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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鲁安监发[2009]13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安监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于2009年6月8日正式颁布实施,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做好学习宣传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安监局2004年11月2日印发的《山东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同时废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山东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职责分工、颁发范围、对象及相关概念(一)职责分工省安监局负责中央驻鲁、省管企业(含分公司、子公司及所属生产作业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委托设区的市安监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驻鲁、省管企业(含分公司、子公司及所属生产作业单位)之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二)颁发范围和对象1、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及其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分公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向非煤矿山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只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2、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中央管理的企业总部在我省境内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设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地方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3、地质勘探单位。向最下级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4、采掘施工企业。向取得《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相关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5、尾矿库。向尾矿库所属企业及独立选厂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6、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盐场、砖瓦粘土开采企业。向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相关概念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非煤矿矿山企业独立生产系统,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采掘生产系统及通风、运输(提升)、供配电、防排水等辅助系统的作业单位。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二、申请中央驻鲁、省管非煤矿矿山企业(含分公司、子公司及所属生产作业单位)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向设区的市安监局提出申请。企业提出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除应当提交以上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三、受理、审核和颁发(一)受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二)审核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依照《实施办法》规定,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设区的市安监局对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按照《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有关问题说明》(鲁安监函字[2006]82号)的规定,向省安监局报送《许可证用印审批表》,省安监局在收到《许可证用印审批表》1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用印的决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45天之内。(三)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自决定(用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延期和变更(一)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延期申请书;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3、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相应文件、资料。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其结论须明确符合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时间应在提出延期申请前6个月内。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取得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延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决定准予延期的,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不准予延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直接延期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4、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办理直接延期的,应提交下列资料:1、延期申请书;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3、申请前6个月内获得安全标准化二级及以上的证明材料;4、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的报告,主要包括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5、中央驻鲁和省属企业由设区的市安监局出具接受日常监督检查及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证明材料,其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出具。(三)变更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1、变更单位名称的;2、变更主要负责人的;3、变更单位地址的;4、变更经济类型的;5、变更许可范围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变更申请书;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省安监局和设区的市安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五、监督管理(一)档案和信息管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和信息管理制度。省安监局负责中央驻鲁、省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档案管理;设区的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档案管理。设区的市安监局在向省安监局报送《许可证用印审批表》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次用印审批发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信息录入到全国统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否则不予用印。(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和注销设区的市安监局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撤销或注销条件的,应当向省安监局行文请示,待批复后,予以撤销或注销,并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之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被暂扣后5日内,应当向当地安监部门或原发证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待采矿许可证重新取得后,再向当地安监部门或原发证机关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被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应当向当地安监部门或原发证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六、其他(一)关于电厂灰渣库发证《实施办法》规定,电厂灰渣库不包括在尾矿库发证范围之内,故不再对电场灰渣库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电厂灰渣库,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收回并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今后,电厂灰渣库不再列入非煤矿矿山监管范围。(二)关于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实施办法》中规定采掘施工企业提交的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是指建设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及相关矿山工程施工资质。采掘施工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提交以上资质。对未取得以上资质且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掘施工企业,应于2010年6月底前向建设部门申请颁发《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及相关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并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复印件,对在2010年6月底前未提交的,将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关于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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