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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2. 第2章 航空法及其基本概念
第2章航空法及其基本概念授课教师:陈诚1.1航空法的概念一、航空法的名称二、航空法的定义三、航空法的调整对象四、航空法的性质一、航空法的名称当今普遍采取的名称: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使用的术语英文“AirLaw”中文“航空法”系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包括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的活动,其法律调整已分别形成了新的法律分支,即电信法和外层空间法。二、航空法的定义“航空”指任何器械凭借空气的支撑力,在空气空间运行的活动,也称“空中航行”。空中航行基本要素:——空气空间,即空域——航空器——航空人员——地面保障设施二、航空法的定义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航空法的调整对象民用航空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协调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特别是与军用航空的关系。民用航空与军用航空、公务航空民用航空:指除军用航空和公务航空以外的一切航空活动。军用航空是指军事部门使用航空器为军事目的进行的航空活动。公务航空是指国家机关使用航空器执行公务而进行的航空活动。例如,海关缉私、公安机关巡逻、追捕逃犯等项使用航空器进行的航空活动。“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民用航空划分为“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两大类。公共航空运输:PublicAirTransportation,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使用民用航空器在区域之间进行位置移动的活动,包括定期航空运输(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空运输(主要形式是包机)。通用航空:GeneralAviation,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通用航空包括航空作业、航空急救、航空训练、航空体育、其他通用航空等项目。“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什么是商务航空?通用航空也可以是商业性的,它与公共航空运输的主要区别在于:航空活动的内容不同。航空活动民用航空军用航空公务航空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定期航空运输不定期航空运输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的协调关系是非常重要的航空法关于领空主权的规定是一切航空活动都必须遵守的规则。在同一空域中同时进行各种航空活动,不论是民用航空还是军用航空,为了保障飞行安全的需要,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空中交通管制,遵守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非民用航空部门参与民用航空活动,都必须受航空法有关规定的约束。四、航空法的性质民用航空法,并非调整一切航空活动的法律。航空法不是“航空工业法”。航空法只调整使用航空器于民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兼顾公法和私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机统一体。航空法划分为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大部分,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2.2航空法的主要特征航空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它主要的调整对象是民用航空活动——有别于其他法律,因而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显著特征。这是认识、理解和适用航空法时不可须臾忘怀的。2.2航空法的主要特征一、航空法的独立性二、航空法的综合性一、航空法的独立性国际法的新门类、新学科自成一类,独立的法律学科独立性是相对的二、航空法的综合性——囊括公法与私法航空法的综合性:指调整民用航空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手段纵横交错,法律调整的方法多样化,综合在一起构成为航空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囊括公法与私法二、航空法的综合性——囊括公法与私法航空公法——解决的是诸如主权、领土、国籍、国家关系等问题。1919年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二、航空法的综合性——囊括公法与私法航空私法——解决的是诸如财产权利、航空运输合同、侵权行为等问题。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中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29年《华沙公约》);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中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2.36个基本概念P24领土主权:管辖权国籍空域的管理与利用空中交通规则国家民用航空权利鲁斯特案——领空主权〖案情〗莫斯科时间1987年5月28日,19岁的联邦德国青年鲁斯特驾驶一架美国制造的“赛斯纳172型”运动飞机,从芬兰首都赫尔辛基出发进入苏联领空,并于傍晚7时30分出现于莫斯科红场上空。飞机擦着列宁墓顶飞过,降落在一座教室旁边。〖判决及其依据〗9月4日,苏联最高法院对鲁斯特进行了审判。鲁斯特在审判中承认侵犯了苏联领空,但辩解说其目的是为了执行和平使命、会见苏联领导人和公众;他也承认在红场降落后只向围观的苏联人讲他从赫尔辛基飞来,一路上躲避苏联的防空设备,而没有提到执行和平使命的话。苏联最高法院审理后,宣判其犯有非法进入苏联国境、违反国际飞行规则和恶性流氓罪,判处鲁斯特在普通劳改营服徒刑4年。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此后,经联邦德国政府多次交涉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于1988年3月3日决定提前释放鲁斯特,并立即驱逐其出境。鲁斯特案——领空主权〖评析〗鲁斯特驾机闯红场事件是当时国际上非常轰动的一件事,在前苏联国内也引起了强烈的反应,如国防部长、防空总司令均因此被解职。