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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化 > 资源与国际环境法学 第十三章__海洋环境保护
海洋环境保护第一节概述一、海洋环境保护的历史渊源17世纪初,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在他发表于1609年的《海洋自由论》中论证了著名的海洋自由的思想。到18世纪,各国纷纷制定了有关法律,来确定公海自由原则和领海制度,逐步形成了以公海和领海为主要内容的海洋法。从19世纪中叶开始出现的一些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防止海洋污染的国内法律,标志着海洋环境保护开始走上国内立法的轨道。《海洋法公约》是迄今为止影响最大的有关海洋的国际立法,当今国际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工作也主要由其完成。二、海洋环境保护的内涵从海洋生态学的角度来说,海洋环境污染就是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如海洋被玷污、水质被破坏等,也就是海洋的生态平衡被破坏。《海洋法公约》第1条第1款第4项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或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三、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原则1国家对本国海洋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尊重他国主权,不损害他国海洋环境。(二)可持续发展原则•1代际公平。2代内公平。34海洋环境与经济、社会一体化。(三)合理分担责任原则1污染者负担责任。2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四)和平、公正、及时解决争端原则1和平解决争端。2公正解决争端。3及时解决争端。(五)国际合作原则1全人类总体利益。2共享共管全球公共海洋资源。3紧急情况下进行通知和援助。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三大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四\具体规定•.\..\08-09(2)教学科研\C06行政海洋法\新建文件夹\第三讲.ppt四、海洋环境保护的民事责任制度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实质上是国际公法上的国家责任和国际私法上的国际民事法律责任的一个综合体。与其他领域的环境保护相比,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民事责任制度相对比较健全,形成了以营运人、国家、国际基金为主体的多层次的、相互补充的赔偿体系和承担责任体系。4.1赔偿体系产生的背景•跨国界污染事件越来越多,其影响也越来越大。..\..\08-09(2)教学科研\C06行政海洋法\新建文件夹\第三讲.ppt案例1•特雷尔冶炼厂(TheTrailSmelter)是在面属加拿大的哥伦比亚的特雷尔的一家北美洲最大的冶炼厂,是加拿大一家私人的冶炼厂。该厂从1896年开始冶炼锌和锡,由于提炼的矿物质含有硫磺,烟雾喷入大气层后生成为二氧化硫。每天喷入大气的二氧化硫约达600到700吨。这股气体随着上升的气流南下,越过特雷尔以南约11英里的加美边界,在美国华盛顿州造成严重的污染,该地的庄稼、森林、牧场、牲畜、建筑物受到大面积的损害,成为历史上最严重的一件跨界污染事件。案例2•1978年3月16日利比亚油轮“卡迪兹”号在英国沿海搁浅,致使23万吨石油溢入大海并扩散到法国沿岸。案例3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污染事故•1986年4月26日,位于前苏联乌克兰加盟共和国首府基辅市西北约130公里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第4号反应堆发生猛烈的爆炸.在欧洲造成复杂的烟羽弥散径迹,放射性物质沉降在前苏联西部广大地区和欧洲国家,并有全球性沉降。事故后,203人受到大剂量照射并复合热烧伤及皮肤ß烧伤,死亡31人。专家称消除切尔诺贝利后遗症至少需要800年.第二节《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公约的制定过程根据1970年联合国大会决议,海底委员会从1971年起把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作为第三小组委员会审议的项目之一,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条款进行实质性讨论和起草条约条款。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第二期会议进入海洋法实质性审议,在一般性辩论中争议的焦点实质上仍然是沿海国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海洋区域的海洋污染有无管辖权的问题。从第七期会议以后有关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除少数条款经协商后作出修改外,基本上未作更多的改动,一直到1982年第十一期会议通过《海洋法公约》。二、公约的规定(一)一般规定《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有根据本国的环境政策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第193条),同时承担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二)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来源1防止陆地来源的污染。2防止船舶来源的污染。3防止来自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的污染。4防止倾倒造成的污染。5防止来自海底活动的污染。6防止来自国际海底活动的污染。三、海洋环境污染的管辖(一)传统的船旗国管辖《海洋法公约》关于海洋污染管辖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船旗国管辖原则。公约规定各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悬挂其旗帜或在其国内登记的船只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二)沿海国的管辖权(三)港口国的管辖权《海洋法公约》一方面确认港口国有一定程度的管辖权,同时又规定了很多限制条件。第三节国际海洋环境法的实施一、国家层面的实施国家层面的实施要求国家根据所缔结的海洋环境条约的具体规定在立法、司法、行政几个关键的地方完成和实现公约所规定的目标和要求。一般地,已形成国际习惯法的一些规则可以自动地在一国法律中生效并加以适用。二、国际层面的实施国际执行指的是国际海洋环境法的主体通过具有管辖权的国际司法机构或国际组织的裁判程序迫使违反国际海洋环境义务的国家或缔约方履行其国际环境义务或从该国或该缔约方取得赔偿的活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的是《海洋法公约》的解决国际海洋争端机制。该公约第194条规定:“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和控制下的活动的进行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其按照本公约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第235条进一步规定了各国在履行其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国际义务方面所应承担的国际法责任。(一)全球性的合作海洋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仅靠沿海国单独采取措施是不够的,还需要广泛的国际合作,在区域和全球范围内采取共同的措施。海洋这一流动的巨大水团构成一个统一的生态系统。(二)区域性的合作区域合作却有广阔的前景:邻接同一海区的国家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遇到了相同的问题,面临着相同的任务,往往有着共同的利益和要求,因而容易统一意见,采取共同的措施,而且这类措施针对性强,比较符合区域的特点和要求,往往能得到较好的效果。第四节海洋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一、概述根据国际法关于国家责任的一般原则,国家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构成国际不当行为。国家必须为其国际不当行为负法律责任。国际环境法律责任不同于纯公法意义上的国家责任。环境法的发展现状表明,尽管国家不损害他国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已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义务,但违背这一义务的法律后果却因受损害的海洋环境是他国管辖范围之内的环境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而有所不同。国家环境赔偿责任是国家因违背其国际环境义务而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二、海洋污染跨界损害的归责原则国际环境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侵权行为法是一致的,包括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从国际法角度,确定国家的环境责任是否以行为过失为要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无过错责任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得以确立,但只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如环境损害等一些场合。公平责任是民事责任制度的一种特殊情况,指在法律没有规定使用无过失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示公平时,依公平原则而承担的一种责任。在国际法上,公平原则虽未作为明确的一条归责原则在有关条约中加以规定,但由于公平正义体现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公平原则仍然发挥积极作用,特别是适用于国际法规则规定的不是十分明确的场合。三、跨界海洋环境损害国家责任的1停止损害(行为)。2赔偿。3道歉。4尽量恢复应有状态。第五节中国与海洋环境保护一、中国的基本立场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基本立场和态度主要包括:(1)尊重沿海国的权利。(2)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应积极履行责任。(3)实施适当和必要的国际管制。(4)加强国际合作,防治海洋污染。对于中国已经加入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中国则一直积极承担和履行。二、中国的立法概括起来,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有关海(2)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3)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4)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行政规章和标准。(5)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地方法规。(6)由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地方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7)我国参加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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