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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第10章 产品质量法
第十一章产品质量法学习目标知识结构主要内容本章小结了解产品的概念及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制度理解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义务及瑕疵给付责任的构成掌握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及其责任的实现能应用产品质量法的基本理论明确如何对产品质量的监督能处理涉及到产品责任的现实问题第二节生产者及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第三节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二、产品质量的监督一、产品质量及其立法一、产品质量及其立法(一)产品产品是指由生产者生产出来经流通环节进入消费领域的物,泛指一切与自然物相对的劳动生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国外关于产品概念的界定欧共体的产品责任指令规定,产品指一切动产,即使被组装货安装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中的动产业包括在内,但农业原产品和猎物除外。美国则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以产品是否投入流通来确定产品责任法中产品的范围。《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规定,产品是指真正有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体或者作为部件、零件交付的物品。因此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不仅包括工业产品,而且包括农业产品(不论加工与否)。(二)产品质量立法概述产品质量法,使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进行修改。与其他国家的立法相比,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有着较大的特点,就是把产品责任问题与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一并立法,而其他国家的立法大都局限于产品责任方面的立法。围绕《产品质量法》,现已形成了较为严密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产品责任法的立法趋势前资本主义社会,农业经济时代主要靠自给自足,商品经济不发达,商品结构较简单,科技含量较低。买主只需通过经验就可以对产品的质量做出判断。法律确立了买主当心的思想,要求买主在交易时尽到较大程度的注意,法律的重心在于保护卖主。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买主与卖主之间的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卖主的势力更为强大。买主与卖主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买主沦为弱势群体。法律的价值取向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由原来的买主当心转为卖主当心,随之产品责任的问题便产生出来。二、产品质量的监督(一)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1.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确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一)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产品质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其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行使职权。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规定的职权。(二)产品质量监督的具体制度1.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强制性标准的制度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4.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第二节生产者及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产品质量的保证义务《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二)产品标识方面的义务《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由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说明。(三)产品包装上的义务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表明储运注意事项。(四)产品生产的禁止性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符合《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在标识上的有关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者销售产品时,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节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二、产品责任一、产品质量法上的瑕疵给付责任一、产品质量法上的瑕疵给付责任(一)瑕疵给付责任的概念瑕疵给付属于债的不适当履行之范畴,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因履行有瑕疵,以致减少或丧失该履行本身的价值或效用,其所侵害的是债权人对于正确履行所能取得的利益,即履行利益。瑕疵给付责任的立法体例围绕着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不合格,存在着两种立法体例:一是按照罗马法的模式,确认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但在违约形态中,不承认不适当履行,亦不存在不适当履行责任。瑕疵担保的责任形式主要是解除合同或减少价金,买受人只是在例外情况下才可请求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二是确认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负有明示和默示的担保义务,但在出卖人违反义务、交付有瑕疵和缺陷的产品时,则按违约行为对待,买受人可获得各种违约的救济。(二)瑕疵给付责任的构成要件1.售出的产品具有瑕疵衡量标的物是否具有瑕疵有两种标准,即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瑕疵采取客观标准。2.标的物瑕疵须于销售标的物危险移转于消费者时就已经存在,该瑕疵的形成时间应与买卖合同成立时间无关。3.消费者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三)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见图11-1)。图11-1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关于瑕疵给付责任法律效力的立法德国法——没有规定买受人的瑕疵修补请求权,买受人可以就解除契约和减少价金择一行使。法国法——规定在出卖人负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有解除契约或价金减额请求权。日本法——规定在出卖人应负瑕疵担保责任时,若瑕疵经修补能达到契约目的的,买受人仅能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得解除契约。英国法——规定买主一旦接受了货物,则仅有价金减额及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解除契约;美国法——除规定价金减额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外,还承认买主可解除契约。(四)瑕疵给付中的责任分担1.权利主体我国《产品质量法》采用了“购买产品的消费者”。对在采取补正措施和退货的情况下,持信誉卡或能够证明自己为买主的人就应该认定为是权利主体。在赔偿损失的状态下,因果关系的确定至为关键,凡能证明因果关系成立者,应为权利主体。(四)瑕疵给付中的责任分担2.义务主体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是瑕疵给付状态下的义务主体。在权利主体追究销售者责任时,只须由权利人举证瑕疵的存在即可,销售者则不得以瑕疵是生产者或者供货者造成作为抗辩事由。销售者按照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二、产品责任(一)产品责任的概念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缺陷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时,生产或出售这一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及有关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正确理解这一概念必须把握四点(见图11-2):图11-2产品责任的要点(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包括两个层面的问题(见图11-3)。图11-3产品责任包括两个层面的问题《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与销售者对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权利人承担的产品责任应该是,严格而且连带的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云某怎样才能获得赔偿?2004年10月,某市云某从该市阳光大厦,以500元买了一只由光华铝制品厂生产的高压锅,11月底,该高压锅在正常使用的过程中发生爆炸,严重烫伤了云某、其妻和女儿3人,3人住院期间共花费医药费12000元,此次高压锅爆炸原因是高压锅自身质量问题所致。问:云某怎样才能获得赔偿?分析:该实例属于产品责任问题,云某及其家人的损害是由于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因此云某既可以追究阳光大厦的责任,也可以追究光华铝制品厂的责任。严格责任不是绝对责任,在责任归结的过程中仍然有免责事由的存在。《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了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三)产品责任的追究关于产品责任的赔偿数额针对产品责任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大都规定赔偿额度的限制。《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财产所受损害不得低于5000欧洲货币单位;英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财产损害造成的可索赔的最低赔偿额为275英镑。《德国新产品责任法》规定,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的最高额为1.6亿德国马克。我国《产品质量法》对此没有做出规定。产品质量是市场经济中的宏观性问题,也涉及到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在现代社会中地位该如何安排的大问题。本章对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的监督、生产者及销售者的权利义务、产品责任等问题进行了系统地阐述,但是消费者利益维护是产品质量法的基本价值追求。
本文标题:第10章 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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