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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目的: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适用范围: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本导则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附表(二)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序号项目分类建筑高度(单位:米)最小用地面积(单位:M2)1低层居住建筑H105002多层居住建筑10≤H28800多层公共建筑10≤H2410003高层居住建筑18≤H50200050≤H1003000高层公共建筑24≤H50300050≤H1004000注:①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②不规则用地的最小用地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③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物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核定建筑容积率(FAR)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FAR≤21.52FAR≤42.04FAR≤62.5建筑间距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和不同方位确定间距系数换算。不同方位间距系数方位00~150150~300300~450450~600600间距系数1.0L0.9L0.8L0.9L0.95L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住宅建筑山墙间距(1)条式住宅,中高、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中高、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控制(一)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1、朝向为南北向的,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新区不得小于1.1倍。2、朝向为东西向的,其间距按上款乘以0.9的系数。(二)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1、南北向的,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新区不得小于0.8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2、东西向的,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新区不得小于0.8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米,超过14米的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考虑。(三)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按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新区不小于0.9倍。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建筑物退让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则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及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建筑后退红线指标分为后退用地红线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两种。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用地红线,下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控制。(一)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且不得小于最小距离。(二)界外为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下表后退距离的规定外,同时须符合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三)界外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规定。(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禁止开口方位交通流量较大的建筑基地,其通道连接城市主次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距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80米;(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桥、引道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0米;(四)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后退蓝线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应符合有关的规范和规定,且最小不得小于10米。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须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须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传统历史街区内或周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三附图。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H≤1.5(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K(W+S)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K--折减系数,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当L≤60时,K=1,当L超过60米时,K≤0.85。市政管线的布置(一)市政管线应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二)给水管、电力线路、热力管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通讯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在46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上同一种市政管线应在道路两侧布置。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管线平行布置的次序宜这: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管、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污水管。(三)市政管线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敷设。尽量避免横穿道路,必须横穿道路时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四)各种市政管线之间及市政管线与建(构)筑物等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附表三的规定。(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必须交叉时,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附表四的规定。管线之间的避让遵循以下原则:压力管让重力自流管,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正式管线。(六)市政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及与其它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附表五的规定。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土。(七)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本条第(四)、(五)、(六)项的规定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会同管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绿地控制绿地率: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编制单元划分1、划分目的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以此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2、划分原则(1)地域完整划分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并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2)界线稳定划定编制单元应统筹考虑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交通分区、景观分区以及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的主导功能,结合自然地貌、主要交通道路、重要基础设施等空间要素和行政区划等社会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划定的编制单元不应随意变动。(3)规模适度编制单元的规模既要考虑功能配置的相对完整,又要有利于在编制周期内进行深入研究。用地功能相对单一的地区可适当划大,用地功能较为混合的地区宜适当划小;城市新区可适当划大,旧城区、城市中心区等宜适当划小;城市特色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地区的编制单元划分,应保持边界完整性,以有利于保护和塑造城市特色。(4)编码统一编制单元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统一的编码。3、划分组织(1)划定编制单元的划定根据技术复杂性和划分工作量,因地制宜采用适宜的组织方式,中小城市、镇宜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同步进行,特大城市、大城市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单独组织。(2)实施编制单元划定后,应以其为项目范围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3)调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具体情况,以及城市发展和规划管理要求,对编制单元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与优化。边界调整时,相关编制单元四至界线应作相应调整,以确保不重叠和无缝衔接。4、规划内容确定各编制单元的名称、编码、四至界线和面积。特大城市、大城市单独组织划定编制单元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编制单元的功能定位、常住人口规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基本开发强度等内容,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保持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结构。基本控制单元的划分1、划分目的为使控制性详细规划保持必要的弹性,提高实施的可操作性,可根据本地规划管理需求,在编制单元与地块两个空间层次之间划分基本控制单元。新增控制单元,明确强制性内容总量控制、分量平衡、弹性开发单元划分结合街道社区的行政界线、河流、道路、功能关联性、土地使用性质同一性等因素。新增控制单元,明确强制性内容总量控制、分量平衡、弹性开发控制单元的强制性内容包括控制单元的主要用途、居住人口控制规模、总建设
本文标题: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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