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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证券账户、存管和登记证券账户、存管和登记第一节:证券账户第二节:证券托管、存管第三节:交易席位和交易单元第一节:证券账户一、证券账户概述证券账户含义开户机构二、证券账户种类按照交易场所划分按交易对象划分三、证券账户开立原则合法性真实性四、个人账户开户要求五、机构账户开户要求一、证券账户概述证券账户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目前,我国证券账户的种类,一是按照交易场所划分,二是按照账户用途划分。开立证券账户应坚持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原则。另外,自然人、法人和境外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符合一定的要求。证券账户管理还包括证券账户挂失、补办和查询。第一节:证券账户二、证券帐户的种类目前,我国证券账户的种类,一是按照交易场所划分,二是按照账户用途划分证券账户交易场所上深账户账户用途1、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A股账户,境内投资者买卖人民币普通股、债券、基金)2、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B股账户,境内外投资者买卖人民币特种股票)3、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账户、买卖上市基金的专用账户)4、股份转让账户第一节证券帐户1、不得开立股票账户的有:证券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证券业从业人员2、未成年人未经法定监护人的代理或允许3、未经授权代理法人开户者4、其他法规规定不得拥有证券或参与证券交易的自然人不得开户第一节证券帐户三、开立证券帐户的基本原则1、基本原则合法性真实性(资料真实)第一节证券帐户四-五、开立证券帐户的要求开户流程和规定境内自然人境内法人境外投资者特殊法人机构开户代理机构受理中国结算公司受理先B股资金账户再B股账户证券、信托、保险、基金、社保、QFII、外国战略投资者第二节证券托管与存管(一)证券托管与存管的定义1.证券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2.证券存管:指证券公司进而将投资者交给其持有的证券以及自身持有的证券统一送交给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第二节证券托管与存管(二)我国目前证券托管制度证券托管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1998年4月1日起,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投资者与某一证券营业部签定协议后,指定该机构为自己买卖证券的惟一交易点。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第二节证券托管与存管二、证券托管与存管(二)我国目前证券托管制度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是和指定交易相联系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指定交易是指,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某一交易参与人,作为其证券交易的唯一受托人,并由该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特定的参与者业务交易单元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的制度。第二节证券托管与存管二、证券托管与存管(二)我国目前证券托管制度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的登记手续和确认程序为:(1)投资者向已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参与人的证券公司提出申请,经证券公司同意后,双方签署《指定交易协议书》;(2)证券公司按协议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申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指令;(3)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接受申报,经交易所交易系统确认后即时生效。已选择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有权根据需要变更指定交易。但当日有交易申报、有新股申购的,不得申报撤销指定交易。第二节证券托管与存管(二)我国目前证券托管制度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拟持有和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投资者,在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买入证券成功后,与该证券经营机构的托管关系即建立。这一制度可概括为: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深圳市场投资者的证券托管是自动实现的;投资者在任一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这些证券就自动托管在该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可以利用同一证券账户在国内任一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投资者要卖出证券必须到证券托管营业部方能进行(在哪里买入就在哪里卖出);投资者也可以将其托管证券从一个证券营业部转移到另一个证券营业部托管,称为“证券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第二节证券托管与存管(二)我国目前证券托管制度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投资者办理证券转托管时,转出证券营业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在交易时间内申报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撤单。每个交易日下午收市后,转出和转入方证券营业部接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传回的转托管数据,据此调整相应证券明细数据。自T+1起,投资者可以通过转入方营业部申请卖出。第三节证券登记一、证券登记概念1、证券登记含义2、证券登记规则二、证券登记的种类1、初始登记2、变更登记3、退出登记第三节证券登记一、证券登记概述(熟悉)证券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发行人建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的行为。证券登记具有确定或变更证券持有人及其权利的法律效力,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过户的关键所在。目前,中国结算公司办理证券登记业务的主要依据是2006年7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布的《证券登记规则》以及2010年4月7日修订发布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服务业务指引》。二、证券登记的种类(熟悉)证券登记按证券种类可以划分为股份登记、基金登记、债券登记、权证登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等;按性质可以划分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等。1.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前,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并将证券记录到投资者证券账户中。按照证券类别和发行情况,可以对证券初始登记进一步划分为股份初始登记、基金募集登记、债券发行登记、权证发行登记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发行登记。二、证券登记的种类(熟悉)证券登记按证券种类可以划分为股份登记、基金登记、债券登记、权证登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等;按性质可以划分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等。1.初始登记①股份初始登记。股份登记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登记、增发新股登记、送股(或转增股本)登记和配股登记等。