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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管理制度HSDFDZD-60-SC06反违章管理规定2009-3-31发布2009-3-31实施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发布HHSSDDFFDDZZDDHSDFDZD-60-SC061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反违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系统反违章管理工作,培养员工树立“违章就是事故”和“反违章是员工基本技能”的安全理念,特编写本规定。第二条反违章工作是企业各级、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公司管理各单位应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副职为副组长、各职能管理部门及车间(部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为成员的反违章管理组织机构。办事机构设在安监部门,负责反违章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单位要把实现“无违章企业”作为安全工作的重要目标。第三条反违章管理工作应采取教、奖、惩三者相结合的方式,坚持“惩教结合”的原则,避免“以罚代管”和“只管不罚”,对反违章成绩突出的人员要给予奖励,对违章者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知识培训,注重对员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文化素质和反违章的意识,培养员工逐步养成良好的安全生产习惯。各单位要重视《安规》培训和考试,考试应采用闭卷方式,考试成绩与奖惩挂钩,促进员工安全素质和“三不伤害”能力的提高。第四条反违章管理应实行联责制度,按照概率论的原理,上级部门检查发现违章的数量大大高于下级部门自行发现违章数量的,应视作下级人员的管理不作为,并对该单位领导给予联责。对于反违章工作组织不力和重复发生违章的部门和人员,由反违章领导小组提出考核意见。第五条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主体。要充分发动全体员工积极查禁违章,鼓励自查自纠。各级人员之间应互相带动、互相监督。第六条安监部门负责对各车间、班组、职能部门反违章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汇总、曝光本单位出现的违章情况。第七条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反装置性违章工作,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统计、监督和考核,同时受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和安监部门的监督、考核。第八条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反违章实施细则。HSDFDZD-60-SC062第二章违章的分类及定义第九条由于绝大多数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缺陷造成的。从这个角度讲,违章可以分为人的行为性违章、物的装置性违章和管理性违章。根据行为性违章的主体不同,又可将行为性违章分为作业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第十条作业性违章是指在生产活动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公司以及本单位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及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作业性违章的主体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第十一条指挥性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设计、施工负责人,违反国家、行业的法规、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指挥性违章的主体是生产指挥人员。第十二条装置性违章是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有关的安全工作规程、设计技术规程、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施工现场安全规范等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第十三条管理性违章是指从事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公司、本单位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不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管理性违章的主体是负责制定和落实规程、制度的管理人员。第三章反作业性违章第十四条各单位各级领导、管理人员要树立“爱护员工,保护员工”的理念,要了解掌握作业性违章者的心理状态,教育员工正确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要求分级建立反作业性违章档案,进行分级管理。第十六条反作业性违章,应实行分层负责,逐级考核,一层保一层,一层考核一层,每一层都有人负责。(一)工作负责人(小组负责人)、施工班组负责人、安全员、操作监护人等,对作业人员、操作人员违章负责查禁和考核;(二)班组长负责对班组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三)部门负责人、专工、安全员对本部门人员的违章进行查禁和考核,每天应对生产、检修、HSDFDZD-60-SC063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班组长进行考核;(四)安监、生技等部门领导和专业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对作业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违章罚款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安全奖励、安全教育培训、购置安全设施或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费用支出。(五)由于部门领导组织反违章工作不力,违章现象屡禁不止、重复发生,由安监部门考核该部门领导、专工、安全员。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定期对各类作业性违章现象进行曝光,定期对本单位常见的作业性违章现象进行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遏制措施。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员工宣传作业性违章的危害。第十九条反作业性违章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员的作用,任何人发现作业性违章行为都有立即制止的权利和义务。对严重违章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处理。班组是电厂安全生产的基层单位,也是反违章的重点单位,班组长应带领本组成员加强安全知识学习,检查并纠正违章行为,将违章情况记录在不安全情况记录本中。第二十条常见作业性违章典型事例见附录A。第四章反指挥性违章第二十一条查禁指挥性违章,安全保证体系与安全监督体系人人有责。第二十二条各级领导发现下级违章指挥应立即制止。第二十三条任何人接到违章指挥的命令应拒绝执行,并报告或越级上报安监部门。第二十四条监察、人事、工会等部门要经常搜集群众对违章指挥的反映,并在反违章领导小组会上提出意见并监督处罚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五条常见指挥性违章典型事例见附录A。第五章反装置性违章第二十六条各级技术人员根据其安全职责及有关规范标准,制定出各种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安监人员严格按规范标准和技术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HSDFDZD-60-SC064第二十七条反装置性违章要实行全过程管理,在设计、订货、施工、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新装置性违章的出现。(一)保证国家、行业、公司及本单位颁发的技术规程、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在设计、施工及生产过程中贯彻执行。(二)配合、监督各级施工、调试单位严格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工艺规范进行施工调试;设计与现场实际或最新规程不符的要及时变更设计。