与安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因为这些合同涉及广泛的社会利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关系得以维持的基本要求;(1)合同权利人应当正当地行使权利,不得滥用。(2)合同义务人应积极地履行义务。(3)合同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过程中禁止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诚实信用原则具体体现在合同签订、履行以及终止后的全过程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例题:某施工企业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办公大楼的施工,双方签订合同后即使建立了()关系A.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的监督B.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的领导C.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的管理D.主管部门与施工单位平等的合同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同的形式:缔约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表现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合同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合同。特点:简便易行,但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对于不能及时结清的合同或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这种形式。书面合同其他形式口头、书面形式以外的合同形式。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同的内容: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同种类的合同其内容不一,繁简程度差别很大。包括:(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合同标的:可分为实物、行为(如工程承包)、服务性工作(如劳务、加工)、智力成果等。(3)标的的数量和质量;(4)合同价款或酬金;(5)合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执的方法。合同的基本条款合同的一般条款(必备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标的的种类、范围、数量、质量、技术标准条款违约责任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选用条款合同转让条款风险承担界限条款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效力保险条款担保条款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返回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合同合同的法律效力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合同成立的要件当事人应通过要约与承诺达成协议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对价(约因)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对价(约因)有价值的约因是由契约当事人各方,为迫使对方实现其行为或履行其诺言作出许诺的行为或牺牲,或只为购买或换取对方许诺而支付的代价。合同成立的要件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愿望和建议。提出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投标人投交投标书)要约的要件要约人必须向受要约人提出愿与其订立合同的愿望和建议。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肯定,表明只要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接受要约的法律约束力。要约的生效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要约有效期内,要约人不得随便反悔(撤回)。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后即失效。要约可以撤销。撤销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对撤销要约严格加以限制,因为这会直接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在以下情况下,要约不能撤销:(1)要约人规定了承诺期限,或有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合同的履行作了准备工作,如果要约撤销,受要约人就会受到损失。在如下情况下要约无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在承诺期限内,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邀请,要约引诱,行为人邀请他人向其提出要约。招标投标: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案例某建筑公司因急需钢筋,向当地A和B两家供应商发出函电。其中说明:我公司急需20mm的螺纹钢筋200吨,如贵处有货,请速复电,我公司原派人前往购买“。两家供应商收到函电后,都做了回复,并且A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人送去100吨钢筋。该建筑公司收到两家的函电后,对B的钢筋质量和报价比较满意,随即向B发出函电,称:愿意购买200吨,请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由于在A的钢筋到达前,B回电称已经发货。因此,A的钢筋到达后,建筑公司不能接受A送来的钢筋,A认为建筑公司违约,协商不成,将其告上法院。合同成立的要件承诺即接受要约,是受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完全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就告成立。(业主中标通知)承诺的要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做出,任何第三者的“承诺”无效。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人按照要约指定的方式,无条件地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则要约失效。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并符合要约所规定的其他各种要求。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撤回承诺必须在生效以前才能撤回,撤回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承诺不能撤回。承诺的生效到达原则:要约人收到承诺时。投邮原则:受要约人将信件投邮时生效。承诺的方式承诺一般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新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有关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等的变更),或超过规定的承诺期限才作出承诺,都不能视为对原要约的承诺,而作为受要约人提出的“新要约”。要约的失效(消灭)要约所规定的承诺期限已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或虽未规定承诺期限,但已超过合理时间或超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的期限。受要约人承诺前,得到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受要约人拒绝接受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提出实质性的变更(反要约)。要约人或受要约人一方死亡。例题1.要约相对人对要约主要条款部分同意,部分作出变更的答复文件,可视为()A.承诺B.部分承诺C.新要约D.拒绝2.属于法律行为的要约发出后,则对()具有法律约束力。A.要约人B.受要约人C.合同担保人D.要约人和受要约人3.要约人从自身利益考虑希望使要约撤回,合同法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A.应在要约到达对方之前到达受要约人B.应在对方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C.应在对方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D.不受时间限制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当事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专家学者等就某一种或某一类合同所制订的具有各种必要条款的合同文本样式。由制订者根据长期实践,反复优选,统一制订,具有指导性、内容完备性等特点。比较全面、公平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格式条款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相对人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接受。广泛应用于交通、银行、医院、水电等行业。格式条款中,如果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效力返回有效合同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特殊情况:(1)按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有些合同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2)当事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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