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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市中小学校校(园)方责任险理赔指引2006年10月前言开展校园方责任险的工作是落实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2005年,在韶关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由市财政拨款,对韶关市所有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技校等的《校园方责任险》实行了统一承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武江支公司成为了这次统保的唯一保险公司。对市教育局而言,这是一次搞好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大举措,用保险理赔的方式将学校可能面对的经济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减少学校责任风险,保障学校及学生的合法权益,这对有效解除校方和学生之间因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责任纠纷,用社会化的方式和市场化手段转移学校风险,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而对人保公司而言,这是一次展示公司理赔能力、服务质量、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点工作,人保公司将以“为学校办一件好事”为宗旨,尽最大的努力做好承保服务工作,各地、各校在参加校园方责任险的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意见和建议,可直接与人保公司联系。校(园)方责任险简介责任风险:责任风险是指公民或法人在经营活动或日常生活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对受害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可能性现象。校(园)方责任险的定义: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即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对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补偿其经济赔偿损失。校(园)方责任保险就是当校方因疏忽或过失对学生的伤害事故应承担法律上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弥补学校的经济赔偿损失。校(园)方责任险的法律基础: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它是以法律中民事损害赔偿的规定为赔偿基础的保险。校(园)方责任险中,所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民事通则》、2002年教育部频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它各级教育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责任保险赔偿成立的条件:1.损害赔偿责任须为法律责任。责任保险所指的损害赔偿责任,是被保-2-险人根据法律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损害赔偿责任。2.损害赔偿须为被保险人过失行为所致。民法中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两种主观要件。其中,故意行为在责任险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疏忽大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他人和社会,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注意。过于自信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危害他人和社会,却过分自信以为自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不良后果。3.损害的发生须与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有直接关系。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必须直接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即近因原则。校园方责任险赔偿范围:1.在本保险中,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时间条件:一是发生在保单注明的保险期限内;二是发生在注册学生就读的校园内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并带领下仅限于中国境内的校(园)外活动中。2.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导致意外的发生产生经济上的赔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必须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在本保险中,保险人为第一者,被保险人为第二者,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注册学生为第三者。保险人对以下三种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见《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1)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是指受害注册学生身体上的伤残、疾病、死亡,人身伤亡赔偿中包括校园方费用的赔偿,但不包括精神伤寒;财产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任何间接损失都不予负责。2)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该费用是指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了诉讼或起诉有关责任方时,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支出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但是,受害人起诉被保险人时,法庭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为应付的赔偿费用,该费用不必经过保险人书面同意。3)发生事故时,对受害注册学生的抢救以及受损财产的施救所支付的费用。保险事项1.每人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包括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2.保险费:叁元正(以上两项是指在全市学校在统保的基础上成立)3.免赔率:10%或100元4.保险期限:2005年9月1日零时至2006年8月31日24时止5.承保公司全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武江支公司。6.公司地址:韶关市新华南路得月楼首层(武江公安分局侧)7.邮编:5120268.联系人:马晶联系电话:133265322938333136-3-谢文红联系电话:130053736669.办公电话:87771678740796传真0751-861463410.保单号码:PZCJ20054402030000000711.人保公司24小时报案电话:95518校园事故的常见情形和有关案例通过对广东省各校所发生的事故的分析,我们归纳出了一部分易发生事故的情形,并附以相应发生过的案例加以简评,以使各学校更加明白保险责任范围也更有针对性的预防校园事故。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导致事故的发生。这种情况是造成学生事故最常见的原因,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学校尤其常见。案例:1)某学校施工场地撬起的地下水道盖板没有盖好,而学校没有竖起警示牌,导致该校某同学不幸跌伤。