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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第1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教师:杨剑E-mail:jyang1030@sohu.com课件邮箱:civilprocedure@yahoo.cn密码:123456民诉法学科概况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律史学部门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环境法学(实体法)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程序法)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学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民事纠纷的概念社会中的纠纷多种多样,但并不是所有纠纷都受到法律调整。民事纠纷,又称为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一种法律纠纷,属于私法上的纠纷。具体地说,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或民事责任为内容的法律纠纷。民事纠纷的主要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纠纷的内容主要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责任的争议。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二、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也就是指缓解、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或制度。从人类社会的历史演进来看,解决冲突方式的演变经历了一个从愚昧、野蛮到相对文明这样一个历史进程。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一)私力救济私力救济,俗称“私了”,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的私人力量来解决纠纷。私力救济的典型方式是自决与和解。1、自决自决,也就是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强行使对方服从。自决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古巴比伦的《汉漠拉比法典》第196条规定:“倘自由民毁损任何自由民之子之眼,则应毁其眼。”第200条规定:“倘自由民击落与之同等之自由民之齿,则应击落其齿”。(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决斗现代国家中在极少数情况下也存在着法律控制下的自决方式。《德国民法典》第859条规定了“占有人的自助”:(1)占有人可以强力防御禁止的擅自行为;(2)以禁止的擅自行为侵夺占有的动产时,占有人可以强力当场追踪向加害人取回其物;(3)以禁止的擅自行为剥夺土地占有人的占有时,占有人可以于剥夺后立即排除加害人而回复占有。2、和解和解,是纠纷双方以相互说服、讨价还价等方法,相互妥协,以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或协议。(二)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它是介于私力与公力救济之间的一种方式。社会救济通常包括两种方式:调解和仲裁。1、调解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包括习惯、道德、法律规范等),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和妥协,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除广泛存在于民间的调解之外,目前我国制度化的调解类型包括:(1)人民调解。由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2)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调解。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消费者协会、妇女协会等。(3)行政调解。行政机关不能以行政强制力强制解决纠纷,而是以中立第三者的身份解决。如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的交警调解。2、仲裁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纠纷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仲裁协议)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纠纷交给中立的民间组织进行审理,并作出约束纠纷双方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机制。(三)公力救济在民事纠纷解决领域,所谓的公力救济主要是指民事诉讼。国家通过立法设立一定的司法机关,辅以一定的人员和设施,依据法律所确定的是非标准以及程序来裁决纠纷,并赋予裁决结果以强制执行力。私力救济与社会救济被称为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外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简称ADR。民事诉讼制度的优劣缺点:1、程序复杂、时间持久、费用高昂;2、具有专门的技术性,不易为一般民众所理解和接受,导致“厌讼”心理;3、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难以适应个案的灵活性,当事人难以维持原有的和睦关系。优点:1、司法裁判具有公开性,正义得以彰显,并且具有示范作用;2、提高并保障纠纷结果的可预见性,较充分地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3、维护了国家法律秩序的统一;4、民事诉讼的国家强制力能使纠纷得到权威性、终局性的解决。第二节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如何理解民事诉讼的概念:1、民事诉讼主要解决的是民事案件;2、民事诉讼的主体是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3、民事诉讼的内容是各民事诉讼主体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主要有以下特点:1、不告不理,也称司法的被动性;2、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性;3、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对抗性;5、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6、解决纠纷的强制性与最终性。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一)概念和特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结合。(二)民事诉讼法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加人。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三)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凡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就称为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1、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2、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一定的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法院的诉讼行为:裁判行为、执行行为、其他行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取效性诉讼行为、与效性诉讼行为;诉讼契约。第三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性质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分为: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公法2、基本法3、程序法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空间效力2、对人的效力3、对事的效力4、时间效力第四节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一、民事诉讼法与宪法二、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一方面,实体法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程序法规定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寻求国家保护的方式。因此,民事诉讼法具有实现实体公正、维持私法秩序的功能。(外在价值、工具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独立价值):1、程序自由价值2、程序公正价值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要求3、程序效益价值程序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冲突与协调:(一)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一致性(二)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冲突1、发现真实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冲突2、发现真实与法官中立之间的冲突3、保护系争内民事权益与保护纠纷外其他权益的冲突(三)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协调
本文标题:第1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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