a.在现阶段采用网上定价公开发行方式的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后,主承销商根据股票发行公告的有关规定确定认购股数,然后由中国结算公司在发行结束后根据成交记录或配售结果自动完成新股的股份登记。b.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发行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发行登记,对网上和网下发行的结果加以确认。c.对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份登记,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红利分配方案决议确定的送股比例或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按照股东数据库中股东的持股数,主动为其增加股数,从而自动完成送股(转增股)的股份登记手续。d.根据有关规定,证券发行人申请办理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应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供派发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申请、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其他要求的材料。中国结算公司对证券发行人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其申请派发相应股份,于权益登记日登记送股(转增股)。申请送股(转增股)时,上市公司应确保权益登记日不得与配股、增发、扩募等发行行为的权益登记日重合。e.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后,中国结算公司在配股登记日闭市后向各证券营业部传送投资者配股明细数据库。配股股份登记的记录在股票账户的过户记录中逐笔反映。②基金募集登记。证券投资基金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要进行募集登记。③债券发行登记。记账式国债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发行的,中国结算公司根据财政部和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建立证券持有人名册,完成初始登记。记账式国债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分销或在场外合同分销的,中国结算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确认的分销结果,办理记账式初始国债登记。④权证发行登记。权证发行登记参照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登记办理。⑤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发行登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到中国结算公司办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份额上市前的有关登记手续。中国结算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份额有效明细数据办理初始登记。2.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指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执行并确认记名证券过户的行为。变更登记包括证券过户登记和其他变更登记。(1)证券过户登记。按照引发变更登记需求的不同,可以将证券过户登记划分为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过户登记(简称“集中交易过户登记”)和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简称“非交易过户登记”)。非交易过户登记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因股份协议转让、司法扣划、行政划拨、继承、捐赠、财产分割、公司购并、公司回购股份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原因,发生的记名证券在出让人、受让人或账户之间的变更登记。(2)其他变更登记。其他变更登记包括证券司法冻结、质押、权证创设与注销、权证行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或回售、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或赎回等引起的变更登记。3.退出登记中国结算公司在结清与股票发行人的债权债务,或就债权债务问题达成协议后,与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数据资料移交备忘录,将股份持有人名册清单等证券登记相关数据和资料移交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债券提前赎回或到期兑付的,其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业务自动终止,视同债券发行人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第四节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席位和交易单元一、会员制度1、普通会员•会员资格•会员权利•会员义务2、特别会员•会员资格•会员权利•会员义务3、申请与审批4、日常管理5、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第四节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席位和交易单元一、会员制度(掌握)证券公司要成为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并通过规定的申请程序。证券交易所会员可享有某些权利,同时也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会员,证券交易所有权给予某种处分或处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若符合条件,经申请可以成为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一、会员制度(掌握)(一)会员资格(5条)会员资格(人、财、物)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业绩和资本金(有良好信誉、经营业绩和一定规模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会员经费(承认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会员经费)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一、会员制度(掌握)(二)会员权利(6条)和义务(6条)1.会员权利(6项)参加权(大会和证券交易)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议权和表决权监督权(交易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转让权(交易席位)享受服务权一、会员制度(掌握)(二)会员权利(6条)和义务(6条)2.会员义务(6项)守国法,依法经营守交易所的规章,执行交易所的决议派合格代表入场(深交所无此规定)维护合法权益(投资者和交易所的)缴费、提供信息(信息资料、业务报表和账册)接受监督二、交易席位(掌握)1.交易席位的定义交易席位是指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内进行交易的固定位置,其实质还包括了交易资格的含义。2、交易席位的分类a.根据席位的报盘方式,有有形席位和无形席位之分b.根据席位经营的证券种类,有A股席位、B股席位之分c.根据席位使用的业务种类不同,可将证券交易席位分为代理席位和自营席位3、交易席位的管理a.交易席位的权利b.交易席位的转让三、交易单元(掌握)1.交易单元交易单元就是指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设立的、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与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2、交易单元交易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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