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贸易 > 资产评估/会计 >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的概念
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征一、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债的特征(一)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二)债是以债权和债务为内容的财产法律关系;(三)债是以给付为标的的动态财产法律关系。三、债的要素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一)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其中,享有债权的主体叫作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称为债务人。甲向乙买一辆小汽车,价款10万元,则该买卖合同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如何确定?实例分析(二)债的内容债的内容,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1.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债权的内容:(1)给付请求权;(2)给付受领权;(3)债权保护请求权;(4)处分权能。债权的性质债权为财产权债权的相对性债权为请求权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具有期限性债权具有可让与性2、债务:债务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债务具有如下特点:(1)债务为相对义务;(2)债务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3)债务具有限定性;(4)债务具有法律的拘束力;(5)债务具有期限性。债的义务群(1)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2)附随义务(3)不真正义务(4)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三)债的客体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我国认为:给付。※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它包括以下几种:一、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二、单独行为单独行为又称单务约束,是指行为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三、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四、无因管理※五、不当得利六、其他原因除上述事实外,其他法律事实也可引起债的产生。1、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约定或者法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2、构成要件:(1)没有约定或者法定义务;(2)必须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3)为他人管理事务。无因管理3、无因管理之债:(1)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的费用及利息;(2)管理人为本人所负担的必要的债务,本人应清偿该债务;(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的损失,本人应负责赔偿。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见一女子孤身站在悬崖边,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该女子救了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摔坏,手臂被擦伤;该女子的头部被碰伤,衣服也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1)张某与轻生女子存在何种法律关系?(2)张某照相机的损失及治疗伤口的费用该女子是否应偿付?为什么?(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4)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5)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的损失?为什么?1、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2、构成要件:(1)没有合法根据;(2)一方获得利益;(3)他方受到损失;(4)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甲到银行取钱,存折上仅有800元钱,但银行由于工作失误却给了1000元钱,甲数也没数就走了。在回家的路上,甲遭人抢劫,1000元钱全部被人抢走,后来银行通过监控录像找到了甲,甲不同意还给银行多给的200元钱,理由是自己并未实际获利。问:甲的理由有道理吗?如何理解一方获得利益?不同的观点:观点一:无论善意或者恶意,只要将物或财产利益交于不当得利人,不管得利人后来是否实际受益,均构成不当得利。观点二:无论善意或者恶意,不当得利应以得利人实际受有利益为限。观点三:应区分善恶意,区别对待:(1)受益人善意时,应以得利人实际受有利益为限。(2)受益人恶意时,只要其受有利益,不管实际得利与否,均构成不当得利。主流观点:观点三3、不当得利之债:(1)在受益人为善意时,仅负现存利益的返还义务。(2)在受益人为恶意时,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3)若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为善意,但事后为恶意,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4)若原物已生孳息,应返还孳息;(5)若原不当得利人利用不当得利本身获得了其他利益,则: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归受益人,余额收缴归国家。水泥厂因为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甲公司多装了10袋水泥,甲公司以市价每袋50元的价格将该水泥卖掉,获利500元。后又用该500百元卖西瓜,获利300元,其中支付劳务费100元,则水泥厂有权请求甲公司返还财产吗?如果可以,有权要求返还多少钱?案例分析村民李某在耕田时间到一匹牛,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牛的主人来认领。事隔一年,仍未有人来认牛,李某也要搬到城里居住,经人介绍,李某将牛在县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卖给了邻村不知情的马某。几天后,牛的主人钱某来找李某领牛。问:(1)李某饲养牛的过程中与钱某构成何种民事法律关系?(2)如果李某见到牛后故意隐蔽消息,意在占有,则李某与钱某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3)本案中,马某能否取得牛的所有权?为什么?案例讨论第十八章债的分类一、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分类标准:债的发生及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1)意定之债:合同之债;单独行为之债等(2)法定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分类标准:债的主体特征(1)单一之债: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为一人的债;(2)多数人之债: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二、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分类标准:多数人之债中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的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1)按份之债(2)连带之债三、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第十六章1、按份之债:(1)概念: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2)分类:①按份债权:债权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份额分享权利。②按份债务:债务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份额分担义务。2、连带之债:(1)概念: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履行而消灭的债。(2)分类:①连带债权: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②连带债务: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分类标准: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1)简单之债: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2)选择之债: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举例:李某从张某处拿走一袋大米,约定用一袋大米或100元钱偿还,则该债即属于选择之债。四、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现在的问题是,谁享有选择权呢?(1)有约定依约定;(2)无约定依法定;(3)均无,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的方式:(1)订立合同(2)选择权的行使(3)因选择不能而特定分类标准:债的标的物的性质(1)特定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2)种类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债的这种分类的意义:(1)特定之债具有不可替代性(2)特定之债履行不能时,债务人不负履行责任(3)特定之债的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具有约定性五、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分类标准:根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1)财物之债:债务人应给付一定财物履行债务的债;(2)劳务之债:债务人须以提供一定劳务履行债务的债。区分意义:1.财物之债可以第三人代为履行;劳务之债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外,不能代为履行2.劳务之债一般不能强制履行。六、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一、债的保全的概念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债的保全和担保二、债的保全的方式(一)债权人的代位权(二)债权人的撤销权※三、债权人的代位权(一)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权利。甲对乙享有100万的债权,乙又对丙享有100万的债权,现双方债权均已到期,乙无其他财产,但乙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则甲此时就享有代位的权利。案例具体做法:1.甲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向法院起诉;2.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丙是被告;3.债务人乙在代位权诉讼中是第三人;相关知识:第三人: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是指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才能行使的权利。(二)代位权的理解(三)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合法债权,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3.债务清偿期限届满而未清偿;4.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四)代位权的行使1、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2、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3、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界限,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的必要为其限度。(五)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力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有权参加诉讼或人民法院追加其为第三人。2.对债权人的效力学理上:债权人不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受领司法解释:债权人有受领权以司法解释为准。3、对于第三人(次债务人)的效力(1)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2)代位权行使后,次债务人与债务人的债务关系消灭(3)次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张某于1997年5月4日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2000年5月9日,张某还没有还款。李某经调查,发现张某家里除了旧电视外,已经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了,只有张某借给王某的3万元钱已经到期近半年了还没有拿回来,原因在于王某是张某的妻弟,不好意思向王某要,所以一直都欠着。下列关于本案李某享有代位权的理解,正确的是()案例分析(1)李某可以以张某的名义向王某要回这欠款3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欠款(2)李某可以扣押张某的旧电视机来行使其代位权(3)李某可以请求王某偿还其所欠张某的工钱,以便偿还自己的欠款。(4)李某可以直接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而无须张某的同意或与张某协商。※四、债权人的撤销权(一)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1、客观要件(2)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1)债务人有使自己财产减少的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应是债权成立后实施的行为。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不得撤销的行为:(一)结婚、收养或者终止收养;(二)继承的抛弃或者承认;(三)提供劳务的行为;(四)财产利益上的拒绝行为。1.当事人:(1)债权人为原告;(2)债务人为被告;(3)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2.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3.除斥期间:(1)短期: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2)长期: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最长5年。(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1.对债务人的效力:行为自始无效2.对债权人的效力: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依学理解释债权人没有受领权,撤销后返还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3.对受益人的效力:对于已经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原物的,应当作价返还,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甲是债权人,借给乙200万元,乙现无力还钱,但乙和妻子丙共有一栋价值600万的别墅,于是乙与妻子达成离婚
本文标题: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的概念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21125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