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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第六章产品责任法课件[PPT课件]
导例:北京—肯德基1999年5岁熊某与保姆急家人在店内喝饮料,保姆插孔让熊吸,烫口松手,致下身二度烫伤,纸杯上印有“热饮烫口,请勿用吸管”美国——麦当劳,1994年,79岁老太与孙子在汽车内喝热咖啡,奶奶为孙子加糖喝奶,膝盖间夹杯,纸杯凹陷,三度烫伤下身(曾有类似投诉700余例)判决结果:北京熊某败诉。理由:有警示,且充分;美国:老太胜诉,获赔万元。理由:除了警示,还要看设计有无缺陷。本案有不必要的“高温”。一、产品责任的概念所谓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产品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损害与产品的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是损害赔偿责任。三、中国和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比较(一)产品范围不同1、美国:“产品”涵义非常广泛,凡是任何经过加工处理的东西,都可视为发生责任的产品,通过判例,还把电、天然气、通用软件等无体物包括在产品范围中。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书籍、软件能否算产品?美国弗路尔公司诉杰帕逊公司案2、我国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范围的届定:《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2、第3款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排除了未经过加工的天然品(如原煤、原矿、天然气、石油等)及初级农产品(如未经加工、制作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和猎物等)和不动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用了“商品”一词,指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这里的商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服务等。以上两部法律都没有将电力等无体物、农产品、未加工的天然品包括在内。(二)责任主体不同:1、美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从产品设计到销售给消费者之前的设计、制造、销售者都是承担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具体指产品制造者、动产和不动产销售者、零件制造者、动产出租者、提供服务者、赠送者。包括不是但自称是制造者的产品销售者。2、中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生产者和直接销售者、服务者、营业执照持有人和借用人、展销会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广告经营者。美国产品责任法经典案例-1987年卡马乔诉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案原告在驾驶被告生产的摩托车时发生车祸,原告的腿部严重受伤。原告在起诉时主张,该车没有安装腿部防护设施,属于设计上的缺陷。原告举证说:1978年,当原告购买该摩托车时,有效的腿部防护设施已经由被告以外的几个生产者生产出来,作为可供消费者选择的设备;如果车祸在较低速度下发生,这种装置可以避免严重的腿部伤害。被告提出的辩护理由之一是,摩托车发生事故的风险是每一个消费者都能预见到的,因此,根据第二次《重述》第402A条注释ⅰ,未安装腿部防护设施不属于对消费者具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对于采用预期标准的法院来说,被告的推理在逻辑上似乎是成立的。所以在卡马乔案中,这种推理被初审和上诉法院接受。但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没有采纳这种观点。风险/利益标准(risk-benefittest):指当某一引起损害的风险在总体上大于该产品带来的利益或造成的效用时,即认定该产品是有缺陷的。科罗拉多法院在对相关因素以及原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现有的证据表明,被告本来可以通过投入可接受的成本安装该防护装置,并且不会减损该产品的效用或实质性地改变其性能,从而使该产品依“危险—效用标准”(risk-utilitytest)包含了不合理的危险性。2、中国产品缺陷标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案例分析2005年3月,《环球时报》报道,美国专家在对美国市场上不同品牌的速溶茶进行测试分析后发现,很多品牌的速溶茶中,氟化物的含量超标——美国环保局规定,饮水中每升所含氟化物最多不得超过4ppm,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所规定的瓶装水及饮料中每升所含氟化物标准则是不得超过2.4ppm,市场上销售的立顿普通型速溶茶的氟化物为每升含6.5ppm。这一报道引起了我国消费者的关注,联合利华生产的立顿速溶茶销售下滑。危机出现后,联合利华(中国)公司随机购买在我国市场上销售的立顿产品,送往农业部茶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测。该中心根据我国茶叶行业标准,对不同批号的4种立顿产品进行了4轮检测,结果显示,4种产品均符合茶叶行业标准中每公斤茶叶中氟化物含量应低于200ppm的规定,4种立顿产品含氟量全部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氟含量超标问题.问:能否认定立顿红茶是有缺陷的产品?(四)产品责任归责的原则不同:1、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1)疏忽责任原则:疏忽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因主观上的疏忽导致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产品的消费者或使用者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受害人必须证明以下事实:(1)被告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被告没有尽“合理注意”的义务,即被告有疏忽之处;证明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有因果关系。(不要求原告与产品提供者有合同关系)14该原则源于1916年的“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原告以疏忽为由向法院起诉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疏忽之处,并证明由于被告的疏忽而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实践中原告以疏忽为由对被告起诉时,可以从各个不同的方面证明被告有疏忽,如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也可以证明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充分的说明,提醒消费者注意,原告还可以证明被告在生产、经销该产品时违反了联邦或州的有关这种产品的质量、检验、广告或推销方面的规章、法令,而违反这种规章、法令的本身就是一种疏忽行为。(2)担保责任原则:担保义务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3)严格责任原则16(三)严格责任原则。这是一种新发展起来的产品责任理论,即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该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的缺陷包括:1、设计缺陷;2、生产缺陷;3、说明缺陷;4、包装缺陷;等等。