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5章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第五章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第一节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第二节合议制度第三节回避制度第四节公开审判制度第五节两审终审制度一、概念界定二、基本制度VS基本原则第一节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一、概念界定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裁判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对审判程序起基础、关键性作用的程序规则。规范依据: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二、基本制度VS基本原则1、具体性、明确性VS抽象性、概括性;2、微观操作性VS宏观指导性;3、主要作用于民事审判程序(狭义民事诉讼程序)VS作用于广义民事诉讼程序。一、审判组织二、合议制度三、合议庭的组成四、合议庭的活动原则第二节合议制度一、审判组织界定:审判组织,是针对具体民事案件行使民事审判权审判人员的组织形式。审判组织有两种形式:(法律依据)1、独任制2、合议制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二、合议制度界定:之所以将合议制度作为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就是因为它的应用范围要大大的广于独任制,除非法律明文规定,一律采用合议制。独任制适用范围:独任制适用范围:三个组成部分1、简易程序:依据:《民诉法》第40条第2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A、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B、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a、事实清楚;b、权利义务关系明确;c、争议不大。独任制适用范围:三个组成部分2、大部分特别程序案件:依据:《民诉法》第161条:“依本章(第15章特别程序)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160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有关规定。”3、“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催告阶段。三、合议庭的组成组成形式:1、全部由审判员组成2、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审判长:《民事诉讼法》第42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具体情况:具体情况:1、一审程序中:A、单数;B、审判员或审判员+人民陪审员。2、上诉审程序:A、单数;B、只能是审判员。3、再审程序:A、原一审;B、原二审或提审的。四、合议庭的活动原则1、合议庭成员地位平等;2、少数服从多数,审判长享有最终确定权;3、少数意见要如实记入合议庭评议笔录;4、审判长对外代表整个合议庭,并组织管理合议庭内部事务。一、界定二、回避制度的内容(一)适用范围(二)回避的条件(三)回避方式(四)回避程序第三节回避制度一、界定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诉讼程序的制度。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5~48条)(一)适用范围规范依据:第一:审判人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第二: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第三:执行人员:参照适用有关审判人员的回避的规定。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规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1月31日)第9条:“……执行员在执行过程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二)回避的条件1、《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二)回避的条件2、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31日印发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简称《回避规定》):第1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二)回避的条件(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2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二)回避的条件(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二)回避的条件第3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三)回避方式1、自行回避:回避主体自行主动要求回避;2、申请回避:当事人、其法定诉讼代理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要求回避主体回避。(四)回避程序1、提出回避请求的时间:2、回避请求的决定程序:3、回避决定的复议程序:4、回避决定的程序效力:1、提出回避请求的时间:A、“自行回避”:应在知晓回避原因后提出;B、“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回避申请,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原因如果是在审理开始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2、回避请求的决定程序:人民法院对回避请求应当在提出后的3日内作出决定:A、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B、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C、担任审判长的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问题:执行人员的回避由谁决定?3、回避决定的复议程序:回避申请人对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作出决定的同时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复议提出后的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问题:是否应当赋予回避主体以复议申请权?4、回避决定的程序效力:第一: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暂停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第二:决定回避后,退出案件审理工作;第三:决定不予回避,申请人提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不停止参与案件的审理工作。一、界定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一)审理程序的公开(二)裁判结论的公开(三)证据判断和事实认定结论公开三、违反公开审判制度的程序后果第四节公开审判制度一、界定公开审判制度是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议庭评议阶段之外的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民事诉讼裁判结果,及程序中所涉及的证据判断和事实认定结论均应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公开”的含义:两个层次1、对参与诉讼程序的主体的公开;2、对社会公众的公开。(一)审理程序的公开实质目标:具体要求:例外情形:实质目标:1、确保程序主体对审理程序的充分参与;2、确保审理程序对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渠道。具体要求:第一:开庭前的通知和公告:《民事诉讼法》第122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第二:庭审前当事人双方均有权了解已经提交法院的所有诉讼资料: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等;第三:当事人双方均有充分参与庭审过程的能力:即,赋予双方当事人以充分的程序参与机会,使之能充分的行使当庭举证、质证、辩论,甚至当庭接受裁判的权利;具体要求:第四: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审判过程向群众、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允许电视直播或转播,及其他媒体渠道的信息介入;第五: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双方有权阅读庭审笔录、查询全面的案卷记录。例外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第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思考:个人隐私的范围有多大?第三: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二)裁判结论的公开《民事诉讼法》第134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要求:第一:开庭时公开宣告判决;第二:作出判决后予以公告。(三)证据判断和事实认定结论公开要求:例外:要求:1、在开庭审理程序中:承审法官应根据程序进程,及时、逐步地公布自己对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证明力的判断结论,以及对相关案件事实的认定结论;2、裁判文书中:应概括、综合、全面地表述承审法官对证据材料的判断结论,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结论。例外:《民事诉讼法》第66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三、违反公开审判制度的程序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1999年3月8日):第7条:“凡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上述发回重审或者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审理。”一、界定二、两审终审制度的内容(一)基本内容(二)例外情况三、发展进程第五节两审终审制度一、界定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最多能获得两个级别人民法院的两次审理,而一旦经过两个级别的审判程序,其诉讼程序就必然终结的制度。(一)基本内容第一:民事案件首先进入低级别法院的一审程序;第二:对一审程序产生的一审终局裁判,当事人可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别法院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上诉审)程序;第三:二审程序产生的终局裁判,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允许当事人再次上诉。(二)例外情况第一:法定上诉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一审裁判即生效,诉讼程序终结;第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允许当事人上诉;第三:非讼程序、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非讼程序:特别程序:非讼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164~165)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166~169)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170~173)认定财产无主案件:(174~176)三、发展进程第一阶段:中华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建国初期(1954年以前):三审终审制;第二阶段: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1982年《民诉法(试行)》、1991年《民诉法》:逐步确立、完善了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第三阶段:正在谋划中的“民事诉讼法修订”:有一种建立“有限的三审终审制”的主张。
本文标题:第5章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20229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