依有关公约的规定,各国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任何民用航空器只能根据有关国家间的航空协定或其他规定,经指定的航线飞入或降落于一国的领土,否则就是对一国领空主权的侵犯。因此,前苏联根据自己的法律对鲁斯特驾机降落红场事件进行审判和处罚是完全合乎国际法的。2.36个基本概念P24领土主权管辖权国籍空域的管理与利用空中交通规则国家民用航空权利3·8马来西亚航班失踪事件——国籍2014年3月8日凌晨2点40分,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称与一架载有239人的波音777-200飞机与管制中心失去联系的,该飞机航班号为MH370,原定由吉隆坡飞往北京。该飞机应于北京时间2014年3月8日6:30抵达北京,马来西亚当地时间2014年3月8日凌晨2点40分与管制中心失去联系。马航已经启动救援和联络机制寻找该飞机。2014年3月24日晚10点,马来西亚总理纳吉布在吉隆坡宣布,马航失联航班MH370在南印度洋坠毁,机上无一人生还。6月8日,马航MH370客机部分失踪乘客的家属由于对当局失去信心,准备出巨资鼓励“线人”站出来提供有效线索,以便破解飞机失踪之谜。2015年1月29日,马来西亚民航局宣布,马航370航班失事,并推定机上所有239名乘客和机组人员已遇难。2.36个基本概念P24领土主权管辖权国籍空域的管理与利用空中交通规则国家民用航空权利2.4航空法的渊源与结构一、国际航空法的渊源二、国内航空法的渊源三、航空法的结构一、国际航空法的渊源1、多边国际航空公约2、双边航空运输协定3、多边航空协定全球性的多边国际航空公约是实现国际统一规则的主要渊源。是国际航空法最重要的渊源。全球性的多边国际航空公约——三个序列①由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为主体的序列。②1929年华沙《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及一系列修订文件形成的序列。③由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等所形成的航空刑法序列。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在航空法内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运行至今的国际航空运输管理,基本上是在1944年《芝加哥公约》原则指导下由两千多个双边协定形成的网络构成的。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航空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或门类,它要受国际法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的制约,这是不言而喻的。其他国际组织的立法或准立法文件,是航空法的另一种渊源。(如ICAO和IATA的立法或准立法活动)区域性多边条约、决议、条例,对国际航空法的发展也作出过有益的贡献。国际间合同性协议有时也是航空法的渊源。(如国际航空公司之间的多边联运协议等)二、国内航空法的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家颁布的其他法律中关于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需要时就航空事项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行政法规以及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关于航空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三、航空法的结构1.国际航空运输的公法规则2.国际航空运输的私法规则3.航空刑法(公法)国际航空运输的公法规则国际航空运输公法是国家之间关于规范国际航空运输活动的法律,其渊源主要是1944年的芝加哥公约、双边航空条约和相关的国内立法。国际航空运输公法所规范的是国家与国家、国家与航空承运人及有关国际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本质是一种管理关系。国际航空运输的公法规则如B国发生了地震,A国欲由其国内承运人运载医疗设备、药物等到B国,需要飞经X,Y,Z国。A国是否需要其他国家的许可?假设X,Y,Z国是1944年《国际航班过境协定》的成员国,A国就不需要得到飞经许可。对于B国,A国也将不需要其对紧急飞行的事先许可,但要依照B国国内规则给予事先的通知。国际航空运输的私法规则理论上,国际航空运输私法可定义为规范与国际航空运输有关的全部物权、债权(合同、侵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国际层次上的航空私法规则由三部分组成:规范航空承运人和使用者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损害责任的规则规范航空器权利的规则规范航空承运人和使用者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当前,这类规范主要针对的是国际航空运输责任制度,也规范从事同种经营或同一经营连续阶段的航空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主要渊源是华沙公约及相关文件。假设P是A航空公司的乘客,正从A地经过B地飞往C地。在抵达C地时,P发现行李丢失了。如果P的行李登记了,或未登记,P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损失补偿?规范损害责任的规则这里所说的损害责任是指对地面的人或财产因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而负有的责任。如在B国,A国的a航空公司的航空器掉下了一片金属,造成B国靠近机场的一个公共建筑b被损坏。b是否能从A国或a航空公司得到补偿?规范航空器权利的规则经营人按照一国法律对航空器所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或抵押权可能按照另一国的法律得不到承认。因此航空器经营人的一些商业运作,如买卖、租赁、包机等,可能受到严重的阻碍。因此关于航空器权利国际认可公约(1948年日内瓦公约)得以产生。例如,A国a航空公司欠B国100,000美金的航行起降费,但无力偿还。B国给a航空公司一个年利率6%的贷款,但a航空公司须提供担保。B国要求a航空公司给予航空器抵押,这是否可能?航空刑法——本质上应归属于国际航空运输公法规则的范围航空刑法序列由1963年东京《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1970年海牙《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公约》等所形成。如A国某航空公司的航空器被劫持到B国,B国政府将劫机犯监管,由于对B国没有造成损害,两个星期后,B国打算释放劫机犯。在A国和B国之间是否有什么法律义务(假设二者皆为上述三个公约的成员国)?2.4.4法律解释与司法判决法律解释主要分为法定解释和法理解释。司法判决是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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