2、中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产品质量法》都未作明确规定。因此有不同解释,存在不同做法。与美国的严格责任相比,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模糊的,虽然实践中一般认为我国的产品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但却是不明确的,不完全的。由于这种混乱的状态,在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相同的情况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不利于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五)产品责任范围不同:1、美国的产品责任范围:①产品责任范围一般概括为三种:人身伤害(身体、健康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及纯粹经济损失(产品缺陷给产品本身造成的损害)。一般对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美国法称为“商品自伤”)持否定态度,但近年来,基于公平政策的考虑已有条件地对其予以赔偿;②适用“或然因果说”,“产品缺陷是原告受到损害的近因或直接原因”,为规避滞后侵权行为,并不限定受害者只能就已发生的损害要求赔偿,支持受害者就较远将来要遭受伤害的大概率事件进行追偿;③确立“最低补偿原则”,在实际损失和声明损失中,以较大的为最后赔偿额;④被告行为是蓄意、任性、令人难以忍受或欺诈时,裁定与其经济实力正相关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包括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例中新网2004年5月19日称一位名叫辛西娅·卡佩尔的女性,因服用惠氏制药公司生产的减肥药“芬氟拉明”于2002年患上严重肺病,2003年去世。5月17日美国得克萨斯州一家法庭作出判决,要求生产商美国惠氏制药公司向受害者的家属赔偿10多亿美元。北京青年报报道,总部位于新泽西州麦迪逊市的惠氏制药公司生产的芬氟拉明和另外一种减肥药曾经风靡全美,仅在美国国内就曾经有580万人服用过这两种药。由于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投诉说,该产品会对心脏瓣膜和肺部造成损伤,惠氏于1997年停止销售这两种减肥药,但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却继续困扰着这家公司。2、中国的产品责任范围:①中国明确将纯粹经济损失排除在产品责任范围之外。②适用“必然因果说”,损害与产品缺陷之间要有直接因果关系,生产者只对已存在的损害承担责任,对潜在损害不负责。③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处以轻微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对精神赔偿虽持肯定态度,但消费者所能获得的极为有限。案例分析北京一名消费者在北京一家医院接受了心脏起搏器的安装手术,术后发现起搏器的导管存在裂痕,但无证据证明该情况对该消费者的人身造成了损害。经查,起搏器的导管是从美国制造商处购买,消费者对美国制造商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十万美元。分析:该消费者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案例:2000年9月,中国消费者首次发现三菱帕杰罗V31越野车在正常行驶中制动失效,此后,事故的相继发生导致国家检验检疫局在2001年2月宣布停止对三菱帕杰罗V31、V33型越野车的进口。但早在2000年6月,三菱公司就已发现帕杰罗越野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花费1.463亿美元从全球回收了150多万辆有潜在质量问题的汽车,其中包括日本的5万辆、美国的135万辆及欧洲的8万辆,但并没有包括中国境内的7.2万辆。在中国,三菱公司只召回了55辆戈蓝车。2001年3月,西安消费者刘又红首次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日本三菱公司提起因产品缺陷致人伤害的诉讼。结果分析1、根据中国产品责任法得出的结果经中日双方谈判,最后由三菱公司赔偿60亿日元,其中包括赔偿金50亿日元,并承担下列3项责任:确认出售到中国的全部FP-418型汽车为不合格品,同意全部退货,更换新车;新车必须重新设计实验,请中方专家检验和考查;新车未到之前,先对旧车进行应急加固,由日方提供加固件和加固工具等。由于种种原因,这种结果并非是严格依据我国现行产品责任制度做出的判决,在某些方面,中日双方更有程度不同的让步,但在原则上还是基本符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因而可以作为对中美两国产品责任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的参考依据。2、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得出的结果参照美国产品责任制度及“格力姆山诉福特汽车公司案”,美国对“三菱事件”的处理应该是:1、三菱帕杰罗的质量缺陷是引起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直接原因或近因,三菱公司应对受害者予以补偿性损害赔偿;2、这种损害是可预见、大概率的,对尚未发生损害的消费者,三菱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3、若三菱公司有故意隐瞒质量缺陷的欺诈行为,还应结合其经济实力处以惩罚性赔偿。四、产品责任的免责(1)疏忽责任中的免责。被告可以通过证明损害是由于:①原告自己的过失行为,如果双方均有过失,那么通过此项证明亦可相应地减少被告赔偿的数额;②原告明知产品有危险仍自主或故意加以使用,或③原告明显的危险或非正常使用或擅自改动而造成的,则被告可以获得免责。(2)担保责任中的免责。以产品买卖合同或产品说明书或其他记载其品质担保义务的书面文件中对其担保责任进行限制或排除来主张免责。③严格责任中的免责: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产品投入市场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不存在;产品不是为了营利目的而生产、销售的;产品的缺陷是由于遵循政府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产品缺陷是将其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的;对于具有不可避免的危险性的产品,其缺陷不属于制造上的缺陷或该产品的提供者在采取了合理的行动,包括给予了充分的而适当的警示才予以销售的情况下,产品的提供者对产品的不可避免的危险性造成的损害不负担责任。29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管辖:长臂管辖法律适用:对原告最有利的地方的法律6.2国际产品责任统一法一、海牙公约《海牙公约》的适用范围(不适用于合同关系当事人的争议)准据法的确定:四个连接点:1、损害发生地2、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经常居住地3、被控负有责任的人的主要营业地4、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地如果被控负有责任的人证明他不可能合理的预见该产品会经由商业渠道在损害发生地或者直接受损害的人经常居住地所在国出售,则由于该产品引起的诉讼只能适用被控负有责任的人的主要营业地所在国法律解决。二、《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欧洲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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