(三)安监部门、生技部门等对建设项目中防止人身事故、误操作事故、锅炉灭火放炮事故、火灾事故和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等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加验收工作。第二十八条查禁装置性违章是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和安监人员的安全职责,是深入现场巡回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一)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主要检查设备的状态、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施工工器具和设备、脚手架等是否满足了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二)各级安监人员主要履行监督职责,检查有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是否履行了职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作业场所环境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检查装置性违章的整改情况。第二十九条装置性违章的检查与消除:(一)装置性违章的检查与消除按本单位设备缺陷管理制度执行。(二)对新增设备、设施,各级工程技术人员要严把质量关,杜绝新的装置性违章。(三)危急人身、设备安全的装置性违章,设备主人、有关责任部门在接到整改通知单后,立即组织消除。(四)生技部门应把装置性违章列入月度工作计划或大小修、临故修计划安排消除。一般性装置性违章由生技部门在月度计划中安排消除。(五)对需要花费较大财力、物力或需要变更设备布置才能消除的装置性违章,影响设备安全的由生技部门列入年度反措计划予以消除,影响人身安全的由安监部门列入年度安措计划。(六)在特殊条件下,不能满足规程要求的装置性违章,因设备结构、布置难以消除的,应采取以下措施:生技部门提出装置性违章确实无法整改的技术论证分析报告,分管生产的副职批准;针对存在的装置性违章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编入有关规程制度,将其列为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危险点”。措施应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和安监室,同时还应抄送本单位安监部门备案。第三十条生技部门应每月汇总反装置性违章检查活动开展情况,报安监部门(反违章领导小组HSDFDZD-60-SC065办公室),由安监部门上报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条常见装置性违章典型事例见附录A。第六章反管理性违章第三十二条查禁管理性违章,应建立以分管生产副职为首的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明确管理岗位和责任,并检查每个管理岗位工作质量。制定管理岗位的各种标准和管理制度,按标准要求安排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岗位的考核制度。第三十三条管理性违章现象被查处后,应及时责令相关人员进行整改消除。第三十四条监察、人事、工会等部门要经常搜集群众对管理性违章的反映,并在反违章领导小组会上提出意见并监督处罚的执行情况。第三十五条常见管理性违章典型事例见附录A。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典型禁令规定了专项作业的违章现象,作为反违章的专项要求见附录B。HSDFDZD-60-SC066附录A常见典型违章事例一、作业性违章(一)防触电类(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2)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3)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4)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5)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安全用具;(6)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7)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8)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未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就离开工作现场;(9)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10)使用一类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11)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12)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13)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14)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15)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16)使用手持电动工具(电钻、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未经漏电保护器。(17)漏电保护器动作后,没有检查分析动作原因,就合闸送电。(18)无资格人员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二)防高处坠落类(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2)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带;(3)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每天使用前未对脚手架进行检查。(4)沿绳索、脚手杆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HSDFDZD-60-SC067(5)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6)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7)搭乘载货吊笼;(8)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9)借助栏杆、脚手架、瓷件等非起吊设施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起吊物件;(10)使用未经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11)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12)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13)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14)登杆前未认真检查爬梯、脚钉是否齐全完好;(15)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16)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17)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18)酒后登高作业;(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2)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物件,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3)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4)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5)在组装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6)层面板、联系梁串吊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7)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8)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9)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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