2)某高校校舍年久失修,天花板剥落,砸伤正在午休的学生。3)某高校在校园内种树,用铁丝固定树苗,没有做任何标记,致学生在傍晚路过时,因为灯光昏暗没有看到铁丝,而被绊倒受伤。4)某中专学校宿舍的便坑质量差,学生在洗澡时把脚滑进便坑,将学生的脚踝割伤。简评:上述事故由于学校的公共设施明显具有不安全因素,而且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没有正确履行对学生的管理、保护义务,因此学校应该承担责任。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及责任的承担,学校应该时刻注意各种教学、生活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的要求,对存在的各种不安全隐患进行及时的排除。而且学校万万不可以为购买了保险就可以放任自流,保险公司可根据校园方责任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四条第五项:“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设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不予理赔。例如,一些学校使用废置车辆接送学生,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或学校因某些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保险公司已经发出安全警示,要求学校进行及时修理整改,而学校没有整改,致使同样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拒赔。2.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这种情况常见于学校在组织学生体育活动、劳动活动、以-4-及校外参观、旅游活动,由于没有制定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并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安全教育以及法制教育,活动中没有尽到注意、预防义务,导致事故发生。案例:1)某学校举行运动会,某学生在跑100米冲刺时,收不住速度,撞到了终点线之后20米的校橱窗,手臂被玻璃割伤。简评:该校在举行运动会时,理应对场地进行合理的安全评估,并对百米赛跑终点线之后的安全距离应当有预见,做出必要的防范措施。因此,该校对此事故理应承担责任。2)某小学组织学生参加旅行团到外地旅游,回校后,一小学生在校道上被返回的旅游车撞倒,抢救无效,死亡。简评:该事故牵涉旅游公司、汽车司机、学校等方面的责任。司机的驾驶失误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学校和旅游公司分别承担次要责任。当车辆进入学校管理范围内时,学校就有管理的责任的义务。如对车辆何处停放、沿何路线行走等进行管理,预防和避免事故发生。3)某校举行篮球活动,苏某在抢球的过程中与李某相撞,苏某摔伤,小腿骨折,学校采取积极抢救措施。苏某家长以学校组织集体活动中受伤为由,将全部责任推给学校,要学校承担全部医疗费用。简评:在这个事故中学校不应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因为一方面,学校开展篮球比赛是有益身心的集体活动,是合法的;另一方面,这是球场上的意外,学校及有关教师在组织整个活动的过程中,履行了监管职责,采取了积极的处理措施,整个过程中学校和老师并没有任何过错,学校也无赔偿责任,不需要向学生做出赔偿,所以该事故不在校园方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内。然而,这类事故的处理是相对棘手的,一般家长因为缺乏法律知识都会将责任推给学校,个别学校还遭到学生家长的恐吓威胁。因此,我们建议学校尽量动员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保险,发生此类意外事故,学生家长可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但对于一些执意向学校索赔的学生家长,学校在无计可施时,学校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相应的诉讼费用在保险金额内由保险公司承担。3.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的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种情况在学校的事故中并不罕见,因此学校不仅应当对实行的安全管理制度有科学的评估,更要注重它的现实落实情况。案例:某校由于消防安全管理不善,电线短路起火,烧毁一间女生宿舍。简评:由于学校没有正确履行有关的电线电路必要的检修和维护义务,与火灾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5-4.学校教师或者其它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案例:1)某中学生因成绩差遭到老师的歧视,多次在课堂上对其嘲讽,导致该学生自杀。简评:该老师违反职业道德,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因为是在履行职责时所做出的行为,因此学校应当对此事故承担责任。2)一所小学,任课老师在上课时间离开,留下一年级的小班长管理,小班长见到一名男同学不认真读书,便将一枝铅笔飞过去,刚好飞中这名男同学的眼睛,造成眼角膜破裂,视力下降。简评:该教师擅离职守,没有现场监督学生及时制止学生的打闹行为,学校应负主要过错责任。5.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后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导致事故的发生。案例:某职业学校学生杨某在上体育课打篮球时,突发心脏病,学校立即采取措施送有关医院抢救,但依然不幸死亡。对于该生的心脏病,医院在入学体检时未发现,该生及其家长也从未向学校提及,因此学校并不知情。简评:在本案例中,由于学校对于该生的疾病并不知道,安排其体育活动并无不当,且该生疾病发作时,该校也及时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因此学校并无过错,无须承担责任。所以,学校对学生的体检要认真对待,发现有特殊体质和特定疾病的学生,对可能影响其疾病的教学活动应当作妥善安排。6.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案例:陈某和李某均系某中学学生,一日,陈某在上晚自习时被李某叫至学校操场,李某与其预先在此的同伙对陈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在此期间,学校不知情。简评:此案虽然发生在学校,但由于发生地在操场,学校没有得到及时报告,没有也很难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因此学校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7.学校教师或者其它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6-者制止,导致事故的发生。案例:某小学生张某和王某在课堂上互掷铅笔,老师发现后,制止其行为并予以告诫,但张某趁老师不备,又用铅笔投掷王某,导致王某眼睛受伤。简评:该案中,老师及时发现了学生的危险性行为并予以了制止告诫,对其后发生的事故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8.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导致事故的发生。案例:长春某小学由学校统一提供学生午餐,一日,由于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质量出现了问题,导致学生食物中毒。学校负责所有的医疗费用。简评:学校提供给学生的食品应当是安全的,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对于出现的问题,学校应当承担责任。9.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案例:某成人中专学生王某请假外出,两天后老师发现该生没有按时回校,就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并采取各种寻人措施,但该生依然失踪。简评:该校在发现学生没有按时回校后,就及时与家长进行了联